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 治
第 1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行使主權的特別行政區。新義
州特別使行政區歸屬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第 2 條 國家授予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獨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
第 3 條 國家保證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50年不變。
第 5 條 國家保護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和外國人的生命及財產的安全。
第 6 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家的各內閣,委員會,省,中央機關等,不得參與干涉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事業。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人員的任免,由行政區長官任免。
第 7 條 朝鮮政府視需要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駐屯軍事人員。駐屯部隊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發生災禍時進行救助等。
第 8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外交權歸朝鮮中央政府所有。新義州可以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以特區的名義進行對外活動,新義州特區可以發 行自己的護照。
第 9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使用朝鮮語言作成官方語言。用外文寫就的正式檔案必須附有朝鮮文的譯文。
第 10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不容許其他國家的政治組織在特區內進行活動。
第 11 條 朝鮮政府有權在發生戰爭、武裝叛亂的時候,宣布新義州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這個時候可實施全國通行的法規。
第二章 經 濟
第 12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歸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家的所有。朝鮮政府不允許侵犯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自然資源和土 地。
第 13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將發展國際性金融,貿易,商業,工業,將成為尖端科學,娛樂,觀光旅遊等行業的中心。
第 14 條 國家授予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對土地的開發,利用,管理的許可權。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建設總規劃需得到國家的許可。建設的對象必須按照得以許可的建設總規劃舉行。
第 15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土地出租期到2052年12月31日止。國家可在土地出租期結束之後,根據企業的申請而延長使用期,在這期間,企業的合法經營活動照舊享受保障。
第 16 條 國家允許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內對土地利用權、建築物、設施的合法的轉讓、出租、再出租、抵押等。
第 17 條 國家保護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內個人財產的私有權,並報護相應的繼承權。國家保證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個人財產的國有化;涉及國家安全的個人財產國有化將會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 18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勞動年齡是16歲。國家禁止雇用未到勞動年齡的少年從事勞動。
第 19 條 新義州特區實行8小時工作制,一周的勞動時間不許超過48小時。
第 20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內的企業將使用朝鮮國內的勞動力,必要的工種或職業,可由得到特區政府承認的外國人擔任。
第 21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對勞動人員有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須得到國家及特區政府的同意。
第 22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有自己的有薪假期、社會保障制等勞動保障政策,並保證這些政策的正確實施。
第 23 條 國家允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施獨立的貨幣金融政策。可自由攜帶外幣進出新義州特區不受限制。
第 24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行公正而優惠稅務制度,稅種和稅率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自行設定。
第 25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設立優惠的關稅制度。關稅比率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自行設定。
第 26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行正確的會計制度 ,嚴格進行計算和查證工作。
第 27 條 國家允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獨立編制預算並執行。編制預算的相關立法會議由最高立法機關確定。
第 28 條 國家允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對區內生產的商品自行進行檢查,並出具原產地證明書。
第 29 條 國家獎勵在新義州特區的投資活動,但禁止所有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居民健康、環境以及某些經濟領域等的投資。
第 30 條 特區內的投資項目的申請由新義州政府進行審核和批准,但海運業、航運業必須得到朝鮮政府的批准。第 31 條 國家為新義州特區的企業提供有利的投資保障環境和經濟活動條件。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為人員的出入,物資,資金,情報,通信 交流提供便利保障。
第三章 文 化
第 32 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在文化領域實施正確策,提高居民的創造力,保持健康的文化提供保障。
第 33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行含一年學前教育在內的高水平11 年免費義務教育。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內的社會科學教育必須和國家相關機 關保持一致。
第 34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設立託兒所和幼稚園,對學齡前兒童進行教育。
第 35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引進尖端科學技術 ,積極開拓科學技術新領域。
第 36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建設現代的文化設施,鼓勵居民增加文學藝術活動的參與。但禁止從事阻礙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的文學藝術 活動。
第 37 條 國家保護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內的以革命世紀命名的名勝、天然紀念物、文化遺產等文化場所。受保護的場所由國家相關機關確定。
第 38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施醫療保險制度。在特別行政區發生傳染病蔓延的嚴重情況下,國家的相關機關將提供協助。
第 39 條 國家鼓勵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內舉行大眾體育運動,以增進居民體質,發展體育科學技術。
第 40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在報紙、雜誌等期刊的發行,廣播網的經營方面享有獨立的經營權。禁止利用期刊、通訊及廣播進行毒害居民社 會意識、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活動。
第 41 條 國家保障新義州特區對自然資源進行保存、使用,對環境污染進行防治,對居民的文化衛生、生活環境以及勞動條件進行整治。
第四章 居民的基本權及義務
第 42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居民的條件如下:
1、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的新義州居民;
2、應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要求而遷到特區內的機關、企業工作的其他朝鮮居民。
3、有合法職業、在特區居住7年以上的外國人;
4、最高立法機關或長官推薦的人。
第 43 條 居民在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不分性別、國籍、民族、人種、語言、財產和知識程度、政見、信仰,所有居 民一律平等。
第 44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內,17歲以上的居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被剝奪選舉權的人除外。
第 45 條 居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罷工,集社的自由。這個權利受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規保障。
第 46 條 居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禁止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秩序的活動。
第 47 條 居民的身體和住宅的不可侵犯,保障個人通信秘密。除依法對居民進行拘留、逮捕外,不得進行人身及主宰的搜尋。
第 48 條 居民享有申訴和請願的權利。新義州特別行政區要對居民的申訴和請願進行公正審議,處理。
第 49 條 居民享有居住、遷移、旅行的自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將對居民向朝鮮其他區域的遷移、居民的移民、旅遊等事項進行立法審批。
第 50 條 居民享有勞動的權利。居民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才能選擇職業,並享受相應的勞動報酬。
第 51 條 居民享有休息的權利。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居民享有政府規定的節假日的休
息權利; 外國人根據自己的民族風俗的休息也受特區 政府的保障。
第 52 條 居民享有治療的權利。因年長、疾病或殘障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或孕婦等,可由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制度給予物質上的援助。
第 53 條 居民享有教育的權利。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教育政策將保障居民的教育權利。
第 54 條 居民享有科學和文學藝術活動的自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依法特別保護著作權、發明權、特許權。
第 55 條 婦女享有男子同等的社會地位和權利。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保障婦女的產假,保障護理嬰兒的母親和小孩。
第 56 條 居民具有結婚的自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合法的婚姻及家庭。
第 57 條 在新義州區取得居住權的外國人享有和新義州居民同等的權利,但未取得居住權的外國人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不能享受特 區政府在預算內實施的社會福利制度。
第 58 條 新義州的朝鮮居民必須履行保衛國家的義務,有關新義州招募軍隊的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 59 條 本基本法是新義州居民意識和利益的體現,是治理及管理特區的基本法律依據;新義州特區的居民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
第五章 機構
第 1 節 立法會議
第 60 條 立法會議是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行使立法權。
第 61 條 立法會議由15人組成。立法議會議員由新義州居民依據一般的、平等的、直接的選舉原則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出。
第 62 條 新義州的朝鮮居民可以依據選舉成為立法會議議員,在新義州取得居住權的外國人也可被選成為立法會議議員。
第 63 條 立法會議任期5年。立法會議議員的任期與立法會議任期相同。
第 64 條 立法會議的許可權如下:
1、制定、修正、補充、廢止法規;
2、對新義州特區的預算進行審議、通過並對預算的執行進行監督;
3、解釋法規;
4、聽取並審議特區行政長官的政府工作報告;
5、沿在長官的提議任命區的法院所長,免職做。
6、依據行政長官的提議任命、罷免法官;
第 65 條 立法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不定期會議。定期會議每季度召開1次,不定期會議是在定期會議的休會期間,在立法會議議員全體人員的1/3 以上人員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召開。會議累計期一年不得少於100天。
第 66 條 立法會議,必須有全體人員的2/3以上參與方可有效;
第 67 條 立法會議設置議長及副議長各一人,議長副議長的任期與立法會議的任期相同。
第 68 條 立法會議的議長及副議長須依法選舉產生,必須取得參加會議的立法會議議員的半數以上的贊成;
第 69 條 立法會議主持人的職責如下:
1、主持立法會議;
2、決定、公布立法會議的召集日;
3、行使立法會議授予的職責;
第 70 條 立法會議的副議長協助議長行使職責,並在議長缺席的情況下行使議長的職責;
第 71 條 立法會議的議案由立法會議議員提出,行政長官及政府也可向立法會議提出議案;
第 72 條 立法會議對議案作出決定。立法會議的決議必須取得參加會議的半數議員以上的贊成。
第 73 條 如行政長官對立法會議通過的決議提出異議,立法會議須在一個月內進行複審。若長官對立法會議複審的決議提出異議,立法會議獲得全體議員不少於2/3的同意,則通過複審決議。屆時,長官須簽署公布。
第 74 條 立法會議做的決議,須1個星期以送最高立法機關登記備案。最高立法機關對於上報的決議,有權備案或發回,要求修改。不通過備案程式而被發回的決議,沒有法律效力。
第 75 條 立法會議的議員享有不可侵犯權;除非觸犯法律,並經立法會議批准,否則不能逮捕或拘留立法會議議員;
第 2 節長官
第 76 條 長官是新義州代特別行政區的代表。長官對最高立法會議負責;
第 77 條 長官由工作能力突出、信譽高的新義州特別以行政區的居民擔任;長官由最高立法機關任命和罷免。
第 78 條 長官須向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宣誓效忠;宣誓儀式須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上舉行。
第 79 條 長官的許可權如下:
1、指導特區工作;
2、頒布立法會議決議、政府的指示,下達命令;
3、任命、罷免特區政府官員;
4、任命、罷免特區檢察所所長;
5、根據特區檢察所所長的提議任命、罷免特區檢察所副所長,檢察官;
6、任命、罷免特區警察局局長;
7、根據警察局局長的提議任命、罷免特區警察局副局長,崗位負責人員,任命、
罷免地區警察署署長;
8、制定、授予獎狀;
9、行使大使權和特使權;
10、處理這以外的特區的事務;
第 80 條 對於立法會議通過而長官認為不符合特區的決議,長官有權送回立法會議要求再次審議;對於立法會議通過的同一決議,長官有權 送回立法會議兩次;
第 3 節 政府
第 81 條 政府是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執行為機關、管理機關。行政府的責任人為長官。
第 82 條 政府下設定必要的部門。部門負責人、警察局局長,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居民擔任;
第 83 條 政府的義務和許可權如下:
1、組織執行法規;
2、編制特區政府預算並執行;
3、組織並執行教育,科學,文化,保健,體育,環境保護等部分工作;
4、管理居民的行政事業;
5、維持社會秩序;
6、制定建設總計畫;
7、對建設工程進行審批並檢驗竣工工程;
8、吸引投資;
9、審議、批覆企業的開業申請;
10、對土地利用權、建築物進行登記;
11、管理稅務事業,
12、進行海關檢查、衛生和動植物檢疫工作;
13、管理基礎設施;
14、管理消防事業;
15、在國家的委託下處理對外事務。
第 84 條 政府下達指示。
第 4 節 檢察所
第 85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檢察事業檢察工作,由區檢察所和地區檢察所執行;
第 86 條 檢察所的許可權如下:
1、監督法規的正確執行;
2、依法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起訴, 保護法人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和生命財產;
第 87 條 特區檢察所所長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居民擔任,任期為 5 年;
第 88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檢察所所長根據地區檢察所檢察官提議,任命、罷免地區檢察所所長;
第 89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檢察所行使特區內檢察事業的指導權,地區檢察所必須服從特區檢察所;
第 90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檢察所,對行政長官負責;
第 5 節 法院
第 91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審判權,由區法院和地區法院執行。判決是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家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相應的法院的名義進行;
第 92 條 法院許可權如下:
1、對案件進行審判;
2、保護法人和個人的合法權利和生命財產;
3、通過審判,教育人民遵紀守法;
4 、執行判決;
第 93 條 審判,依法獨立舉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第 94 條 特區法院院長由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居民擔任;任期與立法會議的任期相同;
第 95 條 審判由一名法官和2名陪審員共同執行,是具體情況需要,也可有3名法官進行審判;
第 96 條 審判必須公開進行,保護被起訴人的辯護權;對特殊事件的審判,允許不予公開進行;
第 97 條 審判須用朝鮮語言舉行。外國人可在審判過程中使用本國的語言;
第 98 條 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區法院負責監督區內審判工作;區法院是終審法院。
第六章 區徽,區旗
第 99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在使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徽、國旗以外,允許使用自己的的區徽、區旗; 區徽區旗的使用規定由新義州 特區制定;
第 100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如下:白色環形帶邊有藍色細線,白色環形帶內左右下方各有一枚藍色五角星,其上部以藍色寫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文)文字。白色環形帶圍起來的中間為藍底圓圈,圓圈中間以白色畫木蘭花。白色環形帶和藍底圓圈底部,有重疊的藍底裝飾帶。藍底裝飾帶中間,用兩行方式,以白色寫有《新義州特別行政區》(朝鮮文)文字。 藍底圓圈下方與藍底裝飾帶接觸的部分,有白色界線。
第 101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的區旗,藍底旗幟中間畫有白色木蘭花,區旗的縱橫比例為1:1.5;
附則
第 1 條 本基本法從通過日起開始實施;
第 2 條 國家在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只限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籍、國徽、國旗、國歌、首都、領海、領空、國家安全等相 關法律。其它一概不實行。
第 3 條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制定法規時,要嚴格遵守本法;
第 4 條 本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