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十) (十) 期貨交易所批准、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2號,2007年3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四月九日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監督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職責,維護期貨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條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可以採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的註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除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二) 發布市場信息;
(三) 監管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的期貨業務;
(四) 查處違規行為。
第九條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 申請書;
(二) 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 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畫;
(四) 擬加入會員或者股東名單;
(五) 理事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及簡歷;
(六) 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七) 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檔案及情況說明;
(八)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檔案、材料。
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設立目的和職責;
(二) 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 註冊資本及其構成;
(四) 營業期限;
(五) 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 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七) 基本業務制度;
(八) 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九) 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十) 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式及清算辦法;
(十一) 章程修改程式;
(十二) 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會員資格及其管理辦法;
(二)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 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二) 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式;
(三) 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 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五) 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六) 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七) 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在交易規則中載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註冊資本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的合併、分立,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合併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第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應當於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六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
第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 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 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 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解散的,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因合併、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第十九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二) 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三) 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 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五) 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六) 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註冊資本;
(七) 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項;
(八) 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 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
(二) 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三) 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製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檔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 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三) 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 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 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定;
(六) 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七) 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八) 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九) 審議批准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十) 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十一) 審議批准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審議批准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十三) 審議批准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畫;
(十四) 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十五) 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
(十六) 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十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 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 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二)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 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檔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託。
理事會應當對會議表決事項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察、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理事會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 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四) 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五) 擬訂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六) 擬訂並實施經批准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七) 擬訂並實施經批准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畫;
(八) 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九) 擬訂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十一) 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定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十二) 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十三)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職權;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三) 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 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會議全部檔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屆任期3年。
第四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大會會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 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
(三) 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四) 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五) 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
(六) 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定的職權;
(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第四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 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三)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檔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由董事會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股東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秘書負責期貨交易所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以及期貨交易所股東資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第四十八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職權;
(三)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設監事會,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監事會通過。
第五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期貨交易所財務;
(二) 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
(三) 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四)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章程的規定。
監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監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檔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十四條 取得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應當經期貨交易所批准。
期貨交易所批准、取消會員的會員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制定會員管理辦法,規定會員資格的取得與終止的條件和程式、對會員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在期貨交易所從事規定的交易、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三) 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四) 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五) 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 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七)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 遵守期貨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決定;
(三) 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
(四) 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 接受期貨交易所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權利;
(二) 按照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義務。
第六十條 期貨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行使監管職權時,可以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會員應當配合。
第六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全員結算制度或者會員分級結算制度
第六十二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均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第六十三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組成。期貨公司會員按照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業務範圍開展相關業務;非期貨公司會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期貨公司業務。
第六十四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五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結算會員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非結算會員不具有與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的資格。
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結算。
第六十六條 結算會員由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組成。
全面結算會員、特別結算會員可以為與其簽訂結算協定的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交易結算會員不得為非結算會員辦理結算業務。
第六十七條 申請成為結算會員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結算業務資格。
第六十八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範圍,但應當於3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章 基本業務規則
第六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只能用於擔保期貨契約的履行,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專用結算賬戶,專戶存儲保證金,不得挪用。
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未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已被契約占用的保證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只向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第七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保證金管理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標準和形式;
(二) 專用結算賬戶中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
(三) 當會員結算準備金餘額低於期貨交易所規定最低餘額時的處置方法。
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由會員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
第七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以下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
(一) 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倉單
(二) 可流通的國債;
(三)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證券。
以前款規定的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限。
第七十二條 標準倉單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契約的結算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國債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用於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基準計算價值進行調整。
第七十三條 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金額不得高於以下標準中的較低值:
(一) 有價證券基準計算價值的80%;
(二) 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的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第七十四條 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稅金等款項,應當以貨幣資金支付,不得以有價證券充抵的金額支付。
第七十五條 客戶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會員應當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期貨交易所。
非結算會員的客戶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非結算會員應將收到的有價證券提交結算會員,由結算會員提交期貨交易所。
第七十六條 客戶以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用於充抵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如實反映在該客戶的交易編碼下。
第七十七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包括基礎結算擔保金和變動結算擔保金。
結算擔保金由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向期貨交易所繳納。結算擔保金屬於結算會員所有,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期貨交易所調整基礎結算擔保金標準的,應當在調整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應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模、發展計畫以及潛在的風險決定風險準備金的規模。
第七十九條 期貨交易實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會員和客戶應當遵守一戶一碼制度,不得混碼交易。
第八十條 期貨交易實行限倉制度和套期保值審批制度。
第八十一條 期貨交易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會員或者客戶持倉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準。
第八十二條 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第八十三條 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對結算會員進行風險管理,結算會員對與其簽訂結算協定的非結算會員進行風險管理,會員對其受託的客戶進行風險管理。
第八十四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期貨交易所先以違約會員的保證金承擔該會員的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實行全員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違約會員的自有資金、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承擔。
期貨交易所以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和期貨交易所自有資金代為承擔責任後,由此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八十五條 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期貨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 限制入金;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開倉;
(四) 提高保證金標準;
(五) 限期平倉;
(六) 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所按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採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措施的,應當在採取措施後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或者客戶採取臨時處置措施,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方式通知會員或者客戶,並列明採取臨時處置措施的根據。
第八十六條 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採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
第八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期貨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八十八條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採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 地震、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或者計算機系統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期貨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二) 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 出現本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經採取相應措施後仍未化解風險;
(四)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的,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延長的除外。
第九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適當方式發布下列信息:
(一) 即時行情;
(二) 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三)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信息。
期貨交易涉及商品實物交割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發布標準倉單數量和可用庫容情況。
第九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編制交易情況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公布。
第九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20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契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九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違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行為制定查處辦法,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期貨交易所對會員及其客戶、指定交割倉庫、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業務有關的違規行為,應當在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及時予以查處;超出前款所稱辦法規定的職責範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九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規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徵求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九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的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應當滿足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要求,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會員保證金的變動情況。
第九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向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第九十八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收購本期貨交易所股份、股東轉讓所持股份或者對其股份進行其他處置,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九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條件。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不得在任何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未經批准,期貨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員和非會員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貨交易所會員單位及其他與期貨交易有關的營利性組織兼職。
第一百條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恪盡職守,勤勉盡責,誠實信用,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泄漏內幕訊息或者利用內幕訊息獲得非法利益,不得從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處謀取利益。
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遇有與本人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情形時,應當迴避。
第一百零一條 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於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一百零二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履行下列報告義務:
(一) 每一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 每一季度結束後15日內、每一年度結束後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情況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 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的行為;
(二) 期貨交易所涉及占其淨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有較大影響的訴訟;
(三) 期貨交易所的重大財務支出、投資事項以及可能帶來較大財務或者經營風險的重大財務決策;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交易所收取的保證金標準,暫停、恢復或者取消某一期貨交易品種的交易。
第一百零五條 中國證監會認為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的,可以決定採取延遲開市、暫停交易、提前閉市等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第一百零六條 中國證監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提示。
第一百零七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交易所會員進行風險處置,採取監管措施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期貨交易所應當在限制會員資金劃轉、限制會員開倉、移倉和強行平倉等方面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八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向期貨交易所派駐督察員。督察員依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督察員履行職責,期貨交易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九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繳納期貨市場監管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期貨交易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報送有關檔案、資料和信息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處罰:
(一) 未經批准變更名稱或者註冊資本;
(二) 未經批准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場所;
(三) 違反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規定;
(四) 不按照規定對會員進行檢查;
(五) 未建立或者未執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
(六) 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一百條規定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期貨交易的,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2002年5月17日發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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