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方針政策
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昌寧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利用的具體方案和措施、以及地方性規章制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行使全縣林業行政執法權和執法監督權。
擬定發展規劃
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發展項目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組織施工作業
組織開展全縣林業項目施工作業設計及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開展以植樹造林為主的生物措施及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按照林業“兩大體系”建設的要求,組織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和分類管理,指導生態公益林建設和管理;建設各類商品林基地,組織林業工程項目的建設;指導基層林業場站建設和管理;負責對全縣造林種苗質量進行監督管理;開展造林綠化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組織檢查、驗收和考核工作。
組織森林資源保護
組織全縣森林資源(含林地、森林、林木、野生動物植物)保護管理;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組織實施;開展伐區調查設計、伐區檢查和驗收工作;管理和監督木材、竹材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林地、林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規劃設計和初審;指導、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森林防火
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
擬定全縣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組織保護區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按規定負責對珍稀樹種木材的採伐和野生動植物標本採集的審批,承辦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林區治安
負責全縣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管理;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案件,加強林區治安工作。
資源開發
負責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及核桃、森林蔬菜生產和經營加工的管理,並對林產化工、木漿造紙、森林旅遊、木本油料、木本藥材、林木花卉等實行巨觀管理。
林業資金管理
負責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開展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局屬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對局機關和基層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林業重點工程資金的管理和稽查。
節約代用
組織、指導全縣農村改灶節柴,推廣使用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
技術推廣
組織開展林業科技試驗示範及林業先進實用技術推廣套用;組織開展林業職工的教育培訓。
其他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勞動工資、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