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市無償獻血事業進一步發展,保證全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獻血、採血、供血、用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以下簡稱適齡公民)自願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參加無償獻血。
第四條 全市推行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及社會互助獻血。
第五條 獻血公民享有優先用血的權利。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為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各縣(市、區)的年度無償獻血指標按獻血適齡公民的6%比例下達。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和醫療臨床用血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積極推動獻血工作。
第七條 各級宣傳、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報社、網站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政府的獻血工作要求,積極做好公益性宣傳報導工作。
第二章獻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八條 血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採集、分離、檢驗、包裝、儲存、運送血液,確保血液質量,並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方便的獻血條件;嚴禁違反有關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血,嚴禁買賣血液。
第九條 適齡公民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血站採血網點獻血,按規定進行健康免費檢查項目,確認合格後方可獻血。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6個月;獻血者可獻機採血小板,機採血小板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4周。
第十條 公民獻血後由血站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其所在單位可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自願無償獻血者休假兩天,單位計為出勤。
第十一條 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買賣、複製、轉讓《無償獻血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第三章用血管理
第十二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時,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用於血液的採集、分離、檢驗、儲存、運輸等費用,不得任意加價。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臨床用血的規範和標準,並實行責任制管理。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由曲靖市中心血站供給,患者自身儲血、自體輸血除外。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1999〕第6號)、《臨床輸血技術規範》,遵照合理、科學的用血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積極推廣成分輸血和其他輸血新技術,確保輸血安全。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依據臨床用血實際情況出具用血證明。
第十五條 無償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30天以上(含30天),無償獻血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和配偶臨床用血時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願無償獻血者本人,5年內可免費享受其獻血量三倍的用血,5年後至終身可免費按獻血量等量用血。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和配偶可享受其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
(二)自願無償獻血者本人累計獻血量達1000毫升以上者(含1000毫升)本人可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如已經發生直系親屬用血報銷情況,按報銷後剩餘血量計算;
(三)自願無償捐獻機採血小板1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並按此量享受免費用血(此計算方法不適用於申報全國表彰獎勵規定);
(四)無償獻血者及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用血的,憑無償獻血者的居民身份證、《無償獻血證》等有效證件,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證及與無償獻血者有效的關係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證明和用血收費單據到曲靖市中心血站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程式,對下列在無償獻血和臨床用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表彰活動每兩年舉行一次:
(一)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應急獻血的單位和個人;
(二)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和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三)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公民兩年內無償獻血量累計達1000毫升及以上者;
(五)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者,授予無償獻血奉獻銅獎;
(六)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願者授予無償獻血志願服務“一星級”獎,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授予無償獻血志願服務“二星級”獎,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授予無償獻血志願服務“三星級”獎。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申報省級和國家級表彰的,按照《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衛醫政發〔2009〕128號)規定的表彰許可權,按規定程式逐級上報表彰。
第十八條 曲靖市中心血站負責收集、統計、核對無償獻血表彰有關材料,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報批。
第十九條 對在獻血、採血、供血、用血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獻血量的計算以獻全血200毫升按1次,400毫升按2次計算,機採血小板每獻1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
第二十一條 特殊稀有血型的獻血、用血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曲靖市公民無償獻血暫行辦法》(曲政辦發〔2002〕1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