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曙光計畫”的項目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式,根據“曙光計畫”管理辦法,特設立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二條項目驗收是“曙光計畫”項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環。凡經批准立項的“曙光計畫”項目,都應按本實施細則驗收。
第三條項目驗收工作主要以批准後的“曙光計畫”項目申請書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為依據。
第四條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引入科學的評估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項目驗收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申請書承諾的各項研究內容以及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
2.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及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3.對通過科研項目獲得的專利、人才培養等各種經濟、社會效益的評價;
第六條項目驗收採取專家組集中評議的形式進行。
第三章項目驗收的時間和程式
第七條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驗收工作。
第八條驗收專家組由相關學科的業務專家組成,一般為5~7人。驗收專家組成員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共同推薦產生。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在“曙光計畫”(跟蹤)項目規定完成期限內提交驗收申請,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項目負責人辦理驗收手續。
如確需延期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應在規定完成期限內提出延期申請,一般可延長一年。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審查備案。
第十條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項目申請書複印件1份;
2.項目總結報告及附屬檔案5份;
第十一條項目驗收的基本程式
1.項目負責人在完成任務後,向所在學校的科研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曙光計畫”工作總結和相關成果附屬檔案等有關資料;
2.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簽署審查意見後,將項目驗收材料統一整理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3.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在收到驗收材料後,與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聯合組織集中驗收;
4.原則上項目負責人應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5.項目驗收工作完成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將以書面形式公布驗收結果。
第四章項目驗收評議及其套用
第十二條驗收評議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類。
按期完成項目申請書中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的,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檔案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為通過。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驗收按照不通過處理:
1.未能完成申請書中規定的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或主要技術指標達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
4.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
如果驗收不通過,項目負責人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申請第二次驗收。如果第二次項目驗收仍然不合格,項目負責人不再享有“曙光學者”稱號並核減所在學校申報名額。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可申請項目終止。
1.確因不能繼續實施,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
2.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
申請項目終止,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總結報告一份,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經審計後結餘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項目終止的項目負責人不再享有“曙光學者”稱號並酌情核減所在學校下一年度的申報名額。
第十四條對提供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以及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曙光計畫”項目驗收實施細則》(滬教委科[2009]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