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 (第24號令)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業經2005年7月6日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國家旅遊局局長 邵琪偉 二○○五年七月六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旅遊規劃設計水平,規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工作,根據國家旅遊局《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旅遊規劃設計業務的獨立法人,均可申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

從事旅遊規劃設計業務是指:編制各級旅遊發展規劃,包括全國旅遊發展規劃、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地方各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各類旅遊專項規劃,包括旅遊景區規劃、景觀設計、活動策劃、行銷策劃、資源開發方案等;提供與旅遊規劃設計相關的其他服務。

第三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第四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認定,遵循自願申報、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制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管理辦法,負責對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家旅遊局組織設立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省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並報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備案。省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根據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內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七條

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負責甲級和乙級資質的認定和覆核;根據資質等級認定需要,對甲級和乙級資質單位的旅遊規劃設計成果進行評價。

各省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丙級資質單位的認定和覆核;負責向全國旅遊規劃設計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推薦本地區符合條件的甲級和乙級資質單位,並協助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對本地區甲級和乙級資質單位進行成果評價。

第八條

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初審通過後,向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推薦申報。丙級資質旅遊規劃設計單位由省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委員會直接認定,並報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甲級資質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 獲得乙級資質一年以上,且從事旅遊規劃設計三年以上;

(二) 規劃設計機構為企業法人的,其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規劃設計機構為非企業法人的,其開辦資金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三) 具備旅遊經濟、市場行銷、文化歷史、資源與環境、城市規劃、建築設計等方面的專職規劃設計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從業經歷不低於三年;

(四) 完成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旅遊發展規劃,或至少完成過五個具有影響的其他旅遊規劃設計項目;

(五) 項目委託方對其成果和信譽普遍評價優秀。

第十條

乙級資質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從事旅遊規劃設計一年以上;

(二)規劃設計機構為企業法人的,其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規劃設計機構為非企業法人的,其開辦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三)具備旅遊經濟、市場行銷、文化歷史、資源與環境、城市規劃、建築設計等方面的專職規劃設計人員,其中至少有三名從業經歷不低於三年;

(四)至少完成過三個具有影響的旅遊規劃設計項目;

(五)項目委託方對其成果和信譽普遍評價良好。

第十一條

丙級資質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 從事旅遊規劃設計一年以上;

(二) 規劃設計機構為企業法人的,其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規劃設計機構為非企業法人的,其開辦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三) 具備旅遊經濟、市場行銷、文化歷史、資源與環境、城市規劃、建築設計等方面的專職規劃設計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從業經歷不少於三年;

(四) 至少完成過一個具有影響的旅遊規劃設計項目;

(五) 項目委託方對其成果和信譽普遍評價好。

第十二條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每兩年覆核一次。覆核通過的,換髮新的資質等級證書;覆核未通過的,由具有相應許可權的資質等級認定機構作出撤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的決定。被撤消資質等級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認定。

第十三條

取得資質等級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相應許可權的資質等級認定機構撤消其資質等級:

(一) 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二) 違反旅遊行業管理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 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四)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未報原認定單位備案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單位,降低其資質等級:

(一) 違反旅遊行業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 項目委託方評價普遍較差的;

(三) 資質條件發生變化達不到原等級要求的。

第十五條

各級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由全國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認定委員會統一印製,由認定單位頒發。

第十六條

旅遊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單位變更名稱,應報原認定單位備案,並換髮新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

旅遊規劃設計資質單位的規劃設計文本和圖件,須註明資質等級和批准證書編號。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發布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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