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概念
1、期股
期股是企業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其實行的前提條件是公司制企業里的經營者必須購買本企業的相應股份。具體體現在企業中,就是企業貸款給經營者作為其股份投入,經營者對其有所有權、表決權和分紅權。其中所有權是虛的,只有把購買期股的貸款還清後才能實際擁有;表決權和分紅權是實的,但是分得的紅利不能拿走,需要用來償還期股。要想把期股變實,前提條件必須是把企業經營好,有可供分配的紅利。如果企業經營不善,不僅期股不能變實,本身的投入都可能虧掉。
2、期權
期權又稱為選擇權,是在期貨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衍生性金融工具。從其本質上講,期權實質上是在金融領域中將權利和義務分開進行定價,使得權利的受讓人在規定時間內對於是否進行交易,行使其權利,而義務方必須履行。在期權的交易時,購買期權的一方稱作買方,而出售期權的一方則叫做賣方;買方即是權利的受讓人,而賣方則是必須履行買方行使權利的義務人。
簡介
1.期股期權的形成及獲得方式。
企業在改制中,由出資者通過協定轉讓給經營者持股權的方式形成期股(權);公司制企業經營者可以通過增資擴股及其他股份轉讓的方式形成期股(權),即在一定的期限內,經營者用現金或用賒賬、貼息、低息貸款方式以約定價格購買的股份;經營者崗位股份(即乾股);經營者獲得特別獎勵的股份。具體方式還可以為:向管理人員獎勵“績效股”;將管理人員,特別是經營者的經營才能折價入股;以約定的價格允許管理人員在一定時期後買入一定數量股票。
2.期股期權紅利兌現和期股期權變現。
經營者所獲年度紅利,一部分兌現,一部分歸還賒賬、貼息和貸款,還可以留一部分待企業增資擴股時轉為經營者投入的資本金。經營者任期屆滿,其業績經考核認定達到雙方契約規定的水平,若不再續聘,可按約定將其擁有的期股按當時的每股淨資產值變現,也可保留適當比例的股份在企業,按年度分紅。上市公司經營者擁有的期股則可以按當時的股票市場價格變現。
區別
現實中,人們常常將期股與期權混淆,其實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
第一,期股是當期(簽約時或在任期初始)的購買行為,股票權益在未來兌現;期權則是將來的購買行為,購買之時也是權益兌現之時。
第二,期股既可以出資購買,也可通過獎勵、贈予等方式獲得;期權在行權時則必須要出資購買方可得到。
第三,經營者在被授予期股後,個人已支付了一定數量的資金,該股票在到期前是不能轉讓和變現的,因此期股既有激勵作用,也有約束作用;而經營者在被授予期權後只是獲得一種權利,並未有任何資金支付,如果行權時股價下跌,經營者只須放棄行權即可,個人利益並未受損,因此期權只是重在激勵,缺乏約束作用。同樣,經營者持股與股票期權制也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廣義的經營者持股包含了股票期權,但狹義的經營者與股票期權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股權激勵方式。
與國外期權相比,中國期股制的重要特點在於延期兌現。當經營者償清所有資本信貸成為資本所有者,這些股份並不 能馬上兌現,而是在經營者離任、升遷、轉職離開該企業一段時間後;經過嚴格的財務審計發現沒有潛虧等問題再逐步兌現劃 給經營者。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國企中內部人控制和經營者短期行為,把經營者的收入與企業的長效發展掛起鉤來。
適用範圍
廣義的期股激勵,就不僅僅適用於上市公司,還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各種類型的國有企業 都可以適用。所有期股部分也是在經營者離任後延期兌現。
專家看法
不過,實行期股期權激勵還需要經濟社會的其他方面來配合。專家們(如經邦薛中行)指出,對企業的經營績效的評價,應該由社會獨立的財務審計機構來完成,需要先規範中介評估市場、加強法律規範,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社會評估體系。同時,期股激勵方式還涉及稅收問題。國內實行期股激勵如何來計稅,還需要稅收部門制定相應的政策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