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點賠償

晚點賠償

晚點賠償是指旅客在乘坐交通工具的時候,因非正常運輸造成晚點有權提出賠償。

概述

據《華夏時報》報導,國家鐵路局正在推進《鐵路法》修訂草案起草工作,而修改《鐵路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及2015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畫。目前,《鐵路法》修訂的基本框架已經成型,正在抓緊完善修訂草案。

現行鐵路法已不能適應中國高鐵發展的需要,修法勢在必行。在此次修法中,“晚點賠償”再次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

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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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日本西班牙等國家,目前已有火車晚點賠償標準。英國政府也計畫試行火車“晚點賠償”制度。在中國,2010年中航協曾下發規定,對於飛機延誤制訂了相應的賠償制度。

現行《鐵路法》為1990年正式通過,雖然2009年8月27日進行過修訂,但對高鐵隻字未提。

早在1998年8月,大連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原告張輝訴大連鐵道有限公司火車晚點賠償一案,此案系中國鐵路史上首例因列車晚點而導致的旅客狀告鐵路部門要求賠償糾紛案。不過最終,法院以“晚點賠償”尚無法律、法規規定為由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各方觀點

觀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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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契約法的出台,火車晚點屬於違約行為得到了更多共識:旅客與車站簽訂的是運輸契約中的客運契約,其契約憑證就是火車票。鐵路部門作為承運方的權利,通過《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等法規得到了足夠的保障:普通列車火車票改簽須在開車前辦理,如果乘客趕不上列車,車票將作廢(只有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乘客才可以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票);此外,旅客不得隨意退票,否則就得承擔一定比例的違約金……但在運輸契約所規定的義務方面,火車晚點的違約責任卻沒有得到明確,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不對等。

如今,中國鐵路運營技術已經實現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高鐵正點到達已成常態。因此在鐵路法修改中,完全有必要將“晚點賠償”納入進來,讓旅客的這部分權益得到對等的保護,這是旅客與鐵路承運方平等法律地位的應有之義。

觀點二

鐵路“晚點賠償”入法確實大有必要,但將鐵路“晚點賠償”入法同樣不可能“晚點”就賠償,姑且仍會比照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規定,賠與不賠要看是非承運人的原因,還是承運人的原因,也就是因天氣、突發事件、安檢、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造成的晚點還是不能賠償。

鐵路隨著高科技的不斷更新,因承運人原因造成的晚點正在逐年減少,但因特殊天氣、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列車晚點還經常發生。如暴雪、洪水、公共安全風險、鐵路交通肇事等,都是承運人不可抗拒或預先難以避免的,因此發生的列車晚點也理該不能由承運人履行“晚點賠償”,這是合情合理的,問題是從社會和諧的角度出發,鐵路“晚點賠償”入法後,不能因為有“晚點賠償”入法就“凡是晚點就賠償”,更不能因為非承運人原因發生晚點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共同營造社會和諧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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