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與智慧財產權資本
在《資本概念的三個基本緯度》一文中,著名學者汪丁丁運用其經常採用的分析框架,對資本的概念從物的、社會關係的以及精神生活的三個視角進行了細緻地考察。在物的維度內,資本可被表達為一系列淨收益的貼現值加權和的資本存量,物的資本具有一種累積效應,可生成淨收益或稅利潤。對此效應,馬克思稱之為資本的根本屬性,即“價值增殖”功能,相應的表達公式為G-W-G;或者如張五常曾引用費沙的話,“任何可以引致有收入的東西都是資產,而這些資產的市值即是資本”,這是對該效應較為通俗的描述。在社會關係的緯度內,資本是既得利益結構與權力結構的累積效應的載體,可稱為社會關係的“存量”;在此重要的是:資本所有者的權力將隨生產過程的延續不斷積累、並導致弱勢群體的貧困化,而該過程,同時也是強勢群體占有的資本存量的淨收益不斷增加的過程。在精神生活的維度內,資本的首要特徵是,基於其所承載的累積效應,它能夠將對淨收益的追求轉化為“意識形態”,促成對淨收益或說利潤的頂禮膜拜。用此理論框架來分析智慧財產權資本,可以得出:智慧財產權資本不但能夠給智慧財產權人帶來巨額的淨收益,其也可以將權利人的既得利益結構與權力結構進一步強化,其還可以造就權利人對智慧財產權淨收益無限追求的意識形態化。總之,智慧財產權資本的本性就是不惜動用一切力量,無限地去追逐每一項淨收益的最大化。智慧財產權資本的三個緯度
1.物的緯度現代企業的資產或說資本可以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兩部分,前者主要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存貨及現金等;後者也被稱為智力資本,主要包括一個企業及其員工所擁有的有價值的各類知識、信息及智慧財產權等。對於軟體業、生物科技等高新技術產業而言,無形資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鮮為人知的是,即使在商品零售業、家具業和保險業等“傳統行業”,無形資產的價值也占據了企業價值的絕大部分(在沃爾瑪,該比例是80%),或者是企業硬體價值的幾倍甚至十幾倍(在家具業和保險業,無形、有形資產之比分別是200%和1700%)。而在這些無形資產中,企業最終關注的實為智慧財產權,因此智慧財產權可視為最重要的一類資產或說資本。之所以如此,主要的原因在於:企業正是憑藉其所掌控的智慧財產權,才贏得了相對於其他人明顯的競爭優勢,該優勢的最終結果是智慧財產權資本為其所有者帶來了巨額的淨收益。比如“,2001年,美國的版稅和(主要與智慧財產權交易有關的)酬金的淨盈餘已從1991年的140億美元增長到220億餘美元。但另一方面,世界銀行所提供的數據表明,開發中國家在1999年由於版稅和許可證費而產生的智慧財產權貿易赤字則高達75億美元”。mx由此可以得出,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越強,已開發國家跨國公司的受益就越多;而與此相對應,開發中國家的技術引進方、國外作品出版商及知識商品消費者等的損失也就越大。
2.社會的緯度
在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之間,圍繞著智慧財產權經濟利益的“此長彼落”已經被證實,並且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在全球的日益強化,可以預計相關的“南北差距”將進一步擴大,“……這些研究結果(2000年)表明,如果一個普通的開發中國家的專利指標加強了一個單位,那么,美國跨國公司在駐機構的當地銷售額將增長……大約平均年銷售額的2%,而普通發展中經濟專利指標上漲一個單位會使美國跨國公司資產股份增長……大約平均資產股份的16%”。此局面的形成,主要是由於開發中國家自身的智慧財產權綜合能力過於弱小,尤其是因為國際智慧財產權資本“自私”而有力地人為操縱。就前者而言,在開發中國家,不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擁有量、相關的商業經驗遠遜於西方的跨國公司,而且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經濟基礎、法制基礎一般也較為脆弱,因此較難與強大的國際智慧財產權資本相抗衡。就後者來看,由於受智慧財產權資本對淨收益無限追求的推動,西方的跨國公司必然會綜合運用各種可能的手段,以謀求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既得利益結構和權力結構的“累積效應”不斷增強,主要表現如下:智慧財產權主要擁有者的跨國公司和已開發國家一道,並藉助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組織,在國際上、進而在開發中國家國內不斷地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憑藉自己強大的經濟實力以及豐富的經驗,對開發中國家的司法機構、執法機構甚至是學術界施加廣泛地影響;對開發中國家的競爭對手施以有計畫地打壓,著眼於未來,使其無法參與到有效的競爭中來;將重要的、具有廣泛套用性的知識商品的價格定的奇高或說根本就是天價,來獲得儘可能多的超額利潤;在開發中國家大範圍的“興師問罪”,通過訴訟謀求高額的賠償金併力爭產生強大的威懾效應,等。就像所有的資本一樣,智慧財產權資本的本性同樣是要不斷地使自己“價值增值”,更何況由於開發中國家自身在經濟、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歷史性局限,使得智慧財產權資本能夠實現“無孔不入,無利不沾”。
3.精神的緯度
智慧財產權資本的意識形態內涵主要是:在開發中國家,精心地製造對智慧財產權加大保護的普遍性迷信和誤信,以服務於追求相關淨收益最大化的最終目標。意識形態的政治學研究表明,其並不僅僅停留在一種思辨的層面,關鍵是要轉化為一系列“有預謀”的行動,並通過行動來影響人的精神。m|首先,用法權“武裝”、準確地說是“偽裝”自己。為了儘可能地減少追求淨收益最大化的阻力,為自己披上一件法律和權利的外衣,實在是再好不過。於是,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論述的,從國際到國內,其“巧妙”地強迫開發中國家建立起一整套對智慧財產權的強保護立法。這樣,在其依據所謂的開發中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法去大規模地“興師問罪”時,人們幾乎難以找到理由來否定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是依“我們”的法律在維護權利。其次,在開發中國家製造“精神恐怖”。其發動一切可資利用的社會資源,不論是其本國政府的壓力,還是國際組織的力量,不論是開發中國家的國家機器,還是(也許)公正的學界專家和新聞記者;採取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不論是打壓競爭對手,還是堅持暴利價格政策,不論是公開談判,還是秘密結盟,等,使既得的利益結構與權力結構進一步地固定和加強,甚至造成了開發中國家“談智慧財產權色變”的“精神恐怖”,最終目的仍然是指向各項淨收益的最大化。再次,對開發中國家施以“精神鴉片”。至少在表面上,其對開發中國家的利益也予以了“考慮”,比如,在TRIPS協定第66條第2款中,已開發國家“鄭重”地承諾將採取特別措施、提供技術援助,以幫助開發中國家確立基本的發展平台;再比如,已開發國家一再宣稱只有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才會帶來境外的大額投資,對開發中國家的自身發展是有利的,等等。但事實上,所謂的承諾已流於一款空文,境外的投資也並未大幅攀升,倒是開發中國家根據國情制定智慧財產權法的“自由”被剝奪。這是否即是一種國際性的欺騙?或者,可利用世貿組織的強制性機制去對付已開發國家,但開發中國家所能施加的貿易制裁有如此的威力嗎?更何況,在出口方面,我們還得依靠人家。何以會如此?也許原因是,對開發中國家利益的所謂“考慮”,根本上與智慧財產權資本追求淨收益最大化的初衷直接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