本溪市人民政府購買住房用於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方案

政府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購買的住房,直接轉入廉租住房房源,全部納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檔。 (一)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本溪市人民政府購買住房用於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辦發[2010]66號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北鋼,市政府各委辦局、直局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本溪市人民政府購買住房用於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購買住房用於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根據國家、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購房範圍與房屋標準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市場化運作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和普通商品住房,戶型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水、電、暖等生活設施齊全,室內設施設備完好,房屋產權清晰、無糾紛、無債務的,均在市政府購買住房範圍之內。

二、購房資金來源與額度

(一)購房資金來源。中央和省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及其他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購房資金額度。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計畫,保障資金籌集以及中央和省專項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城市住房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使用年度計畫,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三、購房原則與購買方式

(一)購房原則。政府購買住房堅持現房優於期房,集中與分散購買相結合,直接面向產權人,實行政府採購、按質論價、公開招標、低價優先的原則。
(二)購買方式。政府購買住房採取售房單位自願報名、自行報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綜合匯總、現場查驗,剔除報價偏離市場價格或房屋狀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並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綜合排序,逐次選房的方式;初選房源報經市政府採購中心公開招標後,由市政府採購中心通知售房單位並發出中標通知書;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中標通知書與售房單位簽訂購房協定,並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辦理交易過戶和資金結算手續,由市財政部門將購房款直接撥付給售房單位。
政府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購買的住房,直接轉入廉租住房房源,全部納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

四、廉租住房房源分配

(一)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各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戶數和房源落實情況,將政府購買並轉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指標一次性下達到各區政府,並向社會公布。
(二)各區政府應當組建或指定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並由該機構將市下達的廉租住房分配指標落實到戶。分配房屋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特殊困難急需救助家庭優先的原則,採取科學合理的輪候方式確定。廉租住房輪候分配時應邀請公證機關現場公正。

五、廉租住房分配條件

(一)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本市城區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城市低保及低保邊緣戶家庭收入標準;
3.家庭無住房;
4.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按有房認定:
1.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3.現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已購買待入住或動遷已安置的住房;
5.採取貨幣安置方式達成拆遷補償協定的原有住房;
6.家庭成員在申請前已轉讓不滿5年的自用住房。

六、廉租住房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並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人應在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1.民政部門核發的《本溪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邊緣戶救助證明;
2.家庭成員住房狀況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證、房屋拆遷安置手續、房屋租賃協定或借住證明、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社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等);
3.家庭全部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及“兩證”顯示住所的住房情況證明或說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證明。
(三)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當在10日內安排申請人所在社區入戶調查,並就申請人所報材料進行核實審驗。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予退回。材料齊備且初審合格後,指導申請人填寫《本溪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審核表》,由社區和街道辦事處分別簽署初審意見並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
(四)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區民政部門及申請人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進行聯審,同時建立住房檔案。聯審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訪問鄰里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狀況進行全面核查。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在《申請審核表》上籤署聯審意見,並將申請人相關情況在《本溪日報》上予以公示。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檔。審檔通過的,簽批《申請審核表》,申請人參加廉租住房輪候分配。
對獲得分配指標準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的社區、街道辦事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簽發《進戶單》;對未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分配指標的家庭,本著自願的原則,可轉入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對象,自租賃住房之日起直接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對過去已核准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自入住廉租住房之日起停發租賃補貼。

七、廉租住房使用與管理

(一)政府購買並轉入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屬公有產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房產經營公司具體管理。承租人與市房產經營公司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證》,辦理入住手續。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只有承租權、使用權,沒有處分權、繼承權。廉租住房的使用權不得上市交易。
(三)承租人應當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每月每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的租金,分別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標準的40%和70%收取。
(四)對居住在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實行物業服務費核減政策,低保戶和低保邊緣戶的核減比例分別為每月應繳物業服務費的60%和30%。
(五)承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變住房建築結構、設備、設施,不得改變使用用途。承租人入住後自行裝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時,不予補償裝修費用。

八、廉租住房退出與監管

(一)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對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契約》約定或經年審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人應按有關規定退出廉租住房。未按規定退回的,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或按同地域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購買;逾期未退回或不購買的,可以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即:逾期1年內按全市現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繳租金;逾期1年以上至3年內按全市現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收繳租金;逾期3年以上的按同地域住房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價格收繳租金。對拒絕接受處理的,由市、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二)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審核同意的,由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已經通過審檔取得審批同意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的,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的,由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三)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方案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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