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日美新安保條約》
特點
全稱《日本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1960年1月在華盛頓簽署,6月生效。用以取代1951年的舊安保條約。由前言和10條正文組成。該條約的簽訂,結束了日本的半占領狀態,使日本取得了真正的獨立,大大提高了日本的國際地位。隨著日本經濟實力和國際地位的提高,條約的意義也發生了變化,雙方更強調同盟關係,條約簽訂前後,日本人民和民主力量開展了廣泛持久的鬥爭。由於雙方一直未提出條約失效,條約延長至今。1996年4月,美國總統柯林頓和日本首相喬本龍太郎發表 《日美安全保障聯合宣言》,修改日美安保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