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賬簿規則

計賬簿規則是指賬簿的設定與使用規則。主要包括:(1)依法設定會計賬簿。包括:各單位應當按熙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賬簿,不得設定多套賬簿;設定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等。(2)合理登記會計賬簿,包括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籤名或者蓋章,並註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賬簿中書5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原子筆(銀行的複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應當將空行,空項劃線註銷,或者註明“此行空白”、此頁空自”字樣,並由記人員答名或者蓋意:凡需要結出餘額的群戶,結出餘額後,應當在“借或貨”等欄內寫明““或者”貨等字樣,沒有餘額的戶,應當在“借或貨”等欄內寫”平”字並在餘額欄內用”“表示;現金日記和眼行存款日記必逐日結出餘額等。

規範的錯賬更正。包括:登記賬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成者數字劃紅線註銷,但必須使原有字透仍可解認,然後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並由記人員在更正處章;對於銷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於文字錯誤,可只劃出誤的部分由於記賬憑證錯誤面使薄記錄發生情說,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等。及時的項核對。即各單位應當定對會計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證相符、相符、賬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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