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這個期間顯著的修改動向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第一,2003年導入支援費制度,福利制度整體上朝著居家支援的方向轉變。第二,根據2004年法150號、153號及2005年法25號等,兒童福利法的體系、地位、內容有了很大的變化。第三,母子及寡婦福利法中的援助對象,在條文上將以前明確使用的父子家庭這個用語刪除了,用“母子家庭等”的“等”字包含了父子家庭。第四,在社會福利法領域的各法律中,非常顯著地將有關罰則的內容作為獨立的一章規定了下來。也就是說通過充實、完善罰則規定,規制不正當接受及福利相關者的違法行為的動向日漸顯著。
這次在《日本社會福利法制概論》中雖未能收錄,但以前作為懸而未決事項的《障礙者自立支援法》(2005年11月7日法123號)已獲通過。該法的目的是:第一,統合了按照障礙的範疇所提供的福利服務,改為依據同一制度提供。第二,職業介紹設施、福利工廠擴大了作為障礙者職業領域的職場,促進了障礙者在一般企業的工作。第三,為了靈活運用以前閒置的地域社會資源,在規制上有一定的緩和。例如,空閒的教室雖屬於文部省管轄,但使其作為福利服務站進行利用等成為可能。第四,將保障提供公平服務的利用程式、基準予以公開,並使之明確化。第五,明確國家的財政責任,另一方面構築社會成員依據自己責任相互負擔福利服務所需費用制度。該法2006年施行(4月1日施行,但部分內容10月1日施行),並據此修改了身體障礙者福利法、智力障礙者福利法、有關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礙者福利法律、兒童福利法(該法第1條)。除此之外,老人福利法、社會福利法、其他社會福利法制領域中的法律也受到影響。
圖書目錄
序章
第一節 前言
一、社會福利法制的對象
二、社會福利法制的研究
第二節 社會福利法制的歷史
一、近代以前
二、近、現代
第三節 社會福利行政機關
一、國家的社會福利行政機關
二、地方公共團體的社會福利行政機關
第一章 社會福利法
第一節 本法的理念和目的
一、福利服務的基本理念
二、地域福利的推進
三、提供福利服務的原則
四、關於確保福利服務提供體制等的行政責任及任務
第二節 本法的對象
第三節 本法關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定義
一、第一種社會福利事業
二、第二種社會福利事業
三、適用除外事業
第四節 福利的實施機關、專業職務者
一、地方社會福利審議會
二、有關福利的事務所
三、社會福利主事
第五節 社會福利法人
一、設立
二、管理
三、解散
四、社會福利法人的一般性監督
第六節 社會福利事業
一、社會福利事業的經營主體
二、社會福利事業經營的準則
三、對社會福利事業經營主體的規制
四、對募集捐款的規制
第七節 福利服務的適當利用
一、情報的提供等
二、福利服務利用的援助等
三、對社會福利事業經營者的支援
第八節 促進對社會福利從業者的保護
一、基本方針等
二、福利人才中心
三、福利厚生中心
第九節 地域福利的推進
一、地域福利計畫
二、社會福利協定會
三、共同募金
第十節 罰則
一、罰則
二、社會福利法人之董事的罰則
三、名稱的使用等
第二章 生活保護法
第一節 本法的目的、理念
一、本法的目的
二、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對象
第二節 本法的基本原理
一、生存權保障原理
二、保護請求權無差別平等保障原理
三、最低限度生活保障原理
四、補足性原理
第三節 生活保護實上的原則
一、申請保護原則
二、基準及程度原則
三、按需要保護原則
四、家庭單位原則
第四節 實施機關和專業職務者
一、國家
二、地方公共團體
三、專業職務者(社會福利主事、民生委員)
第五節 收入認定
一、收入認定除外
二、勞動扣除(因勞動所需經費)
三、實際費用扣除(其他的必要經費)
第六節 保護的決定、實施
一、保護的開始
二、保護實施機關所進行的調查
三、決定通知
四、保護的變更、停止、廢止
五、諮詢及建議
六、指定醫療機關
七、介護機關的指定等
八、本法對助產機關等的準用
九、告示
十、行政程式法的適用除外
第七節 保護的種類、範圍、方法
一、生活扶助
二、教育扶助
三、住宅扶助
四、醫療扶助
五、介護扶助
六、分娩扶助
七、就業扶助
八、喪葬扶助
第八節 保護設施
一、保護設施的種類
二、保護設施的設定
三、保護設施最低基準
四、保護設施的指導、監督
五、保護設施的管理
六、保護設施的義務
七、保護設施的負責人
第九節 被保護者的權利義務
一、被保護者的權利
二、被保護者的義務
三、禁止接受保護權的讓渡
第十節 不服申訴
第十一節 罰則等
第十二節 大都市的特例
第十三節 費用
第三章 兒童福利法
第一節 本法的理念
一、兒童福利的基本理念
二、地方公共團體及國民的責任和義務
三、兒童福利法基本理念的尊重
……
第四章 母子及寡婦福利法
第五章 老人福利法
第六章 身體障礙者福利法
第七章 智力障礙者福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