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立函字第10號《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立案庭承擔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訴訟保全、庭前證據交換等庭前程式性工作的,向審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七條“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規定的限制,但第一審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第二審案件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擔上述程式性工作的,仍應執行《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