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對於經發包人批准的每一筆暫列金額,監理人有權向承包人發出實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指令。這些指令應由承包人完成,監理人應根據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檔案(2009年版)15.4變更的估價原則條款約定的變更估價原則和第15.7款的規定,對契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當監理人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有關暫列金額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和賬單或收據,除非該工作是根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單價或總額價進行的估價。
幅度
1、設計圖紙詳細深入的工程可適當降低暫列金額;
2、複雜工程的暫列金額可適當提高;
3、暫列金額的估算要考慮工程環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