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暫行規定(1990)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計畫是國家招生計畫的一部分。 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繳納招生經費。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暫行規定
(1990)年7月9日國家教委、人事部、國家計委、公安部、商業部以教學(1990)010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費生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按招生規定錄取並由本人繳納培養費、學雜費,畢業後可以由學校推薦就業,也可以自謀職業的學生。
第二章 招生計畫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要根據國家及地方的實際用人需要安排招生專業和招生計畫。
第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計畫是國家招生計畫的一部分。國家在核定的各地區、各部門招生總額中確定招收自費生的比例,由高等學校按照國家編制年度招生計畫的要求單獨編列,報送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納入年度招生計畫和生源計畫,經批准後執行。各部門、地區、高等學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少招或不招,但未經國家教委、國家計委批准均不得在國家核定的招生總額之外擅自增加自費生招生數。地方院校不得跨地區招收自費生。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的自費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
第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必須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生的原則,使具有自費能力,統考成績達到一定標準的考生獲得平等競爭的機會,以利於社會安定;必須堅持擇優錄取的原則,以適應培養要求,為社會主義建設輸送合格人才。
第七條 自費生報名工作由各地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統一組織。
各部門、高等學校須在當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招收自費生的專業、人數、收費數額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由招生辦公室匯集後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學校和專業不得招生。
第八條 自費生錄取工作一般在同批或同一學校國家任務、委託培養招生之後進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根據統考成績和招生計畫確定自費生控制分數線。但自費生控制線最低不得低於同批國家任務錄取控制分數線二十分。高等學校在規定的控制分數線以上錄取的學生不足招生計畫數時,應減少招生計畫數。
第九條 高等學校錄取自費生體制和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學校,必須在錄取工作開始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調檔比例。調檔比例確定後,任何個人不得隨意變更。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錄取新生,並負責處理遺留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為學校錄取新生提供必要的服務,按照有關法規實行監督。
沒有條件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考生志願和統考成績,按學校招生計畫數的一定比例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根據考生德、智、體情況擇優錄取。
第十條 自費生錄取名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審批,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自費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在校管理
第十二條 自費生在校期間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管理。
第十三條 自費生可以參加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
第五章 就 業
第十四條 畢業自費生是國家按計畫培養的專門人才。各級畢業生調配部門應遵照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採取措施為自費生就業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自費生畢業後根據國家需要在多種所有制範圍內就業。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畢業自費生到基層、邊遠與艱苦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及鄉鎮企業等國家最需要用人的地方去工作。全民所有制單位錄取畢業自費生要在當年國家下達的增人計畫內進行。畢業生調配部門必須根據由用人單位出具、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同意接收證明函開具國家統一制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自費生報到證》。畢業自費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自費生報到證》報到,其待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章 戶口、糧食關系遷移
第十六條 普通高等學校按規定招收的自費生,是非農業戶口和市鎮糧食定量供應的,憑高等學校發出的自費生入學通知書將戶口遷移到學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憑自費生入學通知書和公安部門的落戶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糧食部門落糧食供應關係,按大學生口糧定量標準核定供應數量供應糧油。是農業戶口的,不遷戶口和糧食供應關係,辦理城鎮暫住戶口,口糧、食油自理。為便於學生在校用餐,糧食部門在不超過大學生口糧定量內給予兌換糧票或自費生將口糧交售給糧食部門,由糧食部門辦理糧食異地供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農業戶口自費生跨省就學的,不辦理糧食異地供應。
第十七條 非農業戶口和市鎮糧食定量供應的自費生畢業後,被用人單位錄用或自謀職業的,均可辦理戶口、糧食供應轉移。畢業生在三個月之內未被用人單位錄用或無就業場所的,高等學校將其戶口、糧食關係轉到原常住戶口所在地。農業戶口的自費生被用人單位錄用後(不包括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在國務院下達的“農轉非”人口計畫內,憑學校所在地省級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開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自費生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到錄用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落非農業戶口;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自費生報到證》、公安部門的落戶證明和糧食供應轉移關係辦理糧食定量供應手續。
未被錄用的畢業自費生檔案轉到入學前所在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統一保管。
第七章 收 費
第十八條 自費生在校期間須向學校繳納培養費與學雜費。收費標準,原則上不高於國家任務招生培養同類學生所需的實際經常費用,也不要低於國家任務招生培養同類學生所需實際經常費用的百分之八十,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適當減少學生繳費金額,但減收金額部分,應由地方政府補償高等學校。自費生在校住宿,須按規定標準向學校繳納住宿費。自費生醫療費由本人自理。
經商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同意,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商物價、財政部門按上述原則制訂。中央部門所屬院校按學校所在地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收取的培養費與學雜費等應由學校統一安排使用,用於自費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各項費用開支。普通高等學校不得因招收自費生而降低國家規定的教學和學生生活設施標準。
第二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繳納招生經費。
第八章 紀 律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各普通高等學校,應加強對招收自費生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杜絕各種舞弊行為。對違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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