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2002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2次會議通過)
高檢發釋字〔200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一些省人民檢察院就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向我院請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批覆如下:
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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