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筆錄
(一)文書製作基本知識
1.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筆錄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過程中,依法同他們會見,對他們的陳述所作的記錄。我國《律師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製作筆錄,正是律師法賦予律師的執業權利。會見筆錄不僅可以作為律師分析案情的依據,而且其中可以證明被告無罪、罪輕或可以從輕或減輕的陳述還可以用於庭審,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文書製作要點
(1)首部。
居中寫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筆錄”主要內容是時間、地點、會見人、被會見人、案由和記錄人。
(2)正文。
正文中主要內容即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的談話記錄。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應仔細閱讀案卷,走訪相關證人,對案件做到初步了解,並在此基礎上擬定談話提綱。製作會見筆錄時,應準確地、清楚地反映被會見人陳述的實際情況,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既要記錄被會見人回答律師問話的內容,又要記錄被會見人主張陳述補充的內容;尤其對涉及案件性質的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等關鍵情節要詳細記錄。在記錄完畢後,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認後簽名。
(3)尾部。
被會見人簽名、日期。
(二)格式
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筆錄(第×次)
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地點:
會見人(律師):
被會見人:
案由:
記錄人:
筆錄內容:
被會見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