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東彝族自治縣供銷合作社

(二)指導各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促進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的協調與合作。 (六)代表當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國際、國內合作組織的交流和協作。 (十一)宣傳貫徹各級黨委、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的實施。

介紹

根據中共思茅地委、行署批准的《景東彝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和《景東彝族自治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精神,景東彝族自治縣供銷社是培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農村合作經濟,協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關係的公共事業部門,由縣人民政府領導。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縣委、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合作社經濟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縣供銷社的改革與發展。
(二)指導各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促進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的協調與合作。
(三)協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和其他組織的關係,依法維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及各類合作經濟、合作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擔負以農資供應服務、農產品流通、企業信息服務為主的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
(五)組織開展對合作社和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合作社及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的素質。
(六)代表當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國際、國內合作組織的交流和協作。
(七)開拓城鄉市場,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
(八)承擔縣委、政府和總社、省社委託的其他任務。
(九)對全縣農村集貿市場建設、管理和發展商品生產等的管理。
(十)對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及食鹽專項管理。
(十一)宣傳貫徹各級黨委、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的實施。加強全縣供銷社兩個文明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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