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犯人調查分類制度

日本犯人調查分類制度是指日本對將要服刑的犯人進行專門調查、診斷並加以分類。以確定關押機構和處遇重點的制度。最早在1908年的監獄法第8條中規定。1923年頒布的行刑累進處遇令中作了進一步規定。1948年受美國分類制度的影響而制定的《犯人分類調查綱要》,使分類制度更趨合理。當年即在東京的中野刑務所設立分類巾心。1963年,又在八王子、大阪、名古屋、廣島、福岡、宮城、高松等處的刑務所設立分類中心。1972年制定《犯人分類規程》,使犯人分類制度更加完整和科學化。根據這個規程,分類凋查應依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專門知識和技術進行。調查的結果可作多方面的參考並據此對犯人進行分類。犯人的分類包括關押分類級和處遇分類級兩類。

關押分類級用來作為確定關押機構或機構內具體關押區域的標準,共分10級,如依性別、國籍、年齡及刑期分類、依犯罪傾向的程度分類、和依精神或身體上的障礙分類等。處於分類級用來作為確定犯人處遇重點的標準,共分7級,如依處遇內容的重點分類和依其他標準分類等。根據這種分類,犯人被送往相應的處遇機構,進行有針對性的處遇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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