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國際協調標準

國際會計準則公告前言(2002)開宗明義地指出了國際會計準則的目標之一是“推動這些準則在世界範圍內被接受和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成員在各國的宣傳工作也頗為活躍,短短3年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主席大衛.泰迪五次來到我國。我們也看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對嚴格執行國際會計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下簡稱“國際會計準則”)標準的態度也越來越強硬。例如,要求只有在所有方面均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才能聲稱已按國際標準編制了財務報告。又如,原國際會計準則中作為協調產物的一些可選會計處理方法在改進項目中已被取消。這些無疑都增加了執行國際會計準則的難度,同時也增加了執行的成本。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並沒有強制世界各國執行國際會計準則,但表示如要使用國際會計準則就應該嚴格執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一些原則問題上不會妥協。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態度不僅引起了會計界的廣泛關注,而且也引起了一些國家政要的關注,有些還對國際會計準則的新動向頗有微詞。同時我們看到,儘管如此,國際會計準則仍然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關注,而且越來越多的國家宣稱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俄羅斯、坦尚尼亞宣布2004年1月1日起在國內上市公司中運用國際會計準則,歐盟要求其成員國上市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全面採納國際會計準則的原則編制合併財務報告;紐西蘭要求國內上市公司自2007年起運用國際會計準則,也可以自2005年1月1日起提前採用。據了解,約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要求、或者允許或者已聲稱將要採納國際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美國等國家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在進行短期和長期協調項目的合作,越來越多的國家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也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派出3名成員來了解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及原因,以尋求恰當的解決方法。在全球會計國際協調的趨勢下,我國在會計標準的建設中應當採取何種態度應對,關係到我國會計標準的建設和發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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