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改進人民法院公告發布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改進人民法院公告發布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改進人民法院公告發布工作的通知》為加快公告發布周期、解決公告發布不規範的問題,切實改進人民法院公告發布工作而發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發布文號】法辦[2001]246號
【發布日期】2001-12-21
【生效日期】2001-1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改進人民法院公告發布工作的通知

(法辦[2001]246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兵團各級法院:
根據院領導關於注意改進公告發布工作的指示精神,為加快公告發布周期、解決公告發布不規範的問題,切實改進人民法院公告發布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的法律文告。人民法院公告除部分採取直接張貼的方式外,法律文書的送達、催告、宣告死亡、失蹤、破產等法院公告,均採取在報紙上刊登的方式。因此,法院公告刊登必須堅持“權威性、嚴肅性、有效性”原則,在指定的報紙上,按法院公告發布的基本要求,及時準確發布,切實使公告發布緊密配合審判、執行工作的需要。
二、人民法院報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發布人民法院公告唯一、合法、有效的報紙。多年來,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案件當事人都已經習慣了在人民法院報上查詢、閱讀人民法院公告,從中了解全國法院案件審判工作、執行工作的有關信息。因此,各級法院公告只能向人民法院報報送,由人民法院報按統一格式刊發。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將公告送交人民法院報以外的報紙發布。
三、為加快法院公告發布時效,及時配合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律需要,從2001年1月起,人民法院報社駐各高級法院記者站均可為本省的各級法院代辦公告發布工作。人民法院報接到記者站公告發布的傳真後即可馬上安排公告發布日期,以減少公告信息郵寄所占有的大量時間和所耗費的郵費開支,切實使公告發布工作實現高效、準確、有效。
四、人民法院公告的製作,應嚴格按照1993年下發的人民法院公告式樣,在保證公告內容完整、準確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公告字數,並切實註明公告聯繫單位或個人、聯繫電話,確保公告發布後的信息反饋準確無誤。
五、人民法院公告分普通、加急與特急三類。普通件從公告受理後進入正常排序安排發布,一般在10至20日內見報;加急件隨到隨安排,5日內見報;特急件當日安排見報。請各級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在安排公告發布時,選擇適當類別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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