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金融制度的衡量標準
從經濟已開發國家金融制度的發展軌跡來看,一國金融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其衡量標準主要有三個:即適應性標準、效率性標準、完備性標準。(1)適應性標準。
主要考察該種金融制度是否具有一定的經濟適應性,即考察金融制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經濟體制性質以及經濟調節方式之間的適應程度。若金融制度基本能適應特定時期的經濟環境狀況,那么,它就能充分發揮其功能,為制度參與者帶來收益;反之,則會導致經濟行為扭曲和交易成本過大,為制度參與者帶來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這種制度是需要更有效率的金融制度予以替代的。
(2)效率性標準。
主要衡量在金融制度中,特定的金融制度結構能使金融交易活動低成本順利進行以及能使儲蓄向投資有效轉化的程度。一個高效率的金融制度結構能夠降低金融交易費用,保護債權債務關係,最大限度地聚集社會閒散資金並轉化到高效益的投資領域中去;而一個低效率的金融制度則往往只能扭曲金融交易行為和增加交易費用,壓制金融交易參與者的參與和創新熱情,從而阻滯儲蓄資金向投資的有效轉化。
(3)完備性標準。
從總體上來看,特定的金融制度是否能保證整個金融運行的穩定、均衡、協調和有序,主要考察金融機構的穩定性、金融市場的完整性和巨觀金融調整體系的有效性。一個完備的金融制度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市場風險程度,督促其穩健經營,並能在一個完整的金融市場體系中實現生產要素的最佳化配置和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益,貨幣當局也能有效地實施貨幣政策以實現巨觀調控的目標。而一個不完備的金融制度實施效果卻與之大相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