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文物管理局、市旅遊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文物旅遊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組織和指導旅遊設施定點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旅遊的綜合協調和應急救援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文物旅遊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統籌協調全市文物旅遊業發展,擬訂文物旅遊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標準,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對文物旅遊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協調全市文物的保護、管理、搶救、徵集、鑑定、研究、宣傳、展覽、利用等工作;負責文物出境展覽、宣傳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曲阜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世界遺產的申報、定期監測工作。
(三)指導全市文物執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負責重大文物違法突發事件和文物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四)培育和完善全市文物旅遊市場;制定全市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對港澳台旅遊市場推廣工作;組織全市旅遊形象的宣傳和推廣活動。
(五)組織全市文物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文物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指導全市文物旅遊產業化發展,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監測全市文物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文物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協調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六)承擔規範全市文物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範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與服務行為;依法管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組織擬訂全市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全市文物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旅遊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七)推動全市文物旅遊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與國際文物旅遊組織合作的相關事務;貫徹執行國家、省出國旅遊和赴港澳台旅遊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制定並組織實施文物旅遊人才規劃,指導全市文物旅遊培訓工作;指導實施文物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
(九)管理文物專項經費。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層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物旅遊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議組織安排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宣傳、接待、信訪、保密、督辦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保障、計畫生育、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文物保護科
貫徹執行國家文物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文物保護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的文物管理工作;組織文物資源的普查工作;承擔曲阜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文物的搶救、發掘、徵集、鑑定、保護、利用和流通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文物科研工作;指導全市文物、博物館業務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和管理監測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指導文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和文物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文物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打擊各種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三)旅遊業務科
負責擬訂全市旅遊業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指導實施;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的規劃和開發建設;負責引導旅遊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承辦旅遊區質量等級評定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旅遊統計、調研、信息、預報和旅遊客源市場情況的調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旅遊開發規劃和措施,組織開展旅遊對外宣傳、交流與合作,組織旅遊市場促銷工作;組織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培育和完善市內旅遊市場,監督和檢查旅遊定點單位的服務質量,配合做好旅遊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四)行業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及旅遊住宿、旅行社、旅遊車船和特種旅遊項目的設施標準、服務標準;組織實施旅遊從業技術標準、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標準和等級標準;組織實施行業教育培訓;承辦旅行社(公司)、星級飯店的申報,協助做好年檢、覆核工作;監督檢查旅遊保險的實施工作;負責為遊客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負責全市導遊人員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行業安全、救援工作。
人員編制
市文物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立,由機關人員兼職負責具體工作。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配備。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