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之安全保障條約(英語:TreatyofMutualCooperationandSecuritybetweentheUnitedStatesandJapan,日語:日本國とアメリカ合衆國との間の相互協力及び安全保障條約,簡稱美日安保條約)是由美國與日本在華盛頓於1960年1月19日簽訂,此條約宣示兩國將會共同維持與發展武力以抵抗武裝攻擊,同時也將日本領土內一國受到的攻擊認定為對另一國的危害,也包括美軍駐日的條文。此條約在冷戰時期強化了美日關係,也包括了後來進一步的國際合作與經濟合作的條款。1951年9月8日,日美兩國正式簽署了《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條約規定美國有權在日本國內及其周圍駐紮陸海空軍,日美同盟關係正式形成,此後,美國在戰後日本外交中一直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影響力。1960年1月19日,日美在華盛頓簽訂《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通稱《新日美安全條約》),該條約與《日美安全條約》相比,是兩國對等的、雙方承擔義務的條約,加強了日美軍事同盟關係。新條約於1970年期滿後,以兩國不通告廢除而自動延長的方式延續。
條約信息
全名:《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英文:Treaty 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 States
簽訂時間:1951年9月8日
1959年,雙邊開始協商修改1951年安全條約,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安保條約在華盛頓簽訂。
簽訂地址:舊金山美國陸軍第六軍司令部
簽訂國家:美國、日本
歷史沿革
1951年9月8日,日美兩國片面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5小時後,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國代表D.G.艾奇遜簽署的條約。正式名稱為《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安全保障條約》。條約由前言和5條正文組成。其要點是:美國有權在日本國內及其周圍駐紮陸海空軍;根據日本政府的請求美軍可以鎮壓日本發生的暴動和騷亂;美軍駐紮條件由兩國間的行政協定另行規定。
1952年2月28日,日美兩國根據《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第3條規定,在東京簽訂了《日美行政協定》。協定正文有29條。詳細規定了駐日美軍的地位及特權,如日本向美軍提供基地和設施,承認美國使用、管理和保衛這些基地及設施的權利;美國軍人及其家屬犯罪,日本無審判權;日本每年向美國支付1.55億美元的防衛經費等。
1952年4月28日《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和《日美行政協定》同時生效。條約執行中,由於連續發生美軍暴行事件,引起日本人民的強烈反對。《安保條約》和《舊金山和約》同時簽訂和生效說明兩者有密切聯繫。在美國稱霸亞洲的政策中,日本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地位。但美國感到繼續在日本駐紮軍隊的條文不宜寫進“對日和約”之中,故單獨簽訂條約。1953年9月29日,兩國修改了《行政協定》中關於美軍犯罪的審判條款,規定除執行公務外,美軍犯罪的第一次審判權屬於日本。
1958年10月4日,日美兩國首次舉行修改《安保條約》條約的談判。
1960年1月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國總統D.D.艾森豪在華盛頓簽訂《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通稱《新日美安全條約》),1960年 6月23日雙方互換批准書後生效。新條約由前言和10條正文組成,有效期10年。該條約與《日美安全條約》相比,是兩國對等的、雙方承擔義務的條約,加強了日美軍事同盟關係。日本仍依靠美國核保護傘維護自身安全,承擔提供軍事基地、擴充軍備、共同作戰等更多的義務。同時修訂了《行政協定》,改稱《關於設施和區域及美國駐日本國軍隊的地位的協定》,廢除了日方分擔的防衛經費。 由於新條約敵視蘇聯、中國以及其他亞洲各國人民,日本有被捲入美國軍事行動的危險,因而激起日本人民的強烈反對。
1959~1960年,日本人民為反對修訂《日美安全保障條約》,進行了23次全國統一行動,結果迫使艾森豪取消了訪日計畫,岸信介也被迫下台。每次參加統一行動的人數少則幾百萬,多則上千萬。鬥爭規模之大,時間之久,參加階層之廣泛,在日本歷史上前所未有。1970年到期後,日本政府通知美國政府,宣布自動延長。1972年5月美國把沖繩歸還日本,該條約同樣適用於沖繩。
詳細
早在1951年簽訂的安全條約,為美日安保關係提供了初始基礎。是在日本被占領時期結束後,日本取回完整主權時簽訂的條約。1959年,雙邊開始協商修改1951年安全條約,1960年1月19日新的美日安保條約在華盛頓簽訂。2月5日此條約送交日本國會批准時,曾激起關於美日關係的激烈辯論,並在左派反對黨的竭力反對下引發暴力事件,最後日本眾議院終於在5月20日承認此條約。社會黨的代表曾聯合抵制眾議院會期,並嘗試阻止自民黨的代表進入議院,但他們後來被警察強行驅散。在這之後發生了嚴重的學生和工會示威運動,此突發事件使得艾森豪總統取消了原定訪問日本的行程。日本參議院未在眾議院承認後的30日內投票表決,因此在6月19日條約自動通過,日本首相岸信介在條約通過後辭職。
在美日安保條約內,兩國宣布將共同發展和維持抵抗軍事攻擊的能力,在日本管制的領土上對任何一方的軍事攻擊,將被視為對另一方的安全的危害。若美國在日本領土外遭到攻擊,日本為了防衛美國將不受日本憲法上任何禁止境外軍事行動的限制。
在此條約雙方同意需共同承擔維持和發展抵抗軍事攻擊能力的義務,若是在日本管制的領土上受到軍事攻擊雙方將相互協助。有一點已被了解,就是日本無法協防美國,因為日本憲法禁止派遣軍事部隊至海外(第九條)。尤其是憲法禁止日本維持陸、海、空軍,並且憲法也明確指出日本人民放棄使用和威脅使用武力做為解決國際爭端的選項。此新條約的範圍並未包括琉球列島,但一條附加備忘錄明確指出若該列島遭受軍事攻擊,雙方政府將進行協商以採取適當的措施。與1952年的安全協定不同,此條約是十年期限,在這之後可被任一方在一年的預先通知下廢除。
條約的第六條包含了關於駐日美軍部隊狀態的協定,具體規定供他們使用的設施和地區,以及這些設施所雇用的日本國民。經同意的備忘錄內指明關於在駐日美軍的任何重大改變之前,以及在將日本基地用為與防禦日本無關的戰鬥任務之前,必須先和日本政府協商。備忘錄也涵蓋駐日美軍在日犯罪時,兩國的司法管轄許可權。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協約最初包括一個軍事援助計畫,為日本的必要國防能力提供資金、原料和維修的取得管道,雖然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獲得美援,但此協約繼續運作為購買生產許可契約的管道,以確保兩國武器的資訊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機密資料,包括國際情資報告和機密技術資訊。
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美日同盟成立
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署後不久,美國就與日本簽訂了《日美安保條約》從而確立了以日美同盟為核心的外交體系,此後,美國在戰後日本外交中一直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影響力。
《日美安全條約》的簽訂,標誌著日美同盟正式形成。《日美安全條約》最初是美國在冷戰時期為了對抗蘇聯而採取的一項同盟行動,但是隨著國際與亞太情勢的改變,以及美、日兩國關係的發展,《日美安全條約》逐漸成為兩國之間互動的重要架構之一。雖然該條約仍以軍事安全為核心,但也進一步成為雙方經濟、政治、文化和發展議題的結構性支柱
第二階段:不平等新約
爭議不斷的“蜜月期”
1951年的《日美安全條約》在日本國內引起爭議,反對人士認為在條文的規範下,日本沒有防衛美國的義務,只單方面的接受美軍防衛,因此日本無異形同是美國在亞太的保護國。由於感受到國內對於《日美安全條約》不滿情緒的升高,岸信介政府執政後,便將修改《日美安全條約》的工作列為其外交工作之首要。於是,在1960年1月19日,美國國務卿霍特與日本首相岸信介在華盛頓進一步修訂《日美安全條約》,共同簽署了《美日相互合作與安全保障條約》。
1960年日美安保條約規定兩國軍事合作的範圍限於遠東,但安保聯合宣言給日美同盟的定位是“面向21世紀維持亞太地區穩定與繁榮的基石”並提出要進行全球合作。
不平等的“新約”
新條約雖然取消了舊約中美軍得以鎮壓日本內亂等引起爭議的條款,但仍然有引起日本國內爭議的條款。例如新約中的第五條規定“各地約國認知到當日本統治施政下之領域中任一方遭受到武力攻擊時,應被視為同樣危及本國和平與安全,依本國憲法之規定與程式,將採取因應共同危險之行動。”
依據日本的和平憲法規定,日本的自衛權只限於防衛日本主權可到達的領土,所以,根本就無法承諾防衛美國。換言之,日本仍然是在美軍的保護之下,而日本最多只能防衛在日本領土內之駐日美軍。
條約正文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相互協力及安全保障條約
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希望加強兩國間的傳統友好關係,並且擁護民主主義的諸原則,個人的自由及法制,進一步促進兩國間的密切的經濟合作,經濟的安定和福利的改善。兩國再次確認對於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的信念以及和全世界所有政府和人民一道和平地生活的願望。兩國確認保有聯合國憲章所制定的個別或集體的自衛權。兩國為了維護遠東地區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決定締結此條約。協定如下:
第一條 維護和平的努力
締約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通過以和平手段解決各自的國際紛爭,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正義。即便是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和政治的獨立,也應該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嚇,武力行使及與聯合國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締約國和其他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為了能夠使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宗旨得到更加有效地執行,努力加強聯合國組織。
第二條 經濟合作的促進
締約國通過強化其自由的諸制度,促進作為這些制度的原則,改善安定和福利條件,為和平友好的國際關係的進一步發展做出貢獻。締約國努力消除彼此間的差異,促進兩國間的經濟合作。
第三條 自衛力的維持發展
締約國通過個別及相互的合作,持續有效的自助和相互援助,發展和維護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的各自的抵抗武力攻擊的能力。
第四條 隨時協定
締約國就本條約的實施隨時進行協定。另外,在日本國的安全和遠東地區國際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在締約國的任何一方的要求下隨時可以進行協定。
第五條 共同防衛
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
前記的武力和作為結果所採取的全部措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理會。這些措施在聯合國安理會採取了某些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之時必須停止。
第六條 基地的許可
為了對日本國的安全及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允許美國的海,陸,空三軍使用日本國內的設施及區域。
關於前記的日本國內的設施,區域及駐日美軍的地位問題,遵照以代替1952年2月28日在東京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國的安全保障條約的第3條為基礎的行政協定的個別協定及其他已達成的協定。
第七條 與聯合國憲章的關係
本條約不得被理解為對依照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的責任產生了影響。
第八條 批准
本條約必須經依照日本國和美國憲法上的手續的批准。兩國在東京互換批准書時生效。
第九條 舊條約的實效
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日美安保保條約在此條約生效之時失效。
第十條 條約的終了
本條約是為了維護在日本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制定的具有聯合國措施效力的充分的規定。到日美兩國承認的期限為止擁有效力。
該密約由外務事務次官等外務省核心官僚管理並交接,曾依照官僚方面的判斷告知過橋本龍太郎、小淵惠三等部分首相和外相。
譴責
美國當地時間2012年11月29日,美國參議院全體會議決定,在2013財年“國防授權法案”中增加一附加條款,明確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日美安保條約》的第五條適用於釣魚島。美國稱對釣魚島最終的主權歸屬“不持特定立場”,但認為釣魚島“處於日本的管轄之下”。日本媒體認為,這一補充條款進入美國“國防授權法案”非常罕見,如果它最終在美國眾議院得到通過,意味著美國對日本重申了同盟義務承諾,一旦中日在釣魚島發生衝突,作為日本盟國的美國將採取干預措施乃至直接武力介入。2012年12月3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說:“中方對美國會參院‘2013財年國防授權法’修正案涉釣魚島問題表示嚴重關切和堅決反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洪磊表示“《美日安保條約》是冷戰時期的產物,不應超出雙邊範疇,不應損害第三方利益。希望美方從本地區和平穩定大局出發,言行一致,不要發出自相矛盾的,錯誤信號,多做有利於本地區和平穩定的事情。”
美帶核入日
960年修訂《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時,兩國曾有過密約,默許搭載核武器的美軍艦船和飛機進入日本。日本政府一貫主張“沒有密約”。這是首次由當事的前次官們承認該密約被有組織地管理,並且一些首相和外相也知情。這一事實推翻了政府長年以來的說明,政府似乎將被迫就真相做出解釋。前次官表示,美方在修訂安保條約時關於核武器“攜帶入境”的解釋是:僅“地面部署的(核武器)”屬於“攜帶入境”,而搭載核武器的艦船和飛機進入日本港口或機場,則並不屬於需要日美間事前商議的“攜帶入境”。當時岸信介政府的高層也默認了這一點。條約修訂後上台的池田勇人內閣卻在國會答辯中表示,搭載核武器的艦船停靠日本港口也屬於“攜帶入境”,安保條約所規定的必須“事前商議”對此適用。
1963年4月,擔心密約作廢的美國駐日大使埃德溫·賴肖爾和時任外相的大平正芳(後任首相)舉行會談,要求確認“搭載核武器的艦船和飛機進入日本不屬於"攜帶入境"”這一解釋。至此,大平才第一次知道有密約存在並予以同意。據悉,這一事件經過和解釋說明被用日語明確記錄於內部檔案,在外務省北美局和條約局(現國際法局)存檔。曾見過該檔案的前次官稱:“從前任次官那裡聽說了"關於核武器日美之間有著不公開的協定"一事,向後任次官做了交接。這是一個大秘密。”另一名前次官稱,曾把密約內容告知過小淵等受到外務省信賴的政治家。還有一名前次官則表示,至於對方是否為能被告知密約內容的首相和外相,“是由官僚來甄選的”,暴露了處理國家機密的不是大臣而是官僚這一事實。
1953年以後,美軍在航空母艦等艦船上配備戰術核武器並部署在日本近海。冷戰結束後,這些艦載戰術核武器被撤回了美國本土。上世紀90年代末,記錄密約內容的美國政府檔案被解密公開。日美政府有關攜帶核武器入境的密約由日本歷任外務事務次官管理一事被媒體曝光後,官房長官河村建夫1日上午在記者會上表示:“政府此前已多次表明不存在密約。歷任首相和外相都明確否認存在密約。”河村強調:“只要未接到美國政府的事前磋商(請求),日本政府就對沒有核武器被帶入這一點不抱任何懷疑。
重拾對華政策
美國前布希政府曾就釣魚島做出有損中國主權和利益的言論:(1)釣魚島在日本的施政權下,(2)《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日本施政權下的區域,(3)因此《美日安保條約》適用於釣魚島,以此來明確表示釣魚島是規定美國對日美安全保障條約
日防衛義務的《美日安保條約》的適用對象。
2010年11月,歐巴馬政府則改變了布希前政府的政策。去年1月上台後,歐巴馬政府考慮到中國,僅表明了以上第1條和第2條的內容,並採取不對外明言第3條的方針。
不過美國國務院訊息人士透露,此次“稀土的出口限制成為關鍵”。受其影響,歐巴馬政府決定重拾前政府的對抗中國的政策,對外公開宣稱第3條的內容。
釣魚島問題
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於2010年10月27日與日本外相前原誠司在夏威夷檀香山會談後向記者表示,釣魚島屬於《美日安保條約》第5條的(適用)範圍。這是歐巴馬政府首次公開做出上述表示。此外,在10月30日越南河內舉行的美中外長會談及隨後的記者會上,希拉蕊也明確宣稱釣魚島適用《美日安保條約》。
2012年7月24日,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在當日早上的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稱,要將釣魚島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條約”。並稱,這是他與美國國務卿希拉蕊共同作出的決定。
如此一來,釣魚島一旦發生什麼事,日美將聯合進行應對。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7月10日表示,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二戰後,美日拿中國領土釣魚島私相授受是非法和無效的。美日安保條約是冷戰時期的產物,是日美之間的雙邊安排,不應損害包括中國在內的第三方的利益。我們希望有關國家多做有助於地區和平與穩定的事情。[4]
2012年9月19日,中國國家副主席、中央軍委副主席習近平,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會見來訪的美國國防部長帕內塔。美方對近期東海局勢表示關切。美方對有關領土爭端不持立場,呼籲有關方避免採取挑釁行動,通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5]
美國參議院全體會議當地時間2012年11月29日決定,在2013財年“國防授權法案”中增加一個附加條款,明確規定美國對日防衛義務的《日美安保條約》的第五條適用於釣魚島。日本媒體評價稱,附加條款一旦通過,意味著中日如果在釣魚島發生衝突,美國可以直接武力介入。[6]
包含這一附加條款的提案由美國民主黨參議員吉姆·韋伯發起,參議員吉米·英霍夫、約翰·麥凱恩、喬·利伯曼3人聯合提案。韋伯說,這一修正案明確指出,美國承認日本對釣魚島的管轄權,這一立場不因威脅、壓迫或軍事行動而改變,他還說,附加條款強調了美日同盟的重要性,將是美國支持亞太地區重要盟國的強有力的表態。
美國務院發言人紐蘭說,顯而易見,這是參議院在表達其關切,她拒絕正面回答該修正案是否與美國所持有的中立立場相互矛盾,只是表示,美方的立場眾所周知,她已陳述過多次。此前美方表示,在釣魚島問題上一貫主張對主權歸屬不設特定立場。[6]
美日同盟
自從2010年9月7日的中日釣魚島撞船事件以來,美國目前的動機是因為“美日同盟”的核心目標是保衛美國而不是保衛日本,美國不可能僅為了日本的領土爭端與中國打一場;再則,中日是在有爭議的邊緣爭端中發生衝突,美國有充分的理由逃避出兵幫助的責任,而且中國的矛頭不是指向美國;最重要的是美國根本沒有勇氣與中國直接發生戰爭。美國干涉
美國的勇氣與膽量可以從朝核危機中得到驗證,當朝核宣布“有核”時美國的反應是不知所措,這倒不是怕朝鮮,而是怕與中國發生全面的戰爭。從側面表明:如果僅僅是因為中、日領土爭端發生衝突,美國就根本不會出兵幫日本打一場與中國的戰爭。
美國從心底里希望中、日發生小規模衝突從而讓二國保持距離,有利於美國從中獲取最高利益。所以不敢公開與中國進入戰爭狀態,這樣的話會以中立者的身份出面調停雙方,同時進行勸告調解。
因此可以肯定,一旦中國在釣魚島這類邊緣爭端重擊日本,後果非常清楚。日本根本不敢與中國進行直接的對抗,嘶叫著“要搞核武器自衛”,但在中國與美國的雙重壓力這絕無可能。因為如果“允許日本發展核武器”的危害太甚。首先,有核的日本比中國、俄羅斯的威脅還大,這將對美國的世界霸權地位形成強烈的挑戰,也與建立“美日同盟”初衷相背;其次,日本的核武裝化必會受到中國的強烈回應,中國要么發動對日本先發制人的核攻擊,要么全面進行核擴散報復美國。無論是核攻擊,還是核擴散,都是美國所絕對無法承受的。因此無論如何美國不會允許日本發展核彈。
日本只能請求通過“美日同盟”請求美國出兵支援,但美國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是絕不會出兵干預,美國只會出面調停。也就是說結果只有一個:“日本讓中國白打了!”
當日本體會“打了白打”之後,對“美日同盟”完全就是“主僕同盟”的本質有了更加客觀的認識:日本只能為美國賣命、而美國根本就沒有將日本的利益當回事。也唯有此時,日本才明白跟在美國後面與中國對抗沒有好下場!在“美日同盟”充當反華急先鋒也更是自尋死路!其後日本在“美日同盟”的作為將趨向消極,從而使“美日同盟”干涉地區事物的能力大打折扣。
中方關注
1951年9月8日,美國及一些國家在排除中國的情況下,與日本締結了《舊金山和約》,規定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交由聯合國託管,而以美國作為唯一的施政當局。同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代表中國政府鄭重聲明,《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而且,該和約所確定的交由美國託管的西南諸島並不包括釣魚島。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發布《琉球列島的地理界限》(第27號布告),擅自擴大美國的託管範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裹挾其中。美國的這一做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8]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日本發言人
1971年6月17日,美國與日本簽署了《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又稱“歸還衝繩協定”),將琉球諸島和釣魚島的“施政權”“歸還”日本。對此,中國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華僑華人表示了強烈反對。中國外交部發表嚴正聲明,強烈譴責美、日兩國政府公然把中國領土釣魚島劃入“歸還區域”,指出“這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明目張胆的侵犯。中國人民絕對不能容忍!”[8]
對此,美國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開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施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施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施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同年美國參議院批准“歸還衝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稱,儘管美國將該群島的施政權交還日本,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美國將採取中立立場,不偏向於爭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近年,美國國務院仍一再重申:“美國的政策是長期的,從未改變。美國在釣魚島最終主權歸屬問題上沒有立場。我們期待各方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這個問題。”[8]
事實說明,無論是19世紀末日本竊取中國領土釣魚島,還是20世紀70年代美日對釣魚島進行私相授受,都嚴重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都是非法的、無效的,不可能也沒有改變釣魚島屬於中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