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計畫管理辦法

曙光計畫管理辦法是2004年長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姜戎。主要講述了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一位知青在內蒙古草原插隊時與草原狼、遊牧民族相依相存的故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師隊伍建設,促進上海高校創新能力的提升,1995年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管理、共同實施上海高校中青年科研骨幹資助計畫,簡稱“曙光計畫”。“曙光計畫”面向40歲以下高校中青年教師,通過科研項目扶持,著力打造一支業務能力強、科研水平高、有一定學術影響力的高校教師隊伍。20多年來,“曙光計畫”已經成為上海高校高水平人才培養計畫中的品牌。

第二條“曙光計畫”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出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資助經費主要用於支持科研項目,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資助經費主要用於支持科研項目和績效獎勵。

第二章申請

第三條“曙光計畫”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積極為祖國現代化建設服務,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及職業道德;

2.有較好的科研基礎、較強的科研能力、較大的科研發展潛力;

3.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4.本市高校在編在崗教師;

5.在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0周歲。

第四條“曙光計畫”項目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和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兩類。項目完成期限一般為12至36個月。

第五條項目申請人按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通過所在學校進行申請。

第六條“曙光計畫”項目實行以學校為單位限額申報。

第七條申請人所在學校應在校內“事前公告,事後公示”,積極動員符合條件人員申報,以公開遴選的方式進行擇優選拔;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在規定時間內集中報送。

第三章評審與立項

第八條“曙光計畫”的項目評審主要審查申請人科研基礎及發展潛力,以及申報項目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可行性。

第九條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根據申報情況和專業領域,組織評審專家進行項目評審。評審專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項目評審應由項目申請者本人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條“曙光計畫”實行擇優錄取的原則,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經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定後發布公示;基於公示結果,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准後,正式公布立項結果。

第四章經費與管理

第十一條“曙光計畫”項目經費按年度撥付。

第十二條“曙光計畫”項目經費專款專用,在單位財務制度規定範圍內,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項目研究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經費,以確保研究工作按時完成。

第十三條“曙光計畫”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管理。學校管理部門應跟蹤檢查項目研究進展情況,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時完成研究工作,並承擔監督項目經費合理使用的職責。

第五章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項目申請人應嚴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請書中所規定的內容、指標、進度進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預定目標、減少研究內容。

第十五條項目完成後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組織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工作具體依據《“曙光計畫”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確因無法繼續實施,應由項目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明確意見後,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撤銷,並停止後續資助。對缺乏科研道德、弄虛作假的行為將予以通報並追回已撥研究經費。

第十七條凡“曙光計畫”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資料報導,在交流、發表、出版時應註明該項目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曙光計畫”資助字樣,英文標註為:Sponsoredby

“ShuguangProgram”supportedbyShanghaiEducationDevelopmentFoundationandShanghaiMunicipalEducationCommission。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條凡立項的“曙光計畫”項目申請人稱為曙光學者,為曙光學者聯誼會的會員。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曙光計畫”管理辦法(試行)》(滬教委科[2009]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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