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明通國小踩踏事故

事發在昆明明通國小的一起踩踏事故

華網昆明4月24日電(記者侯文坤、王研)造成6名學生死亡的昆明市明通國小踩踏事故一案,24日在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明通國小校長李嵐、明通國小副校長楊霖和體育老師李鵬程三人因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盤龍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嵐、楊霖、李鵬程明知校舍及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沒有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且後果特別嚴重。該事故總計造成6名小學生死亡、30餘名小學生不同程度受傷,三名被告人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審查查明,2004年,明通國小將教職工宿舍樓一單元二至七層的10套宿舍改變用途用於組織學生集中午休,被告人李嵐作為該校校長,被告人楊霖作為該校分管後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明知該宿舍樓作為學生午休樓使用明顯不符合相關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並一直使用。被告人李鵬程作為明通國小體育老師,在2014年9月25日17時許,違反體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擅自將兩塊海綿墊倚牆立放於午休樓一樓樓道處。9月26日14時許,該校一、二年級500餘名小學生結束午休,在經過午休樓一樓過道返回教室上課時,因立放於過道的海綿墊傾倒在樓道上阻礙學生順利通行,致大量學生相互疊加擠壓。最終,引發嚴重踩踏傷亡事故。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和辯護人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分別對上述三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發問。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充分發表了意見。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進行了充分辯論。在法庭辯論階段自我陳述時,三名被告人當庭對受到該事故影響的學生和家長表示道歉。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三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對本案的定罪量刑表達了意見。其中,被告李嵐和李鵬程的辯護人作出有罪最輕辯護,被告楊霖的辯護人則請求免於刑事處罰。法院將擇期對本案進行宣判。

2015年6月5日,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對致6名學生死亡的昆明明通國小踩踏事故案作出一審宣判,校長李嵐判處有期徒刑2年,副校長楊霖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體育教師李鵬程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院審理認為,明通國小違反《中國小校設計規範》學生宿舍每室居住學生的規定,將普通居民住宅樓改變用途組織大量學生進行集中午休,形成樓道通行的事故隱患,違規立放於一樓樓道內的海綿墊傾倒後嚴重影響學生的實際通過需求,導致學生通過時發生疊加擠壓,致使發生6名小學生死亡、35名小學生不同程度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李嵐作為校長,對學校教育設施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負有領導、督促之責,而疏於領導、督促落實,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釀成學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楊霖作為分管後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長,在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工作時,對校園內午休樓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組織辨識和排查,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李鵬程作為體育老師,組織田徑訓練後,將海綿墊置於午休樓一樓樓道處,對海綿墊失於監管,造成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盤龍區檢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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