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華總商會

日本中華總商會

潘若衛株式會社BIG 錢波株式會社S. 徐志敏株式會社JCD

朱小丹向日本中華總商會會長嚴浩回贈國畫朱小丹向日本中華總商會會長嚴浩回贈國畫
日本中華總商會成立於1999年9月9日在東京的Hotel OKURA。籌委會主任宣布成立大會開始後,會員首先聽取了各位報告人所作的《關於籌組日本中華總商會的工作報告》、《關於日本中華總商會商會章程的說明》、《關於首屆日本中華總商會理事、監事、副會長、會長候選人的推薦過程及候選人情況介紹》、《關於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的報告》,並鼓掌通過了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成員、會長、副會長人選。由此,日本中華總商會以及核心機構——理事會正式宣告成立。

會長等管理層名單

名譽會長
黃 耀庭
會 長
厳浩
副 會 長
李堅
羅 怡文
蕭 敬如
特別顧問
(會長経験者)
厳 浩
顏安
黃 耀庭
李堅
常務理事
福庚
潘 若衛
陳熹
張宇藍
陳立新
劉 海濤
王遠耀
徐 志敏
理 事
陳立新
陳明
陳熹
大山堅司
(中國語ピンイン順)
杜宏
管 祥紅
黃 文清
李 國夫
李堅
劉 海濤
劉 憶銘
劉 勇
羅 怡文
馬 雲國
潘 福平
潘 若衛
仇 福庚
尚捷
王明輝
王遠耀
夏 慧昌
蕭 敬如
徐 志敏
顏安
厳浩
湛沛綸
張武
張宇藍
監事:
王 春華
黃 俊利
事務局: 朴 文杰 (専任事務局長)

會員名單

(1999年9月9日)
正會員:
修建 GILLA株式會社
千葉鴻人 日本ASIA PACIFIC株式會社
劉憶銘 共榮海運株式會社
張銘忠 長光貿易株式會社
李曉真 洛神商事有限公司
高鵬 JTG華信株式會社
崔向紅 吉林省嘉盛木製品有限公司神戶支社
羅渝紅 重慶府新橋
王曉春 宇原興產株式會社
宋勇 有限會社六合
張佶 長城CONSULTING株式會社
胡俊和 崑崙貿易有限公司
梁保權 菜香食品
於學增 華寧貿易
計單方 小天鵝株式會社
魏芝 株式會社芝
鮑悅初 株式會社廣記商行
齊瑞成 大成貿易株式會社
劉繼忠 中華書店
卓振偉 株式會社大昌貿易行
張瑩 亞可天株式會社
陳建軍 三明物產株式會社
段躍中 日本僑報出版社
中山克成 BASE株式會社
張宇藍 株式會社認證技術支援中心
楊朴 株式會社唐人通信社
李朝暉 卓信有限公司
林其根 林英株式會社
王瑋 LAN WEI TRADING CO., LTD
薛懷平 株式會社和幸通商
齊藤恭平 新南株式會社
馬海濤 株式會社FIELD
白川靜夏 京通貿易有限公司
顧順娟 有限公司SANTISUTO
劉石 京通株式會社
梁慶安 株式會社協和物產
徐慧美 日本福榮株式會社
胡如祥 CITS·JAPAN株式會社
梁保強 株式會社永樂制面所
陳名治 株式會社四海樓
紀曉惠 有限公司開拓
汪志洋 WANGS有限公司
王建東 日本攜力商事株式會社
關旭 中國青旅香港有限公司東京營業所
狀文識 日本中國旅行社株式會社
劉玉勁 龍高NETWORK株式會社
劉小夏 有限會社ALOT商事
華迪生 和成株式會社
蔚曉輝 日本國際旅行株式會社
吳蘭桂 有限公司一樂
盧榮 有限公司翠香園
陸佐光 株式會社大珍樓
松坂喜一 東宇株式會社
張武 愛英通商株式會社
張文、楊航生 株式會社愛英
周瑤康 東京新康華株式會社
樊鳳祥 三祥貿易株式會社
葉泰美 TAIKA TRADING CO., LTD
潘若衛 株式會社BIG HANDZ
大林哲夫 大林技研
孫美蓀 同益產業有限會社
孫洪 株式會社環境SYSTEM WORLD
林新富 有限公司東海產業
陳明 NEW ASIA VENTURE有限會社
蘇慶 日本廣信株式會社
汪永源 有限會社AIT
端木正和 株式會社searchina
錢波 株式會社S. COMMUNICATIONS
王海天 富士文化株式會社
韓慶愈 社團法人日中科學技術文化中心
周文彪 中國農業銀行東京代表處
陳今勝 朝日貿易株式會社
吳永欣 國際技術開發株式會社
郁培建 株式會社誠和
熊木夏子 有限會社升生
李香玳 有限會社耀盛號
山下強 豐強產業株式會社
柯宏林 東方服飾有限公司
謝成發 有限公司謝甜記
曾德深 株式會社珠江飯店
野崎杜錫濤 杜食品工業株式會社
董殿義 大光貿易株式會社
三春博司 日本創智株式會社
丹波一美 丹波貿易株式會社
佐佐木秀一 佐佐木事務所
中出椹太郎 株式會社INTERNATIONAL SYSTEM
陸建明 大陸商事株式會社
徐志敏 株式會社JCD
逸敏 日中海運株式會社
劉國來 三豐株式會社
李建農 有限會社JIC
肖連豐 日本清水產業株式會社
李佛明 有限公司獅門
金建華 上海市青浦縣對外經濟委員會東京代表處
板澤大輔 伸和商事株式會社
倪僑勇 GMS (HK) LTD.
趙紹君 株式會社日中ENGINEERING
林同春 中央實業株式會社
黃躍庭 大信實業株式會社
於學成 北京料理大成閣
張廖富南 株式會社前進公司
陳東華 泰益興產株式會社
華慶安 COSCOJAPAN株式會社
譚作成 中國東方航空日本支社
倪少陵 中國海運日本株式會社
陸秉孫 上海國際株式會社
劉正民 交通銀行東京支店
劉長祥 中國建設銀行東京辦事處
吳冬香 華保株式會社
束漢錫 上海國際投資信託公司東京辦事處
呂行雄 有限會社萬來軒
曾德深 新光貿易株式會社
任政光 株式會社中國貿易公司
孫忠利 孫氏企業集團
林道清 I-NY
仇福庚 福庚綜合外國法事務所
顏安 誠成日本株式會社
嚴浩 EPS株式會社
寇東東 株式會社中日事業開發公司
王春華 紐康株式會社
羅怡文 中文產業株式會社
褚德浩 株式會社信息網路研究所
顧德明 株式會社石之興產
顧榮德 株式會社大安堂
高學明 株式會社馬爾斯
呂慧源 株式會社TMO
戰戈 創意總合研究所
喻忠厚 株式會社TOPTECH
於向洋 株式會社FTY
李晨曉 日中經濟文化交流中心
蔣豐 日本新華僑報
張帆 株式會社大理
曹剛 太極株式會社
王裕晉 有限會社日中商務研究所
李堅 株式會社SUN JAPAN
宋愛萍 亞細亞通商
呂春生 大拓貿易株式會社
賀乃和 株式會社PSB
尹迪斯 株式會社DG-ONE
魏崴 天神海運株式會社
贊助會員:
張慶橋 KPMG Accounting & Management Service株式會社
原凌子 株式會社
袁敏 東武HOSODA觀光株式會社
金子明道 CENTURY監查法人(KPMG)
角谷泰 加商株式會社
村瀨光正 株式會社JAFCO
木下清 株式會社COMATZ商事
塗師哲夫 株式會社融合
尾形和美 株式會社中小企業綜合研究所 贊助會員
黑田功 Information System Engineering Inc.
安恆穰 ASSIST企畫株式會社
山崎

日本中華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名稱
第1條 日本中華總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APAN,簡稱為CCCJ。
會址
第2條 商會的事務所將設於日本國東京都。
支部
第3條 商會在理事會認可的前提下,將在必要的地方設立支部。
第二章 目的及事業
目的
第4條 日本中華總商會是在日華僑、華人企業及中資企業為了相互之間能更好的合作,更好地維護會員的利益,促進中日兩國的經濟交流,更多地為兩國的經濟發展作貢獻,同時又為了加強與世界各地華人組織之間的聯繫,由在日華僑、華人及中資企業倡議發起的在日公益團體。
事業
第5條 商會為了達成以上目的,將開展以下事業活動:
1、提供商務、稅務、法律及金融等各方面諮詢服務;
2、舉辦交流會,為會員們提供相互交流的機會;
3、組織研討會及各地會員之間的相互訪問活動;
4、組織與日本工商團體及世界各國的類似團體的交流活動;
5、組織代表團訪問中國及其他國家進行考察及交流;
6、邀請海內外有識之士來日訪問交流;
7、編輯發行會刊;
8、其他符合本商會目的事業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會員資格
第6條 本會分正會員、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正會員:凡是在日從事經營經商活動的華僑、華人及中資企業或有專業技能的個人並贊成本商會章程的法人和個人、申請加入商會者,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正會員。正會員在本商會享有表決權。
贊助會員:對商會的事業進行積極資助的法人和個人,不問國籍、民族。
名譽會員:對商會的成立和發展有突出貢獻者,由理事會推薦並經總會認可的法人及個人。
入會
第7條 正會員及贊助會員者,必須向會長提出申請並得到理事會認可才可入會。認可的通知將由會長簽發。
入會金及會費
第8條 本會的入會金及會費:
1、會員有義務繳納本會規定的入會金和會費;
2、在需要特別費用時,經理事會決議,可徵收臨時會費。
喪失資格
第9條 會員將在以下情況下失去會員資格:
1、退會時;
2、受到禁治產、準禁治產或破產宣告時;
3、死亡或失蹤時;
4、被除名時;
5、法人會員解散時。
退會
第10條 會員必須在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將理由書交於會長申請退會。
除名
第11條 如會員有以下情況者,經總會三分之二會員的決議下,商會將予以除名,但是,商會必須給予會員辯明的機會。
1、會員違反商會章程;
2、會員有敗壞本會聲譽的言行;
3、會費一年以上不交者。
會費等的不退還
第12條 會員已繳納的一切費用恕不退還。
第四章 人事機構
理事及監事
第13條 本會的人事機構如下:
1、理事:設理事10至15名,其中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專務理事若干名;
2、監事:2名以內。
理監事的選任
第14條 理事及監事由總會選出,會長、副會長及專務理事由理事會選出。
1、理事和監事的人選必須從正會員或者是正會員的法人代表中選出;
2、當法人代表的理事或監事應各種原因變更時,經理事會的認可,可有後任者接替其職,但必須在最近一期的總會上得以追加認可。
理事會
第15條 理事會在總會閉會期間為決策機構。
理事的職能
第16條 理事的職能
1、會長為商會的代表,負責管理商會的一切事議。副會長將協助會長的工作,在會長不在或有不測之時,將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順序來代理其職。
2、專務理事協助會長和副會長,處理日常會務。
3、理事:理事會由理事構成,決定並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專務理事
第17條 專務理事將根據今後的工作需要產生並予以報酬,報酬將由理事會決定通過。
監事的職能
第18條 監事執行以下職能:
1、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2、對理事的業務的執行狀況進行監督。
3、如對財務及業務監督時發現不符之處,要向理事會及總會報告。
4、上述報告中,如有需要,監事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或總會。
任期
第19條 
所有的理事的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中途候補上來的理事的任期只為前任的剩餘期間。會長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解任
第20條 理事或監事在以下情況下,同時得到總會三分之二會員的同意下,予以解任:
1、由於健康上的原因無法繼續從事正常工作時;
2、違反工作章程時,或是有不符合理事職務的行為時。
顧問
第21條 本會可設顧問,顧問由會長推薦,經理事會承認後聘請。
第五章 會議
會議
第22條 
商會的會議將分為總會和理事會。總會將分為定期總會及臨時總會。
1、總會是由正會員組成的;
2、理事會是由理事組成的;
3、監事可出席任何會議並發表意見。
許可權
第23條 
1、總會除本會章程上的規定以外,還決議以下事項:
(1)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
(2)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
(3)以及其他有關運營上的重要事項。
2、理事會除商會章程所規定的事項之外,還決議以下事項:
(1)對總會上通過的決議的執行;
(2)對總會討論事項的提案;
(3)及其他無需通過總會決議的事項。
開會
第24條 
1、定期總會將每年召開一次,必須在財政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開。
2、臨時總會將在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在正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下,或是在監事有具體事宜要報告的情況下召開;
3、定期理事會將三個月召開一次,臨時理事會將是在會長認為有必要時,或者是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要求下召開;
4、所有的會議將由會長來主持召開,會議通知必須在會議召開的七個工作日前發出。
議長
第25條 總會的議長將在出席成員中選出,理事會的議長由會長來擔任。
法定人數
第26條 總會將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正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可成立;會員在因故不能出席的情況下可委派代表代理出席或委任其他會員參加表決。理事會將在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的情況下才可成立。
決議
第27條 
1、總會的決議,除了章程規定以外,將以會議出席人員的半數以上來決議通過;
2、理事會的決議是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的半數以上來表決通過;
3、當可否為相同數量時,由議長來作最終決定。
會議記錄
第28條 
會議記錄將必須由議長及2名出席理事的署名後才可簽發。會議記錄將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的議長;
2、會議的時間及場所;
3、出席會議的會員數及理事的姓名;
4、議題及議事過程;
5、會議結果。
第六章 委員會的成立
設定
第29條 為了使商會有更大的靈活性和應變性,當出現特殊情況時,理事會可有權組織委員會來管理事業的策劃。
第七章 資產及會計
資產的構成
第30條 商會資產可分為以下幾大類:
1、設立時已擁有的財產;
2、會費、贊助費及入會費;
3、捐助來的財產;
4、辦實業的收入;
5、現有財產上的增值收入;
6、其他收入。
資產的管理
第31條 財產的管理將由會長來負責,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經費的支出
第32條 商會的費用從資產中支付。
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
第33條 本會的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由會長負責制定並經理事會決議後在每會計年度前需得到總會的承認。
預算修改
第34條 當預算需要緊急修改時,由理事會決定修改,但必須在下一次總會上作出說明並得到認可。
1、不管前項規定,由於不得已的理由,收支預算不能成立時,會長經理事會的決議後,根據前會計年度的預算執行到預算成立之前日。
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
第35條 本會的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將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由會長負責作成並經監事監查審核後,得到大會的承認。
長期借款
第36條 商會如有要長期借款時,除了在每會計年度內償還的短期借款外,需要得到總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決議後才可實施。
會計年度
第37條 商會的財政年度為每年的9月1日到第二年的8月31日。
第八章 商會章程的修改
章程通過及修改
第38條 商會章程由大會制定,大會上過半數表決通過,章程的實施細則由理事會制定並通知會員。章程的修改需要在總會上正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時才可修改。
第九章 解散
解散
第39條 商會的解散需有理事會提出,總會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會員表決同意後解散。
第十章 事務局
事務局
第40條 理事會下設事務局,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事務局長由理事會推薦,在會長的任命下出任。
事務局工作人員
第41條 事務局因工作需要,在理事會的認可下,可僱傭臨時或專職工作人員。
資料的保管及公開
第42條 商會事務所必須對商會的章程、理事、監事、會員和事務局工作人員檔案、資產檔案、會議記錄、收支檔案及其他各種必要的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並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報告
第43條 事務局有義務三個月一次向理事會匯報工作及財務情況。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在1999年9月9日成立大會上通過後即日生效施行。
第二條 本會章程的中文版本和日文版本均為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