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10月24日發布,自2013年10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案例1
王佳佳強迫賣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佳佳,化名“王江”,男,漢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國中文化,農民。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別夥同鄒雨、王夢雲(均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共謀強迫他人賣淫,先後將被害人王某(女,時年16歲,亦是同案被告人)、周某某(女,時年18歲)、張某某(女,時年20歲)、王某某(女,歿年17歲)騙至廣東省河源市,採用毆打、恐嚇、逼寫欠條、拍裸照等方式強迫上述被害人賣淫,賣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間,17歲的王某某一直拒絕賣淫,並趁人不備給家人發簡訊求救被發現,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膠棍、皮帶等工具毆打王某某,並採用罰跪、潑冷水、勒令頭頂寶特瓶等方式虐待王某某。王某在王佳佳的要求下參與看管王某某。同年11月2日,王佳佳毆打王某某後,兩次用皮帶綁住王某某的雙手將其吊在衛生間的橫樑上。次日,王某某因創傷性休克而死亡。強迫賣淫期間,王佳佳等人還扣留了四名被害人的手機,從張某某處劫取現金500元,並劫取張某某、王某某的銀行卡,從張某某的銀行卡內取款8400元,從王某某的銀行卡取款1300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佳佳夥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王佳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夥同他人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並罰。在強迫賣淫的共同犯罪中,王佳佳提起犯意,糾集多人參與,毆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王佳佳等人強迫多人、多次賣淫,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王佳佳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核准,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案例2
楊宗樑強姦案
(一)基本案情
楊宗樑,男,漢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國中文化,農民。1990年4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5月5日刑滿釋放;1996年11月15日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12月15日刑滿釋放;2005年1月28日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
2012年4月27日5時許,被告人楊宗樑在浙江省海鹽縣將上學途中的被害人張某某(女,時年11歲)誘騙上其駕駛的貨車,然後以送張某某上學為由,將張某某騙至海鹽縣沈盪鎮一桑樹地實施姦淫。
2012年5月23日7時許,被告人楊宗樑在重慶市萬州區對上學途中的被害人何某某(女,時年7歲)謊稱何某某的母親出了車禍,將何某某誘騙至萬州區天城大道一窩棚內實施姦淫。
2012年5月28日7時許,被告人楊宗樑在重慶市萬州區對上學途中的被害人羅某某(女,時年9歲)謊稱自己是國小教師,以讓羅某某幫忙拿表冊為由,將羅某某誘騙至萬州區太白街道辦事處一廢棄房屋內實施姦淫。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宗樑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從重處罰。楊宗樑姦淫幼女多人,且曾因姦淫幼女罪和強姦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繫纍犯,刑滿釋放後不足半年即又實施姦淫幼女犯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楊宗樑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應依法對其限制減刑。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楊宗樑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楊宗樑限制減刑。
案例3
關天翼猥褻兒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關天翼,男,滿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大學本科文化,公司職員。
201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關天翼以給被害人王某(女,時年13歲)測試體能為由,將王某騙至北京市某小區住宅樓頂層處,對王某進行猥褻。
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關天翼以給被害人倪某(男,時年12歲)測試體能為由,將倪某騙至北京市某小區住宅樓26層處,對倪某進行猥褻。
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關天翼以給谷某(男,時年11歲)測試體能為由,將谷某騙至北京市某小區27層處,對谷某進行猥褻。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關天翼為尋求性刺激,對一名女童和兩名男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關天翼猥褻多名兒童,情節惡劣,應依法懲處。關天翼當庭表示認罪,依法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關天翼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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