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縣公安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局的主要職責為:承擔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簡介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執行司法機關對五種人的考察、監督、管制,對被司法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人執行監視居住;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 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按照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部署全縣公安工作;領導、指導、協調、聯繫公安消防現役部隊的消防業務工作;指導、協調、聯繫武警內衛部隊看守業務工作。按授權指導森林公安機關的公安工作。

2. 直接受理、立案、組織對全縣刑事案件偵破;組織對治安突發事件、治安災害事故、對影響社會安定的群體事件、騷亂事件的處置;以及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偵破;直接受理、組織、協調對全縣治安(行政)案件的查處。

3. 直接受理偵破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案件,並組織好禁種、禁吸毒品工作。

4. 直接受理、立案、組織、協調對全縣經濟案件的偵破、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危害金融、財稅秩序等經濟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5. 依法管理社會治安、居民身份證、戶籍管理工作;管理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在轄區內的居留、旅行等工作;管理中國公民的出入境工作。

6. 管理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負責全縣機動車輛檢審、落戶和駕駛員的考核、發證等工作。

7. 監督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私營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各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和有關業務。

8. 組織對到我縣工作的省級以上領導及重要來賓的安全警衛工作或重大會議的安全保衛工作。

9. 主管全縣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公安通訊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管理公安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普及運用工作;組織規劃公安裝備和作好後勤保障。

10. 領導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1. 領導全縣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負責公安民警和職工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政治教育工作和紀律檢查工作、財務審計工作、警務督察工作;按許可權考察考核和任用及表彰獎勵幹部;負責公安工作的內外宣傳;負責離退休民警職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依法維護公安民警在執法活動中的正當合法權益。

12. 組織、領導公安機關的警察協會、理論研究、學術討論、經驗交流等工作。

13. 依法監督基層單位的預審查證和執法質量;開展對民警的法制教育和法律普及工作;依法組織公安行政複議和訴訟;進行公安法制研究。

14. 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配合其它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有關業務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部署、掌握、檢查全局公安工作進展情況;綜合分析敵、社情和社會治安狀況;收集各類公安工作信息;協調處理緊急事務;搞好調查研究和各類數據統計;草擬重要檔案、電報、會議報告和工作計畫(意見);制發以局名義產生的各類檔案;負責各類檔案的收發、傳遞和立卷、歸檔;負責接待、信訪和督辦緊急文電;負責公安理論研究工作;搞好公安史志和文電保密工作。
2、政治處
在局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的領導下,指導全局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紀律作風建設;負責和指導全局公安隊伍建設中的表彰獎勵和考核;協助黨委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考察任用幹部;承擔全局的機構編制管理業務;管理、教育和考核全局國家公務員和在編職工;協調工、青、婦、幼有關工作;負責和協調全局公安機關的招生和補員考試考察工作;負責全局公安民警警銜調整管理工作;負責全局民警和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工作;協調優撫工作;組織指導和參與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老幹部工作及其各種政策的落實;做好有關公安隊伍建設的各種數據統計和資料儲存等;組織指導全局民警的基本素質、專業素質、任職資格的培訓和考核;抓好全局民警和職工的自學、函授等學歷教育工作;做好黨委辦公室的工作。
3、紀律檢查委員會(含監察室、審計室)
監察與審計與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其職責除按黨委規定履行基層黨委紀委職責外,監督和檢查公安民警執行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負責對全局公安執法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廉政教育;受理民眾對公安執法人員違法違紀的檢舉和控告,查處違法違紀人員;負責對局下屬單位離任領導幹部的財務審計。
4、警務督察大隊
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上級交辦的督辦案件和投訴、信訪涉及的案件。
5、後勤科
負責年度性或階段性財務預算和申報;管理全局經費收支、基木建設、房地產、交通工具裝備等,做好調配、使用、維修、更新等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的生活服務及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機關環境;管理局機關工作人員及家屬的戶籍、福利;協調和做好往來人員的接待;組織和發放公安服裝、警用標誌及其它相關器材;按政策做好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6、法制科
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內部執法監督工作,主管公安行政、應訴、國家賠償、聽證、勞動教養等業務,組織對基層辦案的階段性和年度性檢查;進行執法質量評估;組織實施法律普及學習和輔導。
7、外管科
負責對我國公民的出入境管理和對外國人在我縣居留、旅行的行政管理;處理外國人在我縣發生的違章、違法活動,管理涉外賓館飯店及其它涉外場所。
8、計算機監察管理通訊科
負責全局的機要通信工作,網路的管理和維護、技術指導;掌握、督促網際網路單位、接入單位和有關用戶的有關工作;以及利用計算機、網路犯罪偵查的技術支持等工作。
9、“110”指揮中心
負責對全縣公民及法人的報警、求救和投訴電話的接收以及指揮命令的發布。
10、刑警大隊
運用偵察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學技術,及時、準確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控制刑事犯罪,力爭把犯罪活動制止在預謀階段,預防和減少刑事案件的發生;預測刑事犯罪的發展趨勢,為領導提供決策;蒐集情報信息,掌握分析犯罪活動的特點,積累犯罪資料;指導和協助派出所偵破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的刑事案件。
11、禁毒大隊
負責對運輸、販賣、走私毒品案件,製毒配劑走私案件的偵破;開展公開查緝工作;對境外毒品滲透情況進行調研;抓好創建“無毒縣”工作;負責對原在冊吸毒人員追蹤調查,防止新吸毒人員的滋生,搞好禁吸禁種宣傳、查處工作;開展對毒品的預防宣傳、教育工作;對易製毒化學物品的生產、經營、使用、運輸進行監督和管理。
12、治安大隊
負責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縣社會治安狀況並提出對策措施;指導全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和防範工作;負責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特種行業的管理;負責群防群治的組織建設和管理;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重大案(事)件及重大治安災害事故;承辦95種刑事案件;組織承辦重要集會、重要會議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及省級以上黨政軍領導和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辦理邊境通行證等屬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範圍的各種證照;指導、督促派出所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13、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打擊偷漏、抗稅行為,確保稅收征管,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打擊擾亂市場秩序、侵犯智慧財產權等經濟犯罪;搞好稅收和金融犯罪的防範工作,確保經濟安全。
14、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掌握本地區的敵情和社會動向,蒐集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開展對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突出問題的調查;控制轄區內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重點部位、複雜場所和重點人員;負責全縣涉及政治性案件的偵破工作,收集整理上報全縣境外敵、社情報資料的處理工作,以及對非法宗教的打擊、防範等工作。
15、看守所
負責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監管被判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負責對被羈押人員的囚糧管理、財金管理;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協調處理同看守部隊及其他政法、法務部門的關係。對在押人員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
16、治安拘留所
負責拘留所設施安全、拘留人員安全;對被拘留人員看管與教育相結合,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
17、強制戒毒所
負責對全縣內吸毒人員的強制戒毒;對吸毒人員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使其斷絕毒癮,同時做好探視人員的有關工作。
18、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
負責縣城範圍的交通秩序管理,處置突發事件,保障城區交通安全暢通。
19、十三個鄉(鎮)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縣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的派出機構,是集防範、管理、打擊、服務等多種職能為一體的基層綜合戰鬥實體,是整個公安工作的基礎,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許可權,依法管理轄區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查破本轄區內的一般刑事案件,對重特大刑事案件現場進行保護;查處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戶口和公共場所的秩序;依法管理特種行業,危險爆炸物品和違禁物品;執行司法機關的考察、監督、管制,對被司法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人執行監視居住;指導民眾性的治安保衛工作,協助當地黨委、政府搞好其他與社會治安有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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