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經2014年9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9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經2017年1月1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17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在內的13件規範性檔案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9號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已經2014年9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樑

2014年9月29日

規定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

一、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

三、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 等防護裝備,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

四、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五、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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