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記載
《左傳》有“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的記載,據春秋後期晉國大夫叔向的解釋:“己惡而掠人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犯此三項罪者,均應處死刑。由此可見,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罰。
案例介紹
春秋時期叔向論罪
晉邢侯與雍子爭賂田,久而無成。士景伯如楚,叔魚攝理,韓宣子命斷舊獄,罪在雍子。雍子納其女於叔魚,叔魚蔽罪邢侯。邢侯怒,殺叔魚與雍子於朝。宣子問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賂以買直,鮒也鬻獄,刑侯專殺,其罪一也。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請從之。”乃施邢侯而屍雍子與叔魚於市。
譯文:晉國有邢侯、雍子這兩家貴族為了一塊田產打了多年官司,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公元前528年,晉國原來的“理”(最高司法官)士景伯被國君派往楚國擔任使節,臨時委派叔魚代理理官職務。晉國的執政韓宣子要求叔魚抓緊處理積案。叔魚重新審理這樁爭田案件,起初傾向於邢侯,打算判決雍子敗訴。雍子察覺到叔魚的傾向,趕緊把女兒嫁給叔魚,乘機送了大批嫁妝。叔魚於是就判決邢侯敗訴。邢侯為此怒不可遏,在上朝時當場殺死了雍子和叔魚。執政韓宣子找不到判決此案的依據,只得去請教有名望的大夫叔向。叔向說:“這三個人都犯了大罪,活著的要處死,死了的仍然要戮屍。雍子明知道自己理虧而公然行賄,叔魚接受賄賂而‘賣獄’,邢侯肆無忌憚擅自殺人,這三種罪名同樣嚴重:自己犯了罪而以行賄來掩蓋是‘昏’罪,接受賄賂破壞法律是‘墨’罪,擅自殺人是‘賊’罪。早在夏朝的法典《夏書》上就說:昏、墨、賊這三種罪都要處死,這是皋陶傳下來的古老法律,請按此辦理。”於是韓宣子下令將邢侯押到市場上當眾處決,並將雍子、叔魚的屍體也拖到市場上一起示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