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日本環境法是日本制定的關於保護環境的和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規總稱。在日本,環境法通常稱作公害法。
歷史
50年代以前,在日本主要是一些地方性的防治污染法規,如《大阪府煤煙防治條例》(1932年),《京都府煤煙防治條例》(1933年),《東京都工廠公害防治條例》(1949年),《神奈川縣企業公害防治條例》(1951年),《東京都噪聲防治條例》(1954年),《大阪府企業公害防治條例》(1954年)和《福岡縣防治公害條例》。50年代末之後,日本陸續頒布了一系列全國性法律,如《工業用水法》(1956年),《自然公園法》(1957年),《關於公用水域水質保護法》(1958年),《關於限制工廠排水等法律》(1958年),《下水道法》(1958年),《關於水洗煤炭業的法律》(1958年),《關於限制建築物採用地下水法》(1962年),《防止公害視野團體法》(1965年)和《關於整頓防衛設施環境法》。1967年頒布了《公害對策基本法》。隨後又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68年),《噪聲控制法》(1968年),《城市規劃法》(1968年)和《公害糾紛處理法》(1970年)。《公害對策基本法》規定了一些防治公害的重要制度但又強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被資本家歪曲利用,致使環境污染繼續惡化,國民多次舉行示威遊行。於是,1970年,日本召開了第64屆國會,制定了《防止公害事業費企業負擔法》,《關於處理與清理廢棄物品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關於公害損害人體健康犯罪處罰法》,《關於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水質污染防治法》6項新的公害法,並修改了《公害對策基本法》,《噪聲控制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法》,《自然公園法》,《毒品與劇毒品管理法》,《下水道法》和《農藥管理法》8項已有的公害法律。1970年《公害對策基本法》修正案,刪掉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協調的條款,明確規定了保護國民健康和維護其生活環境是公害對策法所要達到的目的。1971年日本國會又頒布了《環境廳設定發》,《惡臭防治法》和《關於在特定工廠整頓防治公害組織法》。1972年制定了《公害等調整委員會設定法》和《自然環境保護法》。1973年頒布了《城市綠化法》和《關於公害損害健康補償法》。此外,日本憲法中關於國民享有健康及文化生活的權利的規定也被用於環境保護,很多地方制定了地方性公害法規及嚴於國家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