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應該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支付憑證等。
規範
開具單位
以“會務費”名義收款的單位可謂是五花八門,除了一部分是會議組織者外,更多的是飯店、賓館和度假村等,內容當然也包括上面所說的一切會議費用,而且大多沒有明細清單,報銷單位也大多以會議費用列支。筆者認為,“會務費”,應該是召開或參加會議而發生的一切合理費用,一般是由會議組織者代辦的,所以也只能由會議組織者以“會務費”的名義開票收取。飯店、賓館和度假村只是為會議提供條件和服務,最多只是個承辦者,按照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他們提供的服務都有具體內容,費用應該按具體內容收取,不應該有“會務費”這樣一項籠統的收費內容。
雜亂無章的“會務費”背後,也往往隱藏著各種各樣的違紀違規問題。我們在審計中發現,有的單位將活動費、旅遊費、招待費等以“會務費”名義報銷列支,發票的開具單位都是飯店、賓館、度假村等,而且沒有明細清單,要核實也比較困難。如我們發現某單位在“公務費---會議費”中列支“會務費”10000元,發票是本區的某酒店開具的,照說似乎很正常,但椐我們所知,該酒店單純經營餐飲業,規模很小,根本不具備承辦會務的條件,所謂的“會務費”,實際上是該單位平時的業務招待費。如果這樣的酒店也能開“會務費”發票,如果是上級部門來檢查,他們可能就不太了解這些具體情況,也很難發現其中的問題。而造成問題的原因就是這些飯店、賓館和度假村等經營單位在違規操作,按照客戶的要求亂開發票,如果這種情況不制止,勢必隱藏著許多的隱患,所以說,“會務費”只能由會議組織單位開具,並且要附列明細清單。
財務處理
按照現行的有關制度規定,“會務費”中如果能明確區分內容,屬於就餐、住宿等一律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不能在“公務費---會議費”中列支。這種比較絕對化的規定和處理辦法,有些不合情理,也是造成“會務費”瞞瞞藏藏的間接原因。
“會務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本單位召開業務會議,發生的費用剔除從參加會議者收取的部分以後的餘額,或者全部由會議組織者支付;另一種是參加上級或其他單位組織的會議,由會議組織者收取的代辦費用。以上兩種情況中都包含了召開會議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當然也可能有餐費、住宿等費用,如果對上述情況不加區分,一視同仁,顯然是不合情理的。第一種情況所發生的費用,應該能夠區分內容,並且按照不同的性質區別對待,把租用會議場所費用、會議資料費、交通費等列為“公務費---會議費”,把餐費、住宿費等列為“業務招待費”,一般不應該出現所謂的“會務費”發票;但第二種情況完全不同,參加上級或其他單位組織的會議,只要合情合理,都應該屬於“會務費”範圍,憑會議組織者開具的“會務費”發票在“公務費---會議費”報銷列支,和“業務招待費”根本沒有關係,如果一味的把餐費、住宿等歸入“業務招待費”範圍,不加區分內容的性質,會造成某些單位鑽政策的空子,憑服務行業開具籠統的“會務費”發票入帳,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