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網際網路協會

日照市網際網路協會在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業務主管單位為日照市信息產業辦公室。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2004年6月,由日照市各主要網際網路運營單位發起,全市範圍內50家網際網路從業者及相關主管部門參與,共同籌備成立日照市網際網路協會。
日照市網際網路協會在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業務主管單位為日照市信息產業辦公室。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網際網路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促進我市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發揮網際網路對我市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日照市網際網路協會”,英譯名為“RiZHao Internet Association”(簡稱RZ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日照市愛好或從事網際網路事業的社會組織及關心、推動網際網路發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地方性、非贏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網際網路行業及愛好網際網路事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學術團體和個人,對內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我市網際網路技術的套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普及網路知識,引導用戶健康上網;對外代表日照市網際網路界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我市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發揮網際網路對我市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日照市信息產業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日照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日照市,郵編 27682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向會員宣傳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組織與加強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 制訂並實施網際網路行業的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間的關係,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提高行業的服務質量。
(三) 開展我市網際網路行業的調查和信息蒐集、整理、統計與分析工作,研究我市網際網路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促進網際網路的套用開發,探討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四) 組織與開展有益於網際網路發展的活動,加強行業的信息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推進日照市網際網路的發展與套用。
(五) 積極參與國際國內網際網路有關組織的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國際國內組織之間觀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溝通,加強日照市網際網路界對網際網路國際國內事務的參與,加強國際國內間合作與交流,為網際網路在我市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六) 編輯出版協會刊物、信息資料。
(七) 承擔會員單位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同時也接納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 的個人會員。具體接受辦法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制定並實施。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三) 單位會員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與網際網路行業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
(四) 個人會員是在網際網路領域有一定專長和貢獻的中國公民。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 單位會員
符合第八條第(一)、(二)、(三)款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性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審查,常務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二) 個人會員
符合第八條第(一)、(二)、(四)款的個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審查,常務理事會批准簽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參加本協會的各種活動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需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決議,履行符合本章程的義務;
(二)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維護本協會聲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由各屆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作出明確規定);
(五) 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協會做貢獻;
(六)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的,則視為自動退會;退會的會員應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通過重要決議;
(五) 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召開一次,一屆為叄年。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提前或延期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事項;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 計畫;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本會一般事項變更。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本會根據需要,可由常務理事會推舉國內外各界支持中國網際網路事業的著名人士和熱心網際網路發展對網際網路事業確有實際貢獻的若干人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或顧問,指導本協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方針、路線、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在特殊情況下,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仍需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職務,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均為一屆,可連選連任,但同一職位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如因特殊情況,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經理事長授權,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檔案或由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將按會費管理有關規定,按年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嚴格執行國家對非贏利組織的財務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秘書處經理事會授權,負責協會經費的管理及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經費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4年6月 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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