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

日本刑法,包括現行刑法典、特別刑法和附屬刑法。日本第一部近代化刑法典——1880年《日本刑法》(現稱“舊刑法”),是由明治政府聘請的法國巴黎大學教授G.保阿索那特以1810年法國刑法典為藍本起草的。它由4篇430條組成。其主要特點是:(1)把犯罪分為重罪、輕罪和違警罪;(2)明確規定罪刑法定主義;(3)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4)確立了責任主義;(5)犯罪的構成要件規定的相當詳細;其法定刑幅度較窄。日本現行刑法典於1907年4月2日經日本第23次議會通過,4月24日公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典是以1871年德國刑法典為藍本,並吸收歐洲19世紀80年代興起的主觀主義、目的刑主義近代學派刑法理論起草的。分為總則和罪(分則)二編,總計264條。第一編(總則)包括13章72條,規定了刑法的適用範圍、刑罰、期間的計算、緩刑、假釋、刑罰的時效及刑罰的消滅、犯罪的不成立及刑罰的減免、未遂罪、併合罪、累犯、共犯、酌量減輕、加減例。第二編(分則)由40章192條組成,始於對皇室的犯罪,止於毀棄及隱匿罪。與第一部刑法典相比,現行刑法典有以下變化:(1)廢止了重罪、輕罪、違警罪的分類;(2)罪刑法定主義以“不言自明之理”為由而未予規定;(3)增設刑法適用範圍的規定,彌補了舊刑法的缺陷;(4)將原有的14種主刑和6種附加刑簡化為6種主刑(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和科料)和1種從刑(沒收);(5)對犯罪未遂的從輕處罰由應減主義改為得減主義;(6)採用了緩刑制度,放寬假釋的適用條件;(7)條文數量由430條減少到264條,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規定的較為概括,其法定刑檔次相應增多。刑法典施行後,於1921、1941、1947、1953、1954、1958、1960、1964、1968、1980、1987年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其中比較重要的修改補充有:(1)擴大了緩刑的適用範圍,並規定對被宣告緩刑的人實行保護觀察;(2)增設了刑罰的消滅制度;(3)刪去了對皇室的犯罪、通姦罪等;(4)增補了一些新的犯罪,如非法避免強制執行罪,妨害拍賣、投標和非法協定罪,威逼證人罪,侵奪不動產罪,有關電子計算機的犯罪等。除刑法典外,在日本還施行刑事特別法,如《防止賣春法》(1956)、《關於外罰劫持航空機的法律》(197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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