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全區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區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金融發展對策、土地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負責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全區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調節的目標和措施;組織開發策劃重大項目,推進重大項目產業化;依照有關規定安排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全區重點工程項目稽察工作;指導全區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全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提出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建議;負責協調全區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要措施,做好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參與擬訂全區工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進全區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交通運輸發展規劃並推進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全區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全區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並對重大政策提出建議;協調解決全區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擬訂全區能源發展戰略、規劃,並提出政策措施和相關體制改革建議;按相關許可權實施對能源項目和計畫的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
(八)承擔組織編制全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區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老工業基地振興和沿海經濟帶開發戰略、規劃,並提出重大政策建議;提出全域城市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議;負責全區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九)推進全區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研究分析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相關工作;編制全區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全區糧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關係國計民生重要商品的儲備。
(十一)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起草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按規定指導、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
(十三)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相關工作;協調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工作,編制應急物資儲備預案。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金融保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巨觀管理全區地方金融保險業;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全區金融保險工作;參與研究擬定我區金融保險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保險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區金融保險工作動態,為區政府提供決策依據;協調解決金融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支持和促進金融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協調金融保險機構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和支持;參與重大資產整合、重組工作及融資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我區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準備上市工作,協調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十五)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出台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調整方案和區管價格的制訂和調整工作,報市發改委批准後組織落實;組織價格聽證工作;負責組織並參與價格法則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性收費的年度審驗和換髮收費許可證工作;負責全區工業品、農副產品等成本及費用的調研、匯總工作,為價格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
(十六)監督檢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指導我區社會價格監督工作的開展;對價格舉報投訴案件進行登記、查處和反饋。
(十七)負責全區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八)負責全區涉案物品價格認證工作,為司法機關判案定性提供依據。
(十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組織制定促進全區服務業發展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提出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職責劃給區服務業局。
(三)增加負責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職責和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協調工作職責;增加反價格壟斷執法職責和開展價格公共服務職責。
(四)加強價格管理和價格調控職責。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發展和改革局與區農林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二)將區發展和改革局所屬的原區水資源辦公室更名為區水電資源辦公室,經費形式調整為區財政全額撥款,人員編制仍為6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區水電資源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城市供水、用水工程、電網工程、變電所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以及節水、風電、太陽能、潮汐等新能源利用工程的前期論證工作和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工程、供電工程及新能源利用工程的動遷、組織實施及驗收工作;負責電力工程征地補償及動遷費用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市供水節水新技術的開發、利用和推廣工作;綜合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三)將區價格認證中心經費形式調整為區財政全額撥款,人員編制仍為3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區價格認證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受司法、行政部門的委託,對重大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種標的的價值進行估價認證;對各類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合法性、價格水平的合理性進行公正認定;負責價格政策、法規的諮詢服務工作。
(四)區發展和改革局各內設機構的職責、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置由區編委辦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領導班子
發展和改革局局長、黨組書記:李佳彬
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陳維忠
物價局局長、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劉芝盛
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區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主任:王朝剛
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黨組成員:藍 洪
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孫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