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被捕前在看守所隔離審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被捕前在看守所隔離審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覆》在1978.10.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辦〔1978〕18號請示已收閱。關於罪犯在逮捕前被送進看守所隔離審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對此種隔離審查日期可予折抵刑期,折抵辦法以隔離審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經刑滿釋放的,可不必再作變動。至於有的罪犯原系國家職工,在看守所隔離審查期間仍照發工資,是否折抵刑期的問題,我們認為,這些人被送進看守所後,人身自由已受到剝奪,故對其隔離審查日期仍應予以折抵刑期為宜。應當指出,把未經逮捕、拘留的人送進看守所隔離審查的做法,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今後不得使用。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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