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昆明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在2008.04.14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住宅建設遵循統一規劃、集中建設、集約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產的原則,按照建設新村、置換舊村的方針,實行先規劃後建設。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級水源保護區內建設農村住宅。

第三條 昆明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納入昆明城市規劃;各縣(市)區城市(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鄉、村莊規劃,納入各縣(市)區城市(鎮)規劃。

前款規定以外的鄉、村莊應當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農村住宅應當按照昆明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要求進行建設,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以及環境保護、滇池保護等要求。

未編制鎮、鄉、村莊規劃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規劃和鎮、鄉、村莊規劃的,不得建設農村住宅。

第五條 昆明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農村住宅,禁止建設低層聯體式和單戶獨院式住宅,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模式集中建設多層或者中、高層建築,其建設用地總面積按照每戶不超過100平方米標準測算。

第六條 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區域以外的農村住宅,可以建設低層聯體式和單戶獨院式住宅,建設用地總面積按照每戶不超過120平方米,住宅樓層不超過4層,建築高度和層高不得超過規劃批准的高度,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執行;屬山區、半山區的,每戶建設用地總面積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第七條 農村住宅建設應當按規劃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預留安置用地。農村住宅建設涉及占用集體農用地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八條 農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修繕的,應當按照“原基礎、原面積、原層數”進行修繕,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5年內村莊無整體改造;

(二)不影響村莊的綜合整治和村莊的公共設施、市政設施建設;

(三)村莊內有規劃道路紅線的,退讓規劃道路紅線不小於1.5米,無規劃道路紅線的主要道路,住宅外牆面(含挑排陽台、雨篷、台階等外邊線)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現狀道路外緣;

(四)符合建築消防相關規範的要求;

(五)滿足日照間距的要求且住宅外牆面(含挑排陽台、雨篷、台階等外邊線)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邊線。

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城市居住區模式建設農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建房申請人,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建設:

(一)建房申請經村(居)民會議通過後,公示10日,無異議的,持村(居)民會議通過的建房申請、村(居)民戶口證明檔案、擬建位置和無房戶情況說明以及現村莊用地處置意見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設的書面意見;

(二)持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意見到所在地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立項批准手續後,持立項批准手續等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到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手續或者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後,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委託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報所在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持所在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簽章的圖紙、檔案以及經審查合格的建築施工圖,到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建設低層聯體式和單戶獨院式農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建設:

(一)建房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進行討論同意後,公示10日,無異議的,由申請人持村(居)民委員會通過的建房申請、村(居)民戶口證明檔案、擬建位置和無房戶情況說明以及現村莊用地處置意見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開工批准手續後,到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昆明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修繕農村住宅的,修繕申請人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向村(居)民小組和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後,由村(居)民小組統一持村(居)民委員會同意的證明檔案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宅基地等證明檔案、施工圖(2層以上建築須有資質設計部門簽章的施工圖)到所在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還應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上述區域範圍外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修繕的,修繕申請人直接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開工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農村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農村住宅竣工驗收前,到所在地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核查,符合批准規劃檔案和圖紙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規劃認可檔案,方可進行竣工驗收。未取得規劃認可檔案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農村住宅的,建房申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60日內將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農村住宅用地申請的,應當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辦理退還原住宅用地的手續。原住宅用地應當於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內退還,逾期不退還的,按照非法占地處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體管理。

第十五條 用於農村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土地徵收報批登記手續後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其住宅納入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範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管、環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實施細則,負責做好農村住宅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村(居)民委員會對其轄區範圍內的農村住宅建設負有監管責任。對不按照批准檔案建設或者擅自進行農村住宅建設的,要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負責對轄區內農村住宅的跟蹤監督管理,對不按照批准檔案建設或者擅自進行農村住宅建設的,要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並向所在地縣(市)區有關職能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農村住宅建設,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農村住宅建設的,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農村住宅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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