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麗水市公安局的指示,研究制定公安行政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實施意見,部署和指導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有關信息,綜合分析敵情和社會治安情況,研究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措施。
(三)負責參與或直接承辦全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和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黑社會組織等的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
(四)負責全市各類刑事案件及由公安部門管轄的經濟案件的偵破和禁毒、緝毒、反偷渡等工作,主管全市暴力性案件、惡性案件的偵破,指導和協調系列性案件、跨地區重大案件的偵破。
(五)依法監督指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直接管理重點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局列管單位經濟民警隊的管理。
(六)制止和處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治安事件、突發生事件和嚴重暴力犯罪;依法管理全市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查處治安案件;負責全市戶籍、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特種行業和管理全市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物品;指導派出所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和完善治安防範體系。
(七)負責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八)負責和實施全市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負責全市消防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十一)負責全市水上治安管理。
(十二)監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和安全監察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技術偵察手段辦案任務和技術防範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城鄉道路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組織和實施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
(十五)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和考察。
(十六)指導森林等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業務經費、通訊、裝備等保障工作。
(十八)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負責全市治安聯防隊伍的管理工作。
(十九)協助全市武警、消除部隊隊伍建設。
(二十)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紀委監察室(警務督察大隊)
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公安內部紀律檢查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受理查處內部違法違紀委為;負責檢查本局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定和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本局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以及其他違反紀律和行為;負責、部署公安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局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局內部經濟活動的審計、調查,維護財經法紀。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督察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督察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的治安管理;督察治安突發事件處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監督治安、交通、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督察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處置情況;監督民警文明執勤、文明執法、警容風紀及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使用情況;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以及其他情況。
(二)政治處(宣傳科)
根據許可權負責局屬單位領導班子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協助局黨委管理、考核中層幹部和後備幹部,負責提出中層幹部和後備幹部的推薦意見;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機構設定和編制分配使用的審核、呈報、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考核、任免、調配、工資、警銜、職稱、人事檔案管理、民警福利和優撫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出國(境)任務審核報批和出國(境)人員政治審查工作;負責市局機關黨的建設和工、青、婦、老幹部的管理工作;協助吸收錄用人員工作和公安院校在本市的招生工作,做好在職民警的學歷教育,組織民警參加各類培訓;負責立功創模評優活動和各類文體活動,負責人民警察內務條例的貫徹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論工作,制定公安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掌握隊伍建設情況;負責審核、起草有關隊伍建設檔案和政工會議報告;負責指導全局公安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審核公安機關報刊、出版、影視和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承擔對全局各科、所、隊、處、室、中心日常考核工作;協助對武警、消防幹部的考核、任免建設工作。
(三)指揮中心(辦公室)
管理全市公安機關110報警指揮系統,負責24小時接受110報警、民眾求助和隨時接受全市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執勤巡邏民警報告的緊急情況,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災害事故,協調各部門、各警種的警力;隨時收集和掌握敵、社情動態,及時整理上報,並轉達到有關業務部門;在種警種、各業務部門分類預案的基礎上,綜合制定處置緊急治安事件和重大緊急情況的工作預案,實施統一指揮調度。負責掌握、通報全市公安工作情況,綜合分析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調查研究新形勢下公安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對策,為領導決策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提出工作計畫安排;起草和審核本局檔案和會議報告;負責檔案的收發運轉和上報下發工作;負責公安業務數據統計、文印、保密、公安史志編寫、會務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要管理工作。對重大工作的部署、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督促,對領導交辦的重大事項進行督查督辦,負責接待工作,協調對外關係。
(四)國保大隊(出入境管理科)
負責指導對來我市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人員的管理工作;承辦出國、出境材料,受理審核、報批工作;受理審核外國人各類證件工作;對境外入境人員住宿登記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辦理中外公民不服出入境管理行政行為的申訴;負責指導外管基層基礎工作;掌握分析出入境管理的信息情報;處理非法出境案件和協助偵破涉外案件和偷渡案件。
(五)警務保障室
負責全市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的計畫、申報、分配及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編制全局經費的預算、決算和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建設的規劃、購置和檢查指導;負責全市公安車輛牌照的計畫、審核、上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民警察服裝的計畫、調撥、供應;負責基建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辦公用房、食堂、裝備器材、辦公設備、水電設施等固定資產的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局駕駛員的管理、車輛的調度和後勤保障工作。
(六)刑事偵察大隊(經偵大隊)
掌握、分析全市刑事犯罪和毒品違法犯罪情況,指導、管理全市刑事偵察工作;辦理全市暴力性案件、惡性案件等刑事案件的偵破;查破積案,深挖犯罪;指導和協調全市多發生、常發生及跨地區系列性案件的串併案偵察工作;參與全市追捕逃犯工作;負責重大疑難案件現場的勘查和復勘及痕跡物證的檢驗、鑑定工作;組織開展刑事技術培訓研究工作。組織、參與對涉毒案件的查處工作和禁毒宣傳工作,指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和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掌握、分析全市經濟犯罪情況,組織、參與對詐欺、走私、涉稅犯罪,金融犯罪,逃匯套匯犯罪,違反公司法、智慧財產權法、商標法犯罪,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犯罪等案件的偵破;協助跨地區或涉及境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布控。
(七)治安管理大隊(網監大隊)
掌握全市治安動態,研究制定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我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和特種行業、爆炸物品、槍枝彈藥的管理工作;指導基層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參與維護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查處治安案件;指導聯防隊、保全服務公司、治保會、經濟民警等組織的建設。指導派出所基層基礎工作;負責指導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和徵兵政審工作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人口年終報表,暫住人口報表工作;負責辦理和指導全市戶籍、暫住人口及農村門(樓)牌管理工作;辦理和指導全市居民身份證換(補)發證、臨時身份證、邊境通行證工作和辦理城區腳踏車牌照工作;負責城區戶籍檔案管理工作(包括暫住人口管理檔案、身份證管理檔案和口卡室);協助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管理全市人口信息管理建設,數據維護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網際網路上信息監控和偵控工作;掌握信息網路違法犯罪動態,指導查處危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提供信息網路犯罪案件證據。制定全市公安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系統建設的發展及其聯網工作;指導全市公安計算機套用軟體的開發和推廣;負責保障公司信息通信網路的正常運行。實施對社會公共安全行業的行業管理和技術監督;指導安全技術防範工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文化系統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做好重點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等要害部門的防範疇作;掌握經濟文化系統各部門的敵社情,做好對境外敵對組織、敵對分子和各類刑事犯罪分子在經濟文化系統內破壞活動的偵察工作;負責重要內外賓安全和重要會議的保衛工作。
(八)法制科
負責起草和審核市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和組織檢查全市公安機關刑事、行政執法工作;審核全市公安機關辦理的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案件;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刑事、行政案件的審核工作,辦理由市局承辦的刑事、行政複議案件及刑事、行政案件的理賠工作;負責市局行政訴訟、賠償訴訟的應訴工作;主持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公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受理接待和處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來信來訪;查處各級領導交辦的重要信訪案件、控申案件及疑難信訪問題。
(九)看守所
承擔市級公、檢、法等機關承辦的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的羈押和刑期在一年以下短刑犯的管教、改造任務;承擔羈押罪犯的深挖犯罪和教育改造工作;負責全市受治安拘留處罰人員的管教工作,依法對被治安拘留人員實行看守,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法制、道德教育;組織被拘留人員參加適當的勞動。
(十)交警大隊
主管全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道路事故預防的對策措施;負責維護、指揮城鄉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勤務、線路警衛,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按有關規定負責道路標誌線的設定與管理及非交通占道的管理;參與全縣道路建設規劃,負責、指導全市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安全檢測、管理和機動車駕駛員適應性檢測;負責、指導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件的核發與管理;負責全縣公安交警系統的財務管理;指導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研究制訂全縣交警執法規範和處置各類突發性事件的有關政策及預案;指導、組織和參與指揮、協調發生性治安事件的處置和重大治安案件的查處;參與道路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實施公路的交通管理;維護公路治安秩序,接受公民報警;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打擊車匪路霸,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救助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的人員。
(十一)派出所[鶴溪鎮派出所、城郊派出所、沙灣派出所、東坑派出所、英川派出所、渤海派出所]
負責本轄區的戶口、居民身份證、公共場所的秩序、特種行業、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的管理;掌握社會治安情況,預防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查破本轄區的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貫徹公安法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指導民眾的治安保衛工作;執行司法機關決定的考察、監督、管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