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1、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
(1)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
除了侵犯我國民法通則予以明確的民事權利也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侵害)
(2)智慧財產權歸屬訴訟
就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歸屬發生的訴訟,簡稱權屬糾紛
(3)智慧財產權契約訴訟
就智慧財產權的取得、轉讓、使用等交易行為產生的糾紛,在取得環節與權屬訴訟有交叉
2、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
(1)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專利權和商標權需要行政機關確權,依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當事人對該確權決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機關(即專利複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對該複審決定(其實質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2)由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詳細行政行為引起
在智慧財產權確權和轉讓、使用過程中,確權機關依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對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決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相對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3)由地方智慧財產權治理機關行政執法引起
對於具有智慧財產權執法權的地方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機關,可以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和調解,相對人對該處罰或者調解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智慧財產權刑事訴訟
我國刑法規定只有以下七種行為構成智慧財產權犯罪:
假冒註冊商標罪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假冒他人專利罪
侵犯著作權罪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律師在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可以協助被害人(權利人)進行舉報啟動公訴程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訴,也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
4、智慧財產權仲裁
主要在智慧財產權契約糾紛中,特別情況可以在權屬或者侵權糾紛中根據事後協定選擇仲裁
特點
以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為例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作為民事訴訟的一種,與其他民事訴訟沒有本質的區別,但由於其所保護的對象與有形物權、債權和人身權均有較大不同,因此又具有如下的不同特點:
1、訴訟主體廣泛
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權利受讓人、被許可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都有可能成為訴訟主體。例如某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權後將該專利權的部分權利又轉讓給第三人推廣實施,該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在提起侵權訴訟時,專利權人、專利權受讓人、被許可人都有可能成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原告。法院在審查起訴時,應仔細審查他們之間的轉讓和許可契約,並應分別情況,確定訴訟主體的資格。
此外,在智慧財產權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實往往是一系列的事件或行為,這一系列的事件或行為,經常會涉及多個與該事件或行為相關聯的主體,成為同一訴訟中的當事人。例如,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常常會發生多人對某一權利人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的現象以及多個智慧財產權人被同一侵權人侵權的現象,如王蒙等六作家訴世紀互聯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以及、袁牧朱心女、袁小牧、袁牧男訴華而實、北京東方影視樂園、山東電影製片廠、成都溫江國威開發總公司侵犯《馬路天使》著作權案。這種訴訟主體範圍的廣泛性是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特點之一。
2、訴訟法律關係複雜
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往往既涉及到財產權利,又涉及到人身權利。侵權訴訟中或出現侵權糾紛和權屬糾紛以及與第三人的契約糾紛並存的情況;或出現因當事人各自擁有不同類型的智慧財產權而形成權利衝突的情況;或出現因同一違法行為(甚至多個違法行為)而引起的民事侵權責任、民事違約責任甚至行政責任等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這些都使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法律關係複雜化。
例如,甲作家與乙出版社簽訂出版其文學作品的契約。契約簽訂後,出版社違反契約,擅自將作品改編為劇本出版發行,後劇本改編人丙又與某影視機構丁簽訂契約,將該劇本拍成電影。這其中既有作家甲與出版社乙之間的出版契約法律關係,又有作家甲與改編人丙之間就改編作品的權屬法律關係,還有甲與影視機構丁之間的侵權法律關係,另外出版社乙與改編人丙、改編人丙與影視機構丁也有各自的法律關係。這些法律關係縱橫交錯,錯綜複雜。
3、訴訟爭點專業技術性強
智慧財產權訴訟中,訴訟爭議的焦點有多且專業技術性強的特點。在訴訟案件審理時,一般需要首先確認權利歸屬,或者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以及該權利的範圍;其次,在對被告的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對侵權標的進行技術上和專業上的比較、判斷,這又涉及到工程技術、自然科學甚至文學藝術鑑賞等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如果不具備相關的專業背景,沒有豐富的知識面,就難以真正把握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爭點。
例如,對於涉及化學配方的商業秘密侵權訴訟,首先要確定當事人的配方是否符合構成商業秘密的四個要件;其次要判斷被控侵權人的配方是否與原告的配方實質相似。這一過程中,法官或律師如沒有相關的化學知識,即使委託鑑定機構做技術鑑定,恐怕也難以看懂技術鑑定報告。更何況律師還要就諸如本方當事人配方的成分比例、反應過程、反應條件等具體專業技術問題去說服法官;而法官也要面對雙方在這些專業技術問題上截然不同的陳述,獨立做出判斷,這些都對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參加者,尤其對法官和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取證和舉證困難
由於智慧財產權客體具有無形的特點,加上對侵權行為的判斷又需要專業技術知識。因此,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無論是當事人對侵權事實證據的提供,還是就已提供的證據進行說服,都比證明有形財產侵權要困難得多。而這一現象的出現,使訴訟中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對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只有靈活、準確地運用舉證責任的轉移和倒置規則,才能在訴訟中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
另外,由於與有形物權的侵權訴訟不同,智慧財產權訴訟的舉證範圍較一般侵權訴訟要複雜的多。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對原告而言,首先要提供受訴法院有管轄權的證據;其次,不僅要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自己有損害後果以及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而且要證明自己擁有合法來源的、有效的智慧財產權,證明自己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範圍。
以著作權侵權訴訟為例,通常情況下,原告首先應針對自己著作權來源的不同情況,準備如下證據:
1)作品登記證書;如沒有登記,應提供作品原件或已出版作品的著作權頁;
2)如系委託作品,應提供委託創作契約;
3)如系法人作品,應提供按法人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承擔責任的證明;
4)如系職務作品,應提供執行職務而完成作品的證據;
5)如系合作作品,應提供合作作品原件等證據;
6)如系繼承、受讓作品,應提供權利繼承或受讓的證明;
7)此外,原告還應提供被告侵權的證據,如侵權作品;
8)主張財產損失的,還應提供損失計算方法的證據;
9)主張精神損失的,還應提供精神受到損害的證據。
這些證據的範圍以及對事實的證明程度,都因案件各異而不同,需要當事人(律師)或法官反覆斟酌。
5、侵權種類和形式多樣
智慧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使得智慧財產權人無法以有形控制的占有形式來排除他人對自己權利的侵害。侵犯智慧財產權並不表現為侵權人剝奪了權利人的智力成果,而表現為侵權人在無法律依據而又未獲得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了該智力成果。因此,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侵權形式多為擅自使用、假冒、剽竊等形式。而對不同種類的智慧財產權,又有不同的侵權形式。例如,我國《商標法》第38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1條共列舉了6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形式,我國《著作權法》第45、46條共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的形式。由於商標權和著作權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這兩類侵權行為的形式雖然都如此之多,但實際卻是完全不同的。
6、賠償數額難以計算
由於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形的特點,其價值往往難以估量。在專利侵權中,對專利和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實施又需要一定的投資才能完成,在投資未收回的情況下,侵權人往往沒有形成利潤。在商標侵權中,一件侵權商標在侵權人所銷售產品中所占比重的大小,以及在著作權訴訟中,作者所受到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都是非常難以計算的。
從我國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實踐來看,損害賠償問題一直是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難點之一。1997年5月和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專門召開了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問題研討會,以期解決這一難點問題。足見智慧財產權訴訟中賠償問題的複雜性。
由於智慧財產權訴訟的上述特點,使得智慧財產權訴訟越來越專門化,沒有接觸過智慧財產權訴訟或缺乏智慧財產權訴訟經驗的法官或律師,很難把握智慧財產權訴訟諸多的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的特點。智慧財產權訴訟的這種專門化特點,不僅源於各有特點的智慧財產權實體法,而且也體現在訴訟程式中諸如管轄、審理程式、證據制度、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中,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專門化,使得法官或律師對智慧財產權訴訟的特點有著相同的認識和訴訟思路,久而久之,使他們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理論基礎。如專利訴訟中的“等同原則”,商業秘密訴訟中的“接觸加相似原則”等等。正如德國杜塞道夫抗訴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庭長威爾弗里德·諾伊豪斯博士所說:“(專利訴訟的)辯護律師和法官兩方面都已專門化,而這種專門化毫無疑問是值得提倡的,因為沒有豐富的經驗是無力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
取證範圍
無論是選擇何種途徑來追究智慧財產權侵權人的法律責任,當事人都需要向有關主審機關提供相關證據,包括證明智慧財產權權利有效的證據(權利證據)以及表明智慧財產權被侵害的證據(侵權證據)和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1.權利證據
當事人所提供的權利證據通常需要證明:
(1)該當事人是該權利的擁有者或其利害關係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訴人;
(2)該智慧財產權在中國合法存在、有效並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標權而言,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商標權的歸屬,受保護的是何種類型的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從而確定該商標權的保護範圍。
主要包括:A、商標註冊證(如指定顏色的須提交商標註冊證的原件)及續展手續。如果是國際商標註冊,則需由國家商標局發布該國際註冊在中國有效的證明。B、馳名商標認證書。
就專利權而言,提交該證據的目的在於明確專利權的歸屬、權利狀態、專利的有效期限,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主要包括:A、專利權證書,包括授權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該專利權如經歷無效或撤銷程式,且對專利檔案進行了變更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行政審查決定。如果是實用新型專利,則最好還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證明該實用新型具有專利性的檢索報告。B、最近一次繳納年費的收據。C、專利獨占實施許可權人與專利權人作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權訴訟的,還應當提交獨占實施許可契約。
2.侵權證據
當事人所提供的侵權證據要能夠證明:被告實施了或正在實施被控侵權行為。例如,被告的促銷宣傳材料、被告的產品樣品、被告的產品銷售契約、銷售發票等等。
被告實施侵犯其商標權行為的證據,提交該類證據的目的在於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標權,侵權行為發生的範圍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及銷售發票、買賣契約、視聽資料等。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契約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
被告實施侵犯其專利權行為的證據,提交該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
主要包括:A、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B、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契約等間接證據,再以其他方式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C、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D、原告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徵如何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範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在侵權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應當提交有關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由於在幾類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中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均不止一種,且在幾種計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況下,應當由原告選擇最有利的計算方法,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並據此提交相應的證據。
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有三種,
(1)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2)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含調查費和律師費),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3)或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主要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提交該證據的目的在於以侵權事實為依據,以專利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的侵權法律責任承擔為原則,說明原告提出賠償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計算方法或考慮的主要因素,使法庭注意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性。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4、有關侵權人情況的證據
侵權人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註冊資金、人員數、經營範圍等情況,都是權利人必須了解的。權利人根據侵權人的具體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策略和方案。確定訴訟或行政打假的方案,確定管轄的機關。
取證方法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智慧財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範圍被縮小了以後,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範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範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契約、帳冊等有關檔案;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完善制度方法
在知識經濟和信息社會時代,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顯提升,因智慧財產權問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人民民眾的智慧財產權司法需求日益增長。法院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處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的基礎性地位,如何完善智慧財產權訴訟制度?
一、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是應建立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和執行的快捷通道。對當事人的起訴及時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儘快立案。涉及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案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優先開庭,優先安排執行。
2、是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訴訟指導。法院應制定智慧財產權訴訟指南,就收案範圍、管轄範圍、訴前臨時措施的申請條件等內容對當事人主動、公開、公平地予以釋明和指導,引導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是健全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訴訟程式。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被告人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事實輕微的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並作出裁判。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權案件,法院可直接移送公安機關,通過刑事訴訟程式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官隊伍建設,因為人才是根本因素。法院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的人才隊伍建設。選配一批政治素質強、學歷高、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從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工作。在實踐中法院也可以通過專家講座、學習考察、選送到國內外研究機構進修等形式,大力強化智慧財產權審判業務培訓,提高智慧財產權法官素質,造就一批既有紮實理論基礎,又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型智慧財產權法官,以此全面提升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方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同時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中的人民陪審員隊伍,在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工作中選任一批具有技術特長的智慧財產權方面專家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到法院一審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中來,充分發揮專家型人民陪審員在智慧財產權審判中的獨特作用。
三、進一步完善法院審判組織體系。
1、是法院應該進一步健全智慧財產權審判機構。為完善專利糾紛案件管轄權,適應智慧財產權案件不斷增長的需求,在有條件的全國各級法院都應該設立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庭,逐步在全國構建起統一、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系。
2、是建立智慧財產權案件專門執行制度。法院執行部門應成立執行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專職人員,負責執行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各類執行的案件。
3、是成立審判智慧財產權案件專家顧問團體。邀請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專家學者,為各級法院審理疑難、複雜智慧財產權案件提供專門諮詢。同時,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制定專家證人出庭辦法。
四個挑戰
近年來,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智慧財產權逐漸成為知識轉化為資產的工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知產庭日前經過調研分析認為,知識經濟發展將對智慧財產權訴訟產生四個挑戰:
挑戰一:導致訴訟動機多樣。傳統智慧財產權案件,當事人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合法權益。受知識商業化影響,當事人開始將智慧財產權訴訟作為排擠競爭對手的策略,以獲取市場競爭有利地位。在案由選擇上除傳統的著作權、商標權糾紛外,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糾紛等亦為當事人常訴案由。
挑戰二:導致批量案件增加。為增加競爭對手賠償壓力,部分當事人選擇在特定時期內集中訴訟批量案件。一旦原告賠償請求獲得支持,競爭對手將面臨巨大的賠償壓力,直接影響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批量案件增加亦導致法院審判壓力的增加,人案矛盾進一步突出。
挑戰三:導致調解難度加大。部分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係,無合作動力,在訴訟中缺乏調解的誠意,明確拒絕調解;即使表示願意接受調解或者已初步達成和解協定,在最後簽字或履行階段亦往往擱淺。調解反成當事人拖延訴訟的手段,增加了法院調解難度。
挑戰四:行業發展對訴訟影響較大。行業發展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當前核心區內涉及智慧財產權的行業仍處於發展調整期,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爭鬥加劇,如視頻網站、數字圖書館等案件集中反映了相關行業的特點。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注重引導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面對知識經濟對智慧財產權訴訟的挑戰,海淀法院知產庭提出了“三個規範”:
規範一:以調研規範審理。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有所減少,但挑戰法律邊界的競爭行為屢見不鮮;大量案件類型新、法律關係複雜,需要加強調研,做到既準確把握行業發展動態,又明確理清各種法律問題。
規範二:以訴訟規範市場。海淀法院民五庭積極倡導訴訟對行業發展的引導作用,對影視作品、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等案件試行“類案速裁”,減少訴訟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並通過規範化的賠償標準有效引導企業間的合作。
規範三:以調解規範行業。海淀法院民五庭積極探索與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等主要行業協會在委託調解和協助調解中的合作,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優勢,促進當事人雙方對話,並為其提供切實有效的問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