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公告發布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法院公告發布工作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01月21日發布,自2005年01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為切實改進人民法院公告發布工作,解決公告發布不規範的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公告是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的法律文告,是人民法院訴訟活動的重要環節,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公告除部分採取直接張貼的方式外,法律文書的送達、催告、宣告死亡、失蹤和破產等法院公告,均採取在報紙上刊登的方式。因此,法院公告刊登必須堅持“權威性、嚴肅性、有效性”的要求,及時準確發布。
二、為加強法院公告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於1992年9月8日下發了《關於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刊登的通知》(法辦[1992]93號),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4月16日下發了《關於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統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於2001年12月21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改進人民法院公告發布工作的通知》(法辦[2001]246號),要求各級法院嚴格按照通知要求統一在《人民法院報》刊登法院公告。多年來,各級法院落實上述通知要求,認真規範公告刊登工作。《人民法院報》在不斷推進公告刊登規範化的同時,在全國各地設立了29個公告刊登代辦點,並實現了在《人民法院報》電子版、中國法院網上同步免費刊載。實踐證明,法院公告在《人民法院報》統一刊登,對於便利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及時有效查詢了解公告,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及案件當事人普遍把《人民法院報》作為查詢、閱讀人民法院公告,從中了解全國法院案件審判工作、執行工作的有關信息的重要載體。因此,各級法院應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檔案關於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報》刊登的規定。
三、近來不少民眾反映,有一些公告在《人民法院報》以外的報紙刊登,引起對方當事人及利益相關方對公告權威性、有效性的疑慮,影響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有的混淆公告與廣告的性質,不按最高法院通知要求發布公告。有的媒體許諾給以較高回扣向法院亂拉公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對此,各級法院必須引起重視並認真糾正。
四、人民法院報社要提高為審判工作服務的意識,採取切實措施方便法院公告受理並確保法院公告發布規範、透明、高效。第一,要切實改進服務質量,做到規範接待、熱情服務。第二,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下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製作公告,嚴格按標準收費。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2001]246號檔案的要求,提高公告刊登效率。普通公告一般10天至20天之內刊登;加急件5天之內刊登;特急件當日刊登。第三,要切實完善公告查詢工作,保證公告查詢便捷、高效,確保公告見報後第一時間即可通過《人民法院報》、《人民法院報》電子版和中國法院網或者專門查詢電話進行查詢。第四,要加大對公告刊登不規範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因公告管理、刊登、查詢等引發的投訴,必須迅速查清事實,並及時向當事人反饋查處結果;對於工作質量不高、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公告刊登延誤,要在接到投訴當日及時查明情況並採取補救措施。
五、進一步規範法院公告統一刊登工作,是人民法院保障司法公正與效率的一項具體措施。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認真總結幾年來公告刊登的情況,認真落實改進的措施,支持並幫助人民法院報社做好公告刊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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