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昌樂縣
施政方針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水產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我縣水利、水產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研究制定全縣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制定全縣主要河流流域綜合規劃及有關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3、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負責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綜合開發、檢測和綜合評價,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主管全縣水資源費及河道維護費、水土保持費的徵收、管理、使用工作,受縣委、縣政府委託協調處理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4、主管全縣水庫、河道等防洪工程體系的防洪保全、工程管理及綜合整治工作,管理全縣淡水養殖和水庫移民工作。
5、主管全縣防洪抗旱工作,負責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6、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
7、主管全縣水政監察工作。
8、管理全縣農村水利、鄉鎮供水及農村飲水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水保社會化體系建設。9、主管城市供水、負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10、配合縣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水利行業的財政政策及價格、稅費等經濟調節措施,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資體制,監督管理水利系統固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11、對全縣水利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和建設具有控制性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對全縣水利工程及水利經濟工作實施行業管理。
12、負責水利水產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工作和水利行業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指導全縣水利隊伍的建設。 13、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