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通知》發布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
站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的高度,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鞏固國防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問:《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關於認真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出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妥善處理了一大批涉軍糾紛案件,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使命任務拓展,軍隊建設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遇到的涉法涉訴問題日益增多,案件類型進一步複雜化,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規範性檔案,破解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難題,進一步規範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推動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2009年7月,全國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表彰會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在會見代表時強調,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政法機關和軍隊有關方面要站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局的高度,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鞏固國防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要充分發揮軍地兩個方面積極性,建立健全由黨委統一領導、以政法機關為主體、政府部門積極參與、軍地協同配合的長效工作機制,真正形成合力,不斷提高水平。2010年4月22日,王勝俊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暨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在涉軍案件多的法院設立涉軍法庭”。
為深入推進中央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部署,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表彰會議精神,根據涉軍維權工作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進一步完善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機制,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我院經過深入調研,充分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出台了《通知》。
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組織建設,是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的基礎工作
問:在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組織建設方面,《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答: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組織建設,是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的基礎工作。《通知》規定,受理涉軍案件較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可設立專門合議庭或審判庭,其他人民法院也要有相對固定的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審理涉軍案件。
強化審判管理,切實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效率和水平
問:管理出成績,管理出效率,請問如何進一步加強涉軍案件的審判管理工作?
答:《通知》將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管理置於重要地位,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機構,強化審判管理,切實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效率和水平。按照《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可結合審判實際,設立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領導擔任組長,研究解決涉軍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借鑑人民法庭的審判管理經驗,指定審判管理機構或相關業務庭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統一協調管理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確保涉軍案件審判水平的不斷提高。為了有效地實施制度管理,要求根據涉軍案件的特點,進一步細化審判、執行工作標準,制定審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細則,並建立涉軍案件專門統計制度。
抓住審判工作中的關鍵問題,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水平
問:能否舉例說明《通知》在解決涉軍案件審判工作中的關鍵問題方面有何具體規定?
答:《通知》明確提出了要抓住審判工作中的關鍵問題,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水平。例如,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對於軍人、軍屬的界定問題,許多單位提出了不同的見解,《通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治部等6家聯合下發的《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第4條、第19條規定,明確了軍人、軍屬的範圍。另外,有的部隊提出,對邊遠艱苦、交通不便的部隊起訴的,建議採取信函、傳真等方式立案,藉助網際網路、視頻系統等進行案件審理,《通知》採納了建議,進一步暢通訴訟綠色通道,為邊海防和駐地偏遠部隊及軍人、軍屬提供了訴訟便利。
軍地兩方共同參與,形成合力,有效開展涉軍維權工作
問:在加強涉軍案件審判工作中軍地雙方的協作配合非常重要,請問《通知》對此有哪些規定?
答:涉軍案件不僅僅要加強對軍隊和軍人軍屬一方的利益保護,而是要對當事人各方的權利都要平等保護,因此,加強軍地雙方的協調配合非常重要。對此,《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軍地協調聯動機制,貫徹落實周永康書記提出的建立涉軍維權長效機制、充分發揮軍地兩個方面積極性的要求。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省軍區政治部、軍事法院等先後成立了涉軍維權工作領導小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駐地部隊的聯繫溝通,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涉軍案件信息通報、重大涉軍案件督辦等制度,軍地兩方要共同參與,形成合力,有效開展涉軍維權工作。對於地方法院代表反映強烈的涉軍案件性質確認難、送達難、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與軍事法院協調,明確規定了軍地協同配合解決的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