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茶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日照市茶葉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在日照市範圍內從事茶葉科研、生產、加工、流通、會展、文化及與茶葉產業相關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社會團體,屬社會團體法人,是非經營性的具備法人資格的行業服務和管理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發揮聯繫政府和會員的紐帶作用;引導和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內外同行之間的茶葉信息、技術、生產、加工、貿易的合作與交流,提升日照茶知名度,弘揚茶文化,為日照市茶產業發展貢獻力量。
(三)發揮服務、自律、協調、代表和監督作用。鼓勵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市科協領導,市民政局管理,市農業局指導,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日照市茶葉科學研究所。
第五條本協會地址為日照市日照北路北首。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本協會的職責和任務是:
(一)協調管理日照茶葉行業,制訂本行業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保證日照茶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承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轉移的職能和委託的工作,協調管理茶葉生產、流通、科研、品牌建設等。
(三)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整個茶產業運行和發展中存在的情況和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四)溝通政府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在會員中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代表會員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五)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維護正常的生產、流通秩序,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六)提供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開展行業科普、培訓、評估、展覽展銷、茶文化交流等活動。
(七)開展其他符合本會性質和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屬本市茶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團體會員;熱愛茶葉事業,致力於促進日照茶葉產業發展的各界人士,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有志于振興日照茶產業,熟悉和熱愛茶葉產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會員退會應當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提議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及時交流反饋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會員,自然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並批准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五)決定終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的決議,應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日照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聘任和解聘協會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日照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從副會長中推選出常務副會長6-8名,負責研究與落實協會具體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時,依法與其簽定勞動契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日照市組織部或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日照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經日照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日照市民政局和農業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2017年4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日照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