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三)綠化管理。依據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古樹名木和綠化建設外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四)水務管理。依據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非市管河道範圍內的下列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1、傾倒工業、農業、建築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2、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3、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五)環境保護管理。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下列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1、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2、建設工程、道路運輸、堆場作業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3、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4、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5、未經批准夜間建築施工,造成噪聲污染;6、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等規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六)公安交通管理。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設攤、堆物占用道路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七)工商管理。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八)建設管理。依據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九)房地產管理。依據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十)城市規劃管理。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機構領導
黨委書記、大隊長:莊華黨委副書記、副大隊長、紀委書記:周炳濤
副大隊長:李莉
內設機構
辦公室一、負責各類公文處理:
二、負責車輛的日常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工作。
三、負責計畫財務工作和後勤保障工作。
四、負責保密和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五、負責各科室、分隊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六、負責大隊固定資產的登記造冊等工作。
七、負責檔案管理工作,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編研和保管、使用工作。
八、完成隊長室交辦的其它任務。
法制宣傳科
一、落實好全體隊員的法制學習計畫及檢查、考核工作。
二、加強對外宣傳報導,每月二期簡報,根據工作需要,經常性進行設點宣傳活動。
三、建立大隊的通訊員網路,每月召開例會,布置宣傳報導工作。四、受理當事人的申訴。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向大隊提出申訴的案件,經審核後報大隊領導審批後,作出相應答覆。
五、配合複議機關搞好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把複議案卷審核後報上級複議機關。
六、搞好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向受理法院提供應訴所需的一切材料,包括違章查處案卷,各類法律文書,各類有效證據等。
七、嚴格遵循聽證程式。對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負責進行聽證的組織和安排,並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八、負責申請強制執行程式。對處罰決定已生效,但當事人拒絕履行的案件,負責向所管轄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九、正確統計和按時上報各類報表。
十、搞好特殊案件的歸檔工作。
十一、開展各類培訓活動(業務、競賽、文明創建等)。
十二、完成上級領導指派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監察督導科(指揮室)
一、24小時工作責任制,組織、指揮全區性的綜合執法整治行動。
二、負責與區各有關委、辦、局、街道(鎮)的日常工作聯繫,溝通、協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對綜合執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三、掌握各分隊的執法工作開展情況,規範執法行為和辦案程式,督導各分隊在執法中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四、負責對各分隊執法業務工作的指導、抽查和考核。
五、負責對全大隊隊紀隊規檢查,並對違紀行為人(分隊)進行初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移送人事科。
六、負責對各分隊在日常執法工作和各項整治活動中執法成效的數據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七、完成大隊領導布置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人事科
一、負責制定組織、紀檢、人事工作的有關制度、規定、計畫和實施細則,並負責落實和監督。
二、負責黨的組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
三、負責中層及以下幹部的培養、選拔、考評、任免及管理。
四、負責人員的錄用、調配、培訓、管理及考核。
五、負責工資、獎金、待遇、福利等工作。
六、負責發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訓。
七、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查處黨員和幹部的違法、違紀案件。
八、負責對表現優異或違反隊紀隊規人員的獎勵和處罰。
九、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材料收集、鑑別、分類、整理、保管和利用。
十、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違章受理科
一、受理適用一般程式案件的審查工作。
二、負責對各分隊報批的案件進行質量審核。
三、對報送案卷中存在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及時提出,督促經辦的分隊和經辦人予以整改。
四、負責規範案卷質量,使案卷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符合法定程式,並報大隊領導審批。
五、定期對各分隊辦案質量、案卷(包括簡易程式處罰案件)進行檢查考核,統計和記錄,準確填寫《行政處罰月報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分類表》。
六、及時向各分隊發放綜合執法所需的各類文書,並做好發放登記、簽收及其他相關工作。
七、負責非本大隊職權範圍內的案件移送,接受外單位移送的屬本大隊職權範圍內的案件處理工作。
八、負責各分隊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案件的指定管轄。
九、對結案的一般程式案卷按時間順序、所屬分隊等進行統一編號,建立目錄索引,裝訂成冊,統一歸檔。
十、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信訪科
一、受理市民的投訴、舉報等來信、來電、來訪。
二、接受市、區信訪辦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負責向各分隊轉辦、交辦信訪事項,並負責監督、檢查處理的結果。
四、參與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
五、經常調查、研究和分析信訪動態,及時向大隊領導提供信訪信息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六、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七、完成大隊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執法程式
(一)簡易程式。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式。(二)一般程式。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式。
(三)聽證程式。普陀區城管大隊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拆除違法建築程式。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普陀區城管大隊將依法進行查證和認定,並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
普陀區城管大隊作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採用書面形式,並送達當事人;對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集中成片的違法建築,普陀區城管大隊可以採用通告形式告示。
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的,普陀區城管大隊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組織強制拆除。強制拆除集中成片的違法建築10日前或者強制拆除其他違法建築7日前,由區人民政府發布通告。
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且正在施工的,普陀區城管大隊將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並限期拆除。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內拒不拆除的,普陀區城管大隊可以立即強制拆除。
執法紀律
城市管理監察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嚴格遵守有關執法紀律和大隊"八不準"規定:(一)不準對舉報、求助民眾採取冷漠、推諉態度;
(二)不準在執法中打、罵違章當事人;
(三)不準收受違法當事人的禮品、禮券、禮金;
(四)不準參加有損公正執法的宴請、旅遊及娛樂活動;
(五)不準濫用職權、謀取個人私利;
(六)不準歧視違章當事人,執法中做到一視同仁;
(七)不準發表、傳播不利於執法工作的言論;
(八)不準做有損大隊形象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