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商業化

智慧財產權商業化

智慧財產權商業化是指智慧財產權人為使其智力成果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採取相應措施和策略的經營活動。

內容

智慧財產權商業化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與智慧財產權涵蓋的範疇相對應,某一個人或組織將其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為擴大其經濟效益所採取的行為,均可視為是其智慧財產權的商業化,如:專利的利用、技術的轉移、產權的交易、著作權的授權等等,它與個人和組織對其智力勞動成果的創建、保護、管理、運用以及交易都息息相關。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為人們所熟知的技術研發、技術入股、技術授權、商標買賣、著作權授權等都是智慧財產權的商業化行為。

意義

智慧財產權商業化是實現智慧財產權從“權利”向“價值”轉化進而為企業帶來現實價值的關鍵過程,是智慧財產權價值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在激烈競爭的經濟環境下,對智慧財產權資產進行有效地商用化和資本化運營不僅可以為企業縮短研發、創新的時間,降低企業研發成本,突破競爭對手的技術壟斷,整合產業鏈,還可以將智慧財產權變現,為企業帶來新的收益模式,從而最大限度地提升企業的利益。

對於科技創新類企業而言,智慧財產權商業化更多體現在專利資產的管理和商業化運營方面,如專利戰略、專利交易、專利證券化等;

對於文化創意類企業而言,智慧財產權商業化更多體現在著作權資產的管理和商業化運營方面,如著作權交易、著作權衍生品授權、全著作權運營等;

實施

由於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智慧財產權所占的位置和比重也有所不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與商業化工作實施,應結合企業自身資源條件進行合理規劃和部署,大致可分為兩個實施階段:

(1)藉助外力開展知識產商業化運用工作:對於現階段的大部分中小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和利用還處於初級階段,要想快速構建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掌握商業化運用方法,僅憑企業現有的人才、資源和技能等自身能力尚不足以實施,故可以考慮藉助外部諮詢機構的團隊資源和專業知識來推進實施,如贏在知行就已為大中型企業導入系統化智慧財產權管理系統和實現智慧財產權資產的商業化轉化。

(2)自建智慧財產權管理與商業化轉化部門:企業發展依附智慧財產權得以參與市場競爭,並且智慧財產權資產數量和質量累計到一定程度(如高新技術、自主品牌出口型等大中型企業,年專利申請量在100件以上),此時智慧財產權已不僅僅是投入並且還具有商業化產生價值,其涉及的智慧財產權業務類型和業務量都較多的情況下,就有必要設立獨立的智慧財產權部門。如美國IBM公司的智慧財產權部門就是企業直接獲取利潤的一個重要部門,其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和許可收益,占企業日常收益的20%左右。

運作

企業通過自主研發或共同研發取得發明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目的有兩個,其一增強本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競爭優勢,其二是從該智慧財產權中獲取直接經濟利益。而要實現這兩個目的,企業就更應該注重智慧財產權的有效利用。本企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有效利用,包括兩個層面,一方面是指,將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用於本企業產品的生產製造或服務,通過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而獲得收益;另一方面是指,通過將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從中獲取收益。在第二個層面上,智慧財產權被當作交易的直接對象進行商業化運作。

例如美國的IBM公司,從上個世紀90年代後,就積極推進智慧財產權的轉讓和許可業務,並從這項業務中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1994年專利權商品化運作的收益約4億美元,到2000年則增長至約17億美元,占企業日常收益的20%左右,智慧財產權部門也成為企業直接獲取利潤的一個重要部門。反之,企業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取得的智慧財產權,如果不能有效的將其商業化,對於企業來說無疑是巨大的損失。

隨著智慧財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加強,智慧財產權商業化的途徑也越來越多。商業化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企業需要根據本企業的經營目的選擇合適的商品化途徑,要注意與本企業戰略的整合性,關注市場競爭環境等。例如,企業如果確定將液晶產品作為今後的主要發展方向,自己獨自開發液晶技術需要大額的投資,而且與現有的技術領域相差很大。此時,企業可以考慮從其他公司受讓或被許可使用。商品化的途徑可以包括轉讓、許可使用(普通許可、獨占許可)等,另外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等方式也逐漸興起。

其實,智慧財產權的有效利用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據日本技術轉移市場調查顯示:企業所有的全部專利之中實際套用於產品和服務的、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或者無論是什麼形式被利用的,比例上僅僅占到33%,其餘67%的專利中有23%將來可能被利用,而44%的專利則完全沒有不被利用。我國專利的利用率僅僅為20%,這實際上存在著巨大的浪費。正因為如此,美國和日本等國家積極立法,並設立技術轉移機構,積極促進技術轉移。

挑戰

授權是智慧財產權商業化的一個重要方式,授權雙方的關係也是智慧財產權商業化中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授權是一種直接的智慧財產權商業化的方式。比如,特許經營就是把無形資產變成財富來獲得智慧財產權回報的一種手段:允許別人使用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些標的物,比如技術、品牌、娛樂內容,給我們帶來經濟回報,包括授權方和被授權方。授權是智慧財產權交易的基礎。

在新型經濟國家中,智慧財產權的交易雙方經常低估所需要的準備。在打包的授權交易中,非授權者總是希望從授權者那獲得很多東西,而授權者也擔心,如果把知識授權後,會對市場失去控制。

授權者就首先要表明他們產品的價值以及採用他們的智慧財產權所能帶來的好處,這僅僅靠簽契約是不夠的,還要考慮到技術優勢和品牌的優勢,以及這是未來市場的解決方案。在授權的過程中,授權者,也就是賣方,必須要保持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在知識領域裡,授權者總是要保證自己技術的領先性,給被授權者帶來價值。但授權者也要記住,被授權者是不會靜止不動的。在新興經濟國家裡,比如中國和印度,很多公司都是從較低成本的價值鏈一步步向上提升的,隨著工資的不斷增長,公司要在價值鏈里繼續上升,就要突破原先的授權。

但很多授權者對被授權者的革新、創新不是感到那么興奮。有些授權者還想控制被授權者,控制他們的創新,不過這在有些國家的法律上是不可能的。從長期來講,這樣做是對授權者不利的,而是應該幫助被授權者在價值鏈里提升自己。既要把專長知識交給被授權者,也應該幫助被授權者開始自己的創新。

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可以變成合作夥伴,也可能會變成新的競爭對手。成功的授權者,總是能夠對被授權者做非常好的管理,同時也會量身定做自己的技術,同時把績效達到最好。最成功的授權者總是會利用被授權者的創造力,同時形成整個的價值網,而且是圍繞著自己來完成。要做到這一點,雙方就需要協作來管理好智慧財產權。

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競爭不只依靠產品,還需要靠公司整個的價值網來進行。在這場博弈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我們需要授權給我們的合作夥伴,尤其是在智慧財產權商業化的領域裡。智慧財產權的商業化,是通過把利益進行統一和分享才能夠實現的。智慧財產權以及品牌所具有的溢價效應,能夠在無需地加成本的情況下獲得更大的價值。

維權

一、智慧財產權商業化維權的成因

商業化維權的迅速興起和發展離不開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強,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關於秘密公證取證的規定極大地降低了維權成本,提高了維權效率。總體上,我們以為商業化維權的興起存在以下兩大原因:

首先,維權成本低,利潤空間大。

第一。維權取證成本低。商業化維權的取證成本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維權人的報酬(包括調查費用和律師費等)、公證費、公證人員和維權人的食宿交通費用。由於專業維權人的出現,對於權利人而言,其通過風險代理或“買斷”方式,除了敗訴可能承擔的風險外,均為淨收益,其無須支出取證成本(或者在向侵權人索賠前已收回了取證成本),取證成本約為零。對於維權人而言,其所需要先期支出的成本也很小,一方面是公證機構非營利性的特點使公證費用不高;另一方面,集中批量化的取證,使公證人員和維權人的食宿交通費用分攤至每個案件後相對並不高,節約了取證成本。

第二,維權取證便捷。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秘密公證取證的法律效力,使維權人無須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取證,取證更加方便快捷。兩個公證人員,在維權人做好前期調查工作的基礎上,一天就能取證幾家甚至幾十家,《公證書》、《鑑定證明》也可以模版化操作,大大提高了取證效率。集中批量化取證同時提高了取證效率。

第三,賠償額度高,利潤空間大。我國對子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非常強,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中貫徹了全面賠償原則。在無法舉證侵權人獲利或權利人損失的情況下,對權利人、維權人來說,五十萬元的酌定賠償額度封頂相對於終端行銷者銷售侵權產品的情況來說,已完全足夠了,何況在從嚴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背景下,權利人、維權人很可能獲得高額賠償。

其次,訴訟風險低,容易獲得賠償。

第一,專業維權人介入,起訴證據紮實。由於終端行銷者直接面對普通消費者,維權人獲得侵權產品十分容易,且取證過程經過秘密公證後,證據效力更加紮實。此外,專業維權人的介入,使維權從取證流程細節到訴訟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十分順暢,從原告的權利來源到被告的侵權行為的證據十分有力。

第二,獲賠周期短,收益穩定。終端行銷者多是小本經營,面對專韭化的訴訟時。其法律知識明顯不足,但是聘請專業律師又因律師費與可能賠償的數額接近而意義不大,更不用說在訴訟中所須投入的時間與精力,以及敗訴後的商譽風險,因此終端行銷者難以對抗專業的維權人,一般只要有能力,更願意選擇息事寧人,即以賠償權利人若干損失以和解。

第三,對權利人商譽的影響可化解。商業化維權將矛頭直指終端行銷者,雖然會在一定期間內使終端行銷者產生不滿,甚至可能進行集體抵制權利人的產品。但在面對假冒產品必然毀損權利人商標的價值與通過維權淨化市場後樹立起的商標價值而言,權利人得到恢復的商譽無疑要比終端行銷者抵制產品利益更大,更不用說在權利人商標得到消費者認可後。終端行銷者在利益驅使下最終仍會購進權利人的產品。

二、商業化維權的不足之處

雖然商業化維權的形成、發展既有權利人的現實考量,有利於維權,但在當前國情卞,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弊端:首先,商業化維權過多的消耗了司法資源,使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增加了裁判及維穩的壓力,拖延了訴訟進程。其次,商業化維權可能引發社會的道德風險。追逐利潤最大化是商業化維權的特徵,尤其是以此為生的專業維權人的目標僅在於賠償,而非讓被告停止侵權。而為了縮短“維權”周期,甚至是“有權可維”,部分專業維權人並不希望追查侵權產品的生產商,甚至是流通商。馮曉青教授就指出“利益的驅使使得權利人或權利人授權的人不惜設定陷阱或誘餌故意放縱侵權,待成一定氣候後再予以‘收拾’,即所謂‘放水養魚’之策”。最終,冒牌產品仍然繼續被生產出來,並進入市場,權利人仍要不斷地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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