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全面推進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法〔2012〕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推進人民法院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進一步規範和深化人民法院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根據中央紀委《關於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總體目標
1.指導思想。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製度建設”的要求,以制約和監督司法權運行為核心,以崗位風險防控為基礎,以加強制度建設為重點,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全面構建權責清晰、流程規範、風險明確、監控有力、制度管用、預警及時、處置得當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不斷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水平。
2.工作原則。要堅持圍繞中心,使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與人民法院的執法辦案工作緊密結合,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融入到各部門的業務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實現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與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隊伍建設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相互促進、協調發展;要堅持法院特色,使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符合司法規律、符合法院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要堅持系統治理,用系統的思維、統籌的觀念、科學的方法推進工作,拓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領域;要堅持改革創新,尊重基層法院和廣大幹警的首創精神,勇於實踐,探索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新思路、新辦法、新途徑;要堅持因地制宜,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特點,合理確定工作目標、任務、方法、步驟,加強分類指導,實行分類管理,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工作。
3.工作目標。要以腐敗問題易發多發的工作崗位和工作環節為重點,全面構建覆蓋各級人民法院及所有內設部門和事業單位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並在充分實踐的基礎上,確保防控機制結構合理並運行順暢,相關制度配套完善並執行有力,預防腐敗成效明顯並不斷提高。
二、工作步驟
4.摸清職權底數。要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要求,對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的各類職權進行分項梳理,編制職權目錄,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權名稱、主要內容、行使主體和法律依據等,並在此基礎上,針對每一項職權,繪製權力運行流程圖,最佳化運行流程,明確辦理主體、條件、程式、期限和監督方式等,實現權力運行公開化、崗位職責明確化、工作流程標準化。
5.排查廉政風險。要通過自我查找、民眾評議、專家建議、領導提示、案例分析、組織審定等方式,重點查找各部門、各崗位在權力行使、制度機制、外部環境以及幹警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風險。在權力行使方面,要重點查找由於權力過於集中、運行程式不規範和自由裁量幅度過大,可能造成權力濫用的風險;在制度機制方面,要重點查找由於規章制度不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可能導致權力失控的風險;在外部環境方面,要重點查找由於利益誘惑、人情干擾以及其他非正常因素的影響,可能導致司法不公的風險;在幹警思想道德方面,要重點查找由於理想信念不堅定、工作作風不紮實和職業道德不牢固,可能誘發行為失范的風險。
6.評定風險等級。要根據權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權的大小、腐敗現象發生的機率及其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高”、“中”、“低”三個等級評定風險等級,並對不同等級的廉政風險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
7.制定防控措施。要根據法律法規、職責許可權、工作標準和廉政要求,對查找出來的廉政風險,制定具體管用、切實可行的防控措施,並繪製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示意圖。屬於權力行使方面的,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程式規定,探索分權、控權的有效辦法,規范權力行使;屬於制度機制方面的,要按照建立健全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深入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不斷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切實抓好已有制度的落實;屬於外部環境方面的,要通過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全面加強內外監督,努力構建抵禦外部干擾的“隔離牆”;屬於幹警思想道德方面的,要通過開展經常性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職業道德教育、職業紀律教育,增強廣大幹警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廉潔司法和廉潔從政的自覺性。
8.實施預警處置。要針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工作崗位和工作環節,通過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審判監督、案件評查、信訪接待、輿情分析等工作,全面收集廉政風險信息,對可能引發腐敗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進行風險預警,綜合運用風險提示、誡勉談話、責令糾錯等方式進行及時處置。
9.堅持動態管理。要結合社會發展、法律調整、職能變化以及人民民眾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的新要求,及時對廉政風險內容、等級和防控措施進行評估和調整,不斷完善廉政風險防控的工作機制,不斷增強廉政風險防控的工作實效。
三、工作要求
10.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與加強機關黨的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結合起來,各級人民法院黨組及內設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和本部門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負總責,帶頭抓好自身和管轄範圍內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各級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察員要主動承擔起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任務,積極推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
11.確保全員參與。各級人民法院要動員全體幹警廣泛參與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構建活動,切實做到不留死角,同時要將查找廉政風險、制定防控措施的過程作為每個部門、每位幹警自我教育、自我警示並加強自我約束的過程,促使廣大幹警牢固樹立“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進一步增強廣大幹警抵御乾擾、拒腐防變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12.突出防控重點。各級人民法院要在全面防控廉政風險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法院領導幹部、審判執行崗位及人、財、物管理崗位的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在刑事審判活動中要重點加強對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發回重審、再審改判等環節的風險防控;在民商事和行政審判活動中要重點加強對立案審查、財產保全、調解和解、發回重審、指令再審、上級提審等環節的風險防控;在執行活動中要重點加強對委託評估、拍賣、變賣以及執行財產分割等環節的風險防控;在人事行政管理活動中要加強對幹部任用、資產管理、財務報銷、物資採購、工程建設等環節的風險防控。
13.完善制度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針對權力運行的“關節點”、內部管理的“薄弱點”、問題易發的“風險點”,全面建立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後懲治的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切實做到用制度管權、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同時要對人民法院的各項職權進行科學配置,建立健全決定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確保審判裁決權、裁判執行權、辦案監督權、幹部任用權、資金管理權等重要職權的正確行使,嚴防權力暗箱操作和權力尋租。
14.加強科技防控。各級人民法院要把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融入廉政風險防控的制度設計和管理流程之中,建立健全對權力運行進行實時監控的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做到權力運行網上公開、權力行使網上監控、廉政風險網上預警、舉報投訴網上受理,不斷提高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15.務求取得實效。各級人民法院要力戒形式主義,確保本單位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取得實效。要將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情況納入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檢查考核之中,並將檢查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評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要以年度為周期,採取自我檢查、上級抽查、社會評議等方式,定期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成效進行檢查評估,確保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紮實推進並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