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軍平時與貴族聚居於“國”中,保衛宗主 及宗邑的安全,戰時隨國君及卿大夫出征。 諸侯族軍編人主帥所在的中軍,則是作戰 的精銳力量。 禁衛軍隊。
春秋時,見於文獻的周王 室禁衛軍稱“御士”,為數不多。諸侯國禁 衛軍,宋國稱“門官”;楚國有“宮甲”,設 “環列之尹”掌管;晉文公回國即位時,有秦穆公所贈作為“紀綱之仆”的3 000人。 禁衛軍平時擔負守衛,戰時息從王、侯作 戰,也是軍中精銳之一。 兵種構成春秋時期,兵種發展的基 本情況是: 車兵走向鼎盛。以戰車為中心,車兵 和徒兵相結合的車乘之數,仍是各國衡量 兵力強弱的標誌。前期,諸侯大國一般有千 乘,強卿有百乘。至後期,晉、楚各達5 000 乘上下,齊、秦各有2 000~3 000乘,甚至 弱小的鄭國亦有600乘,還出現擁有千乘的 卿大夫。戰車種類增多,按作戰特點分,有 用於攻擊的攻車、用於防禦和運送輻重的 守車;按運動速度分,有輕車、重車。攻車 又包括戎路(指揮車)、長毅(攻擊車)、!悶 車(作機動之用的輕車);守車包括苹車、廣 車。出現了以方陣和圓陣為基本形態的多 種陣形。戰車上的甲士,仍是每乘的核心和 主力,起著引導“車馳卒奔”的重要作用。 經濟的發展,戰爭的需要,把車戰和車兵推 向鼎盛。春秋後期,急劇的社會變革,以及 作戰方式的改變和作戰地域的擴大,又動 搖著甲士的地位和車戰的作用,開始了車 兵由盛而衰的過程。 獨立步兵復興。北方山區少數民族及 南方吳、越等國,步兵一直是主要兵種。中 原地區的獨立步兵,則是隨著社會的變革 和戰爭的發展而復興的。
春秋初年,與戎狄 相近的鄭國,深感車戰難於抵禦戎狄步戰, 最早單獨使用徒兵作戰。繼後,晉國“作三 行以御狄”(《左傳·禧公二十八年}}),是中 原地區重新組編建制步兵的最早記錄。晉 國大夫魏舒在與無終狄兵的遭遇戰中,“毀 車以為行,五乘為三伍”(《左傳·昭公元 年))),放棄戰車,組成步兵方陣,終於擊敗 狄兵,為中原地區改車兵為步兵開了先河。
春秋末期,獨立步兵更趨活躍。 舟師開始出現。
春秋後期,相互爭霸 的楚、吳、越等國,為適應在江河水網地區 Chunqiu iunzhi 春秋軍制(military system of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春秋時期(公元前 770一前476),是中國奴隸制逐步解體、封 建制逐步興起的變革時代。鐵工具的使用, 牛耕的推廣,生產力得以大發展,促使井田 制趨於瓦解,國、野界限逐漸泯滅,剝削方 式開始改變,宗法等級制的統治秩序日益 崩潰。周天子喪失昔日的權威,成為名義上 的共主,齊、晉、楚、吳、越等諸侯大國迭 起爭霸,代天子發號施令。至後期,卿大夫 崛起,政出“家門”。以爭霸為主要內容的 戰爭彼伏此起。在社會變革與戰爭發展的 交相推動下,軍事制度伴隨時代的前進而 發生相應的變化。 軍事領導體制王室衰落,封國膨脹, 致使“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變為“自諸侯 出”和“自大夫出”(《論語·季氏》)。各諸 侯國打破西周時的限制,紛紛擴軍,不斷強 化軍事力量。周天子冊命諸侯之卿的形式 雖在,但僅具“尊王”的象徵意義。各國君 主在軍事上逐步擺脫周天子控制,擁有謀 略決策、任命將佐、發兵出征的最高軍權, 並常親自統兵作戰。列國之中,兒個發展較 快的大國,相繼爭霸,“挾天子以令諸侯”, 迫使中小國家出兵從征、貢納軍賦、參加盟 會。中期以後,各國君主的最高軍權,義逐 漸旁落於卿大夫手中。晉國,中軍帥執掌國 政成為慣例,“軍”的建置數量出於卿大夫 的權力分配,形成強卿握軍權的局面。魯 國,季孫氏、叔孫氏、孟孫氏亦先後“三分 公室”、“四分公室”,將公室軍權奪入己手。 齊國,軍權最終為陳氏所獨攬。其他國家也 呈相似情形。 各國國君之 一!;,卿大夫既執掌 政務,也率領軍 隊。齊國三軍,由 齊君及“命卿”國 子、高子各率一 軍。晉國“軍將皆 命卿”,各軍將、佐 由卿擔任,正卿為 中軍元帥,指揮全 軍。宋國由大司馬 (省稱司馬,亦稱 司武)統兵作戰, 其地位僅次於執政 的右師。楚國中軍將則不固定,或為執政的 令尹,或為大司馬,或為地位較高的大夫。
大體上春秋前期多數諸侯國以正卿任最高 軍職,後期則因時因情而異。除宋、楚等國 司馬可領軍以外,各國所設司馬,以管理軍 政、軍賦為本職。如晉國司馬設于軍中,有 “中軍司馬”、“上軍司馬”,既掌軍賦,又主 軍法。楚國大司馬平時主管軍賦,其下有 左、右司馬,也執行軍法事務。春秋末期, 隨著戰爭規模的擴大、作戰方式的複雜及 士階層的興起,出現了專任高級武官的“將 軍”,如齊國司馬鑲直、吳國孫武等。這表 明文武已開始分職。 武裝力量體制春秋武裝力量,大體 沿襲西周體制,但變化很大。周王室軍隊仍 由周天子掌握,從王歌中徵集貴族和自由 民補充,參加對外征戰,但力量漸弱,地位 下降,活躍於戰爭舞台的主要是諸侯國武 裝,包括公室軍、地方軍、私屬軍和禁衛軍 四部分。 公室軍隊。山國君直接控制,多建於 西周諸侯受封立國時。進入春秋,得到更大 發展,成為國家軍隊的主力,擔負著對外作 戰的任務。齊桓公首創霸業,靠的是改制後 建立的公室三軍。晉、楚兩國長期對峙,也 是以不斷壯大的公室軍隊為後盾。公室軍 隊仍沿襲西周舊制,以貴族成員為骨幹,以 “國人”為主體組編而成。春秋後期,伴隨 軍權下移,公室軍隊力量削弱,以致“公乘 無人,卒列無長”(《左傳·昭公三年》),有 的則被卿大夫瓜分。 地方軍隊。即文獻所稱的“邑甲”、“都 車”、“縣兵”等。
春秋中期以後,由廠戰爭 擴大的需要,加之軍賦制度改革,“野人” 可以當兵,初期僅在少數國家出現的都邑 地方兵在各國普遍建立起來。據《左傳》、 《國語》記載,晉有東陽、焦、瑕、溫、原 之師。齊在東陽、高唐、渠丘建有地方武 裝。楚有申、息之師,許、葉之師,並擁有 上國得卜都以西)、東國(鄖都以東)兩大區 域的縣邑兵。後起的吳、越兩國,邊鄙之地 也有地方兵。它們有的屬於國君,有的屬乾 作戰的需要,各自建立了舟師。楚軍有“陵 師”(陸軍)、“舟師”(水軍)之別。周靈王 二十三年(公元前549),楚用舟師攻吳,是 所見用舟師作戰的最早記載。此後,吳、楚 之間,吳、越之間,常在內河用舟師作戰, 如長岸之戰、笠澤之戰等。周敬王三十五年 (公元前485)吳國徐承率舟師從海上攻齊, 開創舟師出海作戰的先例。 此外,在北方草原地區的少數民族中, 已有騎兵。 軍隊組織編制春秋時期,出現作為 軍隊最高單位的“軍”的建制。多數大國都 編為上、中、下或左、中、右三軍。唯晉國 軍隊改編頻繁,從一軍、二軍發展到三軍以 上,最高時達六軍。中等以下國家只有二軍 或一軍。每軍員額並不固定,軍以下編制, 各國亦不盡同。大體上晉國實行《周禮》所 說的軍、師、旅、卒、兩、伍6級編制;齊 國按《國語·齊語》所載的5人為伍、50人 為小戎、200人為卒、2000人為旅、萬人 為軍5級編成。這種軍隊的編制系統又與居 民的行政組織系統相對應,以便於訓練、管 理和作戰。 車乘士徒的編制,處於變化之中。春 秋前期,基本上實行“革車一乘,士十人, 徒二十人”(《周禮·地官·小司徒》鄭玄注 引)之制,其中包括車上甲士三人。中期以 後,各國改革兵役制度,兵源擴大,車下徒 卒數量增多,每乘由30人制發展為75人 制,即每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左傳·成公元年》服虔注引《司馬法)))。 一乘之中,又配徒役25人,總計百人,按 五人為伍、五伍一兩、四兩一卒編成。戰車 以“乘”為初級建制單位,其上有偏、兩 (或卒)的編制系列。據《司馬法》,9乘為 小偏,巧乘為大偏,或25乘為偏。氣偏為 一兩,則18乘、30乘或50乘當是三種不同 的中級編組單位。楚國戰車編組分左、右二 廣,廣稱一卒,內含二偏,每偏巧乘,一 廣30乘,二廣共60乘。晉國也是合二偏成 一卒,為中級單位。戰車最高編制單位有 125乘之說。 獨立步兵的編制,當與戰車徒兵的伍、 兩、卒的編制有因承關係。春秋晚期,吳國 步兵按十進位編制,以百人為徹行,一卜行千 人為一族,十族萬人為一方陣,分別由士、 璧大夫、將軍率領。 兵役制度春秋前期,國、野界限依 然存在,服兵役、納軍賦仍是“國人”即奴 隸主和平民的權利和義務。中期以後,戰爭 不斷擴大,對兵員、軍賦的需求增加,促使 各國改革兵役制度。
周襄王七年(前645), 晉國“作愛田”的同時“作州兵”,打破國、 野界限,開創“野人”當兵的先例。此後, 魯、鄭、楚等國相繼在改革田制的基礎上, “作丘甲”、“作丘賦”、“量人修賦”,將征 兵、征賦范圍擴大到野鄙地區。丘役之制逐 漸普及於各國,“野”中居民也必須按井田 制出兵、納賦。服兵役的年齡,“國”中居 民為18一60歲,“野,,中居民為15一65歲。 春秋末期,井田制日趨瓦解,軍賦再次擴 征,魯國始“用田賦”,晉國六卿也實行 “田賦”制,即按田畝數量徵兵、征賦,其 對象主要是廣大農民。生活在軍事組織與 地方行政組織相結合制度下的農民,平時 生產和參加軍事訓練,戰時聚集成軍,在 太廟命將,發放車馬、甲胃、兵器,戰畢解 甲歸田,保留著寓兵於農的傳統。中小以 上貴族充任甲士,他們一般不參加生產勞 動,平時身佩兵器,從事習武和各種軍事 活動,或參與政務,戰時則為軍隊骨幹,並 充任各級軍職。 軍訓制度和軍事法春秋前期,對農 民中成年男子的普遍訓練,仍然沿襲以田 獵習兵的制度,每季農隙進行,春振旅,夏 麥舍,秋治兵,冬大閱,以冬訓為主,突出 軍事演習和檢閱的內容。每逢重大政治、軍 事行動,則臨時舉行大冤、大閱、治兵,多 是純粹的軍事演習和檢閱。如晉國往往通 過大鬼整頓軍隊,選拔將帥,進行戰陣、技 能訓練。貴族子弟及“國人”中的士,須在 “國小”、“大學”中接受武德(禮、樂)與武 藝(射、御)的教育,並參加“射禮”等競 技活動,培養車戰所需要的軍事技能。春秋 後期,晉國軍隊已有了對射、御、勇士、車 徒協同等進行分科訓練的規定,並分別設 官掌管。楚、吳、越等國也開始對士兵進行專門軍事訓練。 春秋時期,與軍事密切相關的立法, 逐步向成文法方向發展,產生了一些軍事 法規條文。據《左傳》、《國語》載,楚國“仆 區之法”、“茅門之法”,鄭國子產所鑄“刑 書”、鄧析所作“竹刑”,皆有軍事法的內 容。晉國以法治軍更為突出,經常在“大蕪” 的軍事活動中制定和頒布軍法。如文公兔於 被廬,為“被廬之法”;襄公兔於夷,制定 “夷之法”,為晉國常法。其後,據“夷之法” 而成“刑書”,又將“刑書”鑄於“刑鼎”, 始有成文法的頒布。同時,以司馬主管軍 法,堅持“軍事無犯,犯而不隱”(《國語· 晉語五)))的執法原則,既有戰前對軍紀的 整肅,又有戰中、戰後對違令犯法者的嚴厲 處置。 武器裝備及後勤保障制度軍隊的裝 備,主要是戰車及青銅兵器。戰車形制有所 革新,主要是軌寬減小,車轅漸短,輻條增 多,以利於快速行進。青銅兵器質量提高, 殺傷力增強,仍分為近攻、遠射、衛體三大 類,主要有戈、矛、戟、弓箭、甲、胃、盾 等,形制大體統一。春秋晚期,楚、吳、越 等國已創製具有更大射程的弩,吳、越所鑄 利劍也用於兵陣攻殺。此外,還出現用於隙 望的巢車。武器裝備的費用由軍賦提供,制 造由諸侯、卿大夫掌握的手工作坊進行,平 時收藏於兵庫,設專職人員管理,戰時發 放,戰畢收回,禁止私藏。 軍隊後勤保障,主要是糧草供給。戰 時,士卒攜帶數日口糧,稱為“‘裹糧”,並 有隨行轉重車輛及後勤人員實施保障。部 隊到達某城邑或諸侯國時,則就地取給。各 地平時皆儲存糧食,既供民用,也供軍需, 是就地補給的基本來源。春秋後期,戰爭時 間延長,作戰縱深加大,“因糧於敵”成為 重要的補給方式。
春秋軍事制度,上承西周,下啟戰國, 具有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的鮮明時代印記, 在中國古代軍制發展史上起著繼往開來的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