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其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弱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募捐,動員社會力量籌募慈善資金,扶助弱勢群體,發展慈善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日照市慈善總會現有會員124名,理事70名。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辦事機構為慈善總會辦公室,下設財務項目部和宣傳部。
本會堅持依法治會原則,制定和完善了各項規章制度,對慈善資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做到了公開化、法制化、規範化。同時還成立了監事會,聘請了高級法律顧問、會計顧問等參與日常管理,對捐贈人和經費開支進行嚴格審計,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籌募善款、賑災救助、扶貧濟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與國內外慈善組織合作交流、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籌措慈善資金、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指導會員單位的工作,推動全市慈善事業的發展。
機構章程
日照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日照市慈善總會
(英文名:Rizhao charity federation 縮寫:RZHCF) 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非營利社會公益性團體。
第二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日照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弱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募捐,動員社會力量籌募慈善資金,扶助弱勢群體,發展慈善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四條 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 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日照市慈善資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 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 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 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撫恤工作。
(四) 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扶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 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 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 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市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七) 經市民政局及有關部門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籌措慈善資金。
(八) 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慈善事業發展的新途徑。
(九) 指導單位會員,促進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日照地區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包括中央和省屬駐日照單位、外資企業)等單位,自願參與社會慈善事業,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履行本會義務,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發給會員證書,即為本會單位會員。凡熱心社會慈善事業,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積極參與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和扶危濟困活動,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履行本會義務的日照轄區的公民,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發給會員證書,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自願捐贈1萬元或5000元以上人民幣、等值外幣或實物者,履行必要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自願捐贈10萬元以上人民幣、等值外幣或實物者,履行必要手續,可成為本會理事;自願捐贈50萬元以上人民幣、等值外幣或實物者,履行必要手續,可成為本會榮譽副會長;自願捐贈100萬元以上人民幣、等值外幣或實物者,履行必要手續,可成為本會榮譽會長。為本會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
(三) 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章程;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 按時於每年的第四季度交納下一年度會費:單位會員每年2000元以上,個人會員50元以上;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選舉代表組成。其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資產管理辦法》;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項;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召開、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
(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 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聘請高級顧問、顧問,授予特邀理事、榮譽理事稱號;
(五) 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定;
(六) 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七) 籌備召開理事會;
(八) 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 制定本會工作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決定內設機構設定、人事聘任、考核獎懲、工資待遇、勞保福利等;
(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法人代表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榮譽會長、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批准後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總會的日常工作;
(二) 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在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常務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數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 資產用途
(一) 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慈善事業發展;
(二) 獎勵對慈善事業有重大、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五條 資產管理
(一)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設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三)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民政、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制定《日照市慈善總會資產管理辦法》。
(五)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行政經費管理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資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市民政局,經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日照市慈善總會理事會。
第 三十 條 本章程經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